网络监督体系化研究

来源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luf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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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些年,以网络反腐为代表的网络监督逐渐成为社会热点。从周久耕、杨达才、雷政富、刘铁男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四名法官,网络反腐的巨大威力令人鼓舞,网络已成为我国反腐的重要平台。与传统和体制内的反腐路径相比,网络反腐有其独特优势;但网络反腐又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有其本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因此,只有加强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对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网络反腐的潜在威力才能更好地取得实效。依托网络反腐的法治化推进,网络监督的体系化势在必行,网络监督体系化的路径选择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监督;体系化;网络反腐;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630.9;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4)03-0036-06
  近些年,以网络反腐为代表的网络监督逐渐成为社会热点。2009年5月再版发行的《中共党建辞典》将网络反腐这一词条收录其中。作为网络监督的重要实现方式,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借助于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携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在法律性质上,网络反腐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的一种途径和方式。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年7月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在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伴随着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广大网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通过网络行使监督权利的意愿不断提升,参与网络反腐的热情不断高涨,从被“天价烟”、“天价表”拉下马的周久耕、杨达才,到因“艳照视频”落马的雷政富,被微博实名举报的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以及在网络上被曝光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名法官在夜总会的违纪违法事件,网络反腐的巨大威力令人鼓舞,网络已成为我国反腐的重要平台。与之对应,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这一规定为网络反腐的法治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理想与现实——网络反腐的利弊分析
  总体上,网络反腐大致遵循了这样一种“路线图”:网民发帖-网友顶帖-形成热点-媒体追踪-事件放大-政府介人-真相大白。与传统和体制内的反腐路径相比,网络反腐颠覆了信息传递的不对称性,使腐败无处可藏,改变了权力运行上下脱节的异化困局,使腐败无力可为,加强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具有公开、透明、快捷、高效等多方面的优点。网络反腐的参与性、社会性、公开性,能有效补充党和国家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不足。网络反腐信息来源广,将一切信息都放在阳光下,挤压了暗箱操作的空间,扩大了反腐的视野和范围;监督成本低,网民一个键盘一个鼠标,就能行使对权力机关和官员的监督权,便利了对腐败的揭露和举报;信息整合快,网络的快速传播特性容易制造社会轰动效应,增强了社会影响力,形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和倒逼机制,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提高了举报效率。
  但是,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有其本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首先,网络自身的开放性和低门槛,给网络信息的甄别带来挑战,造成有限反腐资源的浪费。近年来,网络在将一些贪腐官员拉下马的同时,也存在网络谣言泛滥、网络语言暴力等负面情况上海交通大学新媒体与社会研究中心提供的《2012年微博年度报告》显示,其搜集到的24起影响较大的2012年网络反腐案例中,非谣言误传的为15个,占总数的62.5%,也就是说将近四成有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指出,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的100件微博热点舆情案例中,出现谣言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部分网民出于个人目的,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发布虚假信息,进行不实举报。这些未经查证的网络曝光经过大量转发,直接导致严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某些情况下甚至成为打击报复的手段。此外,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公众舆论场所,群体极化效应较为明显,其匿名性的特点容易带来网民言论的非理性。对于这类被曝光的腐化事件,人们容易在众议中发表许多激进甚至极端言论,民众的情绪和言辞越来越激烈,带有不良动机或泄愤情绪,客观上会加剧社会的仇官、仇富等情绪,埋下危害社会安定的隐患。
  其次,网络反腐的内容选择指向性非常明显,多集中于官员生活作风、官二代举止等一些“博人眼球”的话题,大多与“情妇”、“二奶”、“包养”等敏感字眼联系在一起,增加了网络反腐的偶然性和娱乐性。这些因爆料而在网上广泛传播的官员腐化淫乱之类的信息,毒害了网络和媒体环境,或多或少都会带来一些传播上的负效应,比如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等。与此相对,一些深层次的腐败问题,如重大决策权的滥用、经济领域隐蔽的贪污受贿,这些隐藏于穿着打扮背后的深层腐败问题,往往是网络反腐难以顾及的“盲点”。
  最后,网络反腐在某种程度上有损政府公信力。由于相关官员总要等到网上爆料引起聚焦后才被发现和查处,民众难免觉得,他们不过是偶尔的漏网之鱼,从而对官方反腐倡廉的决心和效率产生质疑,最终导致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恶性循环。
  综上,基于“泄恨”动机、依靠“猎奇”心理终究难当大任,网络反腐需要注入更多的正义和理性、责任和担当,才能步入良性循环。为了更好发挥网络监督这一反腐利器的功能,避免和克服网络反腐的局限性,必须进一步推进反腐制度的建设,加强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对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比如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加大现实查处力度和深度等等,网络反腐的潜在威力才能更好地取得实效。互联网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网络反腐同样需要恪守法律。依托网络反腐的法治化推进网络监督的体系化已势在必行。   二、构建与执行——网络监督体系化的路径选择
  本质上,反腐依靠激情、更靠理性,依靠网络、更靠制度,依靠惩处、更靠预防。党和政府要有自信面对网络监督,完善信息处理和反馈机制,依法规范网络管理,引导网上舆论,释放网络监督的正能量。将网络反腐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进程,与传统防腐反腐手段互动,才能更好地实现网络监督的最终目的——促进国家风清气正、促使官员清廉从政,从而降低整个国家、社会的腐败成本,使广大老百姓受益。
  (一)搭建有效平台,畅通网络举报渠道,完善处理和反馈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疏导机制,搭建专业的网络反腐举报平台,引导广大网民到固定的网站去举报和留言,这样不仅使信息更保密、处理更及时,而且还能避免信息泄露给腐败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同时还能在第一时间对举报问题作出回应,实时公布信息。2013年9月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正式开通,接受网络信访举报,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今后准备在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开通举报网站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县级举报网站,最终形成覆盖全国的纪检监察网络举报体系。此外,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将网络纳入举报渠道,并从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等方面对举报进行更为严格、科学的管理。
  在搭建有效平台的基础上,一方面,对网络反腐应当合理引导,确保网络反腐渠道的畅通。有关部门要在引导网民发布有效举报信息的同时,应对网络舆情进行及时监测、搜集和研判,保护网民的反腐热情;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完善网络反腐的处理与反馈机制,及时快速地对网络举报信息展开核查。对网民的举报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专人负责处理。使得网络反腐信息受理及时便捷、处理公开公正、反馈及时公信,发挥网络反腐的最大威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必须加强自身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健全自身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监督能力,增加反腐机构权力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主动回应质疑,及时介入调查,并迅速、详尽地公布调查结论,使案件得到快速查办,使得民众愿意在掌握官员腐败线索后,第一时间通过正式渠道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而不是盲目地到网上曝光,从而最终形成网络监督与制度反腐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网络监督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规范网络管理
  目前,我国涉及网络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等。这些规定是否完善有待商榷,但目前的重中之重乃是对现有规定的贯彻与执行,其到位程度也是依法治国理念在网络监督领域的具体体现。法律在规范网络信息披露、平衡网民权利与他人权利的时候,不能采取模棱两可的权利许可思路,而应将重点放在对网民过度行使权利的界定上。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就应当采取排除法明确网民担责的具体情形,以防止模糊立法给公民权利带来大面积损害。必须明确,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受到保护,其方式应区别于普通民众。此外,不能因为网络舆论监督有可能被滥用而立法限制一切舆论的自由发表,尤其是不能事先对网络言论进行审查。因为事先审查有可能会堵塞真正有价值的舆论,甚至也有可能诱使那些公共权力的拥有者会利用这一授权进行舆论压制,侵犯公民的舆论监督权。
  当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监督并不享有法律豁免权,网络言行同样应遵循法律和道德底线,如果以“自由”之名侮辱、诽谤他人,损害别人的名誉权、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也可能触犯法律乃至涉嫌犯罪。必须明确,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如果举报信息不属实,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被举报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对那些涉嫌侵权、打击报复、虚假网络反腐信息,要整合纪检、公安、信访等职能部门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从而建立秩序和谐、依法有序的网络环境。2013年9月10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明确、细化、量化规定,旨在确保相关执法和司法活动顺利、规范、有序进行,这标志着打击惩处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将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三)完善对网络举报人的保护和激励机制
  中纪委、监察部出台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人的保护和激励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共同筑造起网络监督保护的防护网。
  在倡导公民参与网络反腐的同时,要建立起完善的保障机制,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提高个体反腐者规避、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让实名举报在反腐倡廉中发挥更大作用;谨慎处理举报信息,对举报信息的内部流转进行监控,强调案件处理全过程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保密,所有接触举报人信息的工作人员应记录在案,保证可追溯;同时,加大对实施报复者的处罚力度,建议增加报复陷害罪的刑期。
  在现有奖励机制的基础上,国家还应建立损失补偿制度,对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耗费的邮资、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给予适当的帮扶救济。另外,对于举报人因打击报复而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被举报人没有能力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的,应当纳入“被害人救助”范畴,由国家提供一定的救助补偿金,减少和弥补举报人所遭受的损失。
  (四)官民融合,实现网络监督与制度约束的良性互动   2013年3月19日,佛山市正式启动网络反腐联盟,由佛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成员还包括知名网友、媒体代表、宣传部门人士、党校和佛科院学者等。由纪委监察部门出面牵头成立的、有官方背景的网络反腐联盟,佛山市在全国地级市中走在了前列,值得借鉴。
  组建“网络反腐联盟”,从本质而言,是官民互动,创新了反腐败的网络治理模式,促进了从政府部门的“独奏”,向政府部门、社会、网友“合奏”的转变。一方面,由纪委、监察局牵头来做这件事,体现了官方对民间反腐热情和网络反腐力量的重视,正在积极拓宽反腐败渠道,提高打击腐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在官方的指导下,网络反腐有望走向规范化、常态化,尤其是纪委、监察局牵头,可以实现民间反腐与制度反腐的对接,民间反腐也需要借助官方反腐机构的权威及机制,查处腐败分子。网络反腐联盟的组建,实现了民意诉求和国家公共权力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
  三、补充与完善一网络监督的制度配套
  在加强惩处机制建设的同时,如何加强预防腐败始终是重要课题。只有完善相关制度配套,增加权力行使的规范化和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得网民举报有据可依,确保其监督权的行使,网络监督的效能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发挥,腐败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一)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反腐具有治本作用。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大致包括:重大财产状况变化、婚丧嫁娶、出入境活动、从事商业活动等方面。
  作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员财产公开的意义无需再进行赘述。党和国家也一直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但是,官员财产公开的现状与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老百姓的期望还有巨大差距,在诸多方面亟待改进。
  1.制定官员财产公开的相关法律
  目前,最为紧要的是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然后才能有望看到相关法律的出台。在操作层面,可采取自上而下、循序渐进的方式,由中央层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再授权地方相关部门,先在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部门和岗位进行试验,再视情况向更大范围推广。
  2.确定合理的财产申报主体,细化财产申报范围,规范财产申报种类
  现阶段将财产申报的主体界定为担任各级实际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并逐渐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是较为适宜的。此外,上述人员的配偶、成年子女也应纳入申报主体的范围。对于申报范围的“财产”应做广义解释,包括一切收入、动产、不动产、财产性收益、投资性收益等等。可借鉴阿勒泰地区的经验,将财产申报分为初任申报、年度申报、离任申报三种方式。
  3.增加公示环节
  申报的灵魂是公开。要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真正有效,就必须把财产的申报和公开联系起来。目前官员财产申报仅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只向上级纪检部门申报,并未向社会公开,公众一无所知。如果能将官员财产申报的结果部分或全部加以公开,将这些申报的结果置于民众和舆论的监督之下,很多瞒报的结果就会被举报或揭露出来,瞒报者也就不敢像现在这样肆无忌惮地进行瞒报。
  当然,对于公示的方式必须加以规制,以防止利用申报人的资料进行商业活动、政治活动。可以借鉴美国有限公开的方式,将申报资料整列成册,置放于法定场所,查阅者只需以书面形式注明自己的姓名、住址、职业、要求内容和目的方可查阅有关人员的财产资料,而对担任要职的各级各类官员的申报材料在相关报刊上公开。
  4.完善制度配套,严化责任追究
  由于审查、问责等配套措施的缺失,目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大打折扣,存在“申报多少就是多少”的情况。因此,必须加强对申报信息的甄别与审核。完善的查询系统是核查财产申报真实性的有效途径,也是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手段。这一查询系统必须与银行、房管、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对官员财产的无缝隙监督。此外,应尽快建立全国范围的信用管理体系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金融实名制与控制现金交易制,实现财产申报资料的电子化管理与审查。
  对于拒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行为,必须加大惩罚力度,严化责任追究。除了相应的纪律责任,可以考虑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衔接,发挥刑法的威慑力,增加违反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犯罪成本。
  从某种理想意义上说,悬而不用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具体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言,重要的不是它有多么严苛的惩罚措施,而在于它能让官员们充满敬畏之心,对任何非法财产都畏之如虎,从而远离贪污腐败的可能。
  (二)努力实现重大决策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
  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是决策正确性的条件,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需要法律的保障,因为只有法治化,人民群众才能通过各种法律规定的制度参与政府决策,才能通过法律的途径保证政府决策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部分地方政府也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但是,目前我国还缺乏统一的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律法规,实践中,“重结果、轻过程”、“重经验、轻程序”的现象仍较为突出。
  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架构过程中,开展全面的权力普查是基础,建立权力制衡制度是重点,完善对重点领域、环节的权力监督是关键,从制度上保证对每一个层级的权力的监督。此外,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
  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积极推广“开放式决策”,增加各级党委政府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公开待决策事项,明确公众反馈意见的途径、期限,提升民意对重大决策的控制力。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突出专家论证程序,强调专家论证结论在实际决策中的运用。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完善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和回避制度。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公共财政、社会稳定、环境生态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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