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民商法是以诚实信用作为其基本原则的法律体系,只有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的构建,才能满足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使经济社会中诚信缺失的状况得以改善。本文以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意义为切入点,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研究
民商法是以诚实信用作为其基本原则的法律体系,只有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的构建,才能满足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才能使经济社会中诚信缺 失的状况得以改善。新时期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也暴露出很多问题,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市 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凈化商业 系统,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新时期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概述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内涵及特点
民商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根据 市场经济的运行及发展特点来进行内容制定,并通过对当事人的 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分析来对其信用优劣性进行总结的法律。民商 法中的信用就是通过一些有效手段的利用,来合理评价当事人的 相关义务履行能力,保证民事经济的和谐发展。信用具有四个方面 的特征:一是进入市场的前提;二是具有评估性;三是一种可量化 的信息;四是双重功能。目前,我国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还 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人认为是对经济能力与社会经济价 值而成立的一种信用行为,也有人认为是为了规避经济发展中风 险而从民事主体的角度来判断其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情况。
(二)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平等主体之间应当恪守的信用要求,它是道德意识和法律法规的有效结合, 对管理条例具有双重管理、约束的效果,使活动管理更加灵活、更加人性化。司法人员对民事活动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对民事案件中主体的利益进行维护,确保民商活 动的顺利开展。情事变更原则、扩张合同原则以及承诺要约原则是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
二、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它可以 活跃市场,使得市场经济更加规范。在市场经济活动的进行中,运 用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可以合理约束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很多问 题,保证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使市场发展更加有序,增加市场间的 交流与互动,促进市场经济和谐、有序、高效的发展。二是建设和完 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能够降低整体交易和运行的成本,减少交 易的欺诈与劣质商品正常销售的行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正当 权益,提升市场经营水平。三是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 发展。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市 场影响力和发展效率,使企业获得较好社会信誉和名誉价值。四 是民商法对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减少不合理债务的发生。五是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以促进国家法律 体系的完善,更好地发挥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其贡献出的法律保 障价值,有效提升政府的运行效率,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 性,使社会的整体秩序得到良好维护。
三、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薄弱的理论建设体系是我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因此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要加强理论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信用理论体系,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依据不够完善,构建方式 也不能实现全面统一。民商法对信用原则不能够准确界定,直接阻碍了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民商法对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也存在局限性,与其他原则相比,信用原则要相对落后。且缺乏对信用体系的构建意识,忽视了对信用危机事件的预防,往往要等到信用 危机出现后才意识到要弥补信用体系的缺憾。
四、建设并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策略分析
(一) 加强信用原则的建设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要重视加强信用原则的建设,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提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要合理加强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建设,发挥法律的操作性和有效性,使经济的有序发展得到合理的保障。以市 场发展的环境为基础,确定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充分发挥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和约束效果,使民 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混乱的问题得到改善。
(二)在信用体系中加强信用权建设
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要重视构建信用权,基于相应的 法律制度,确定信用在法律中的地位。通过成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对权力和立法进行重新设定,来使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合理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信用权的建立需基于相应的法律制度,遵守诚信原则,其使用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中。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发挥信用权作用,充分发军民商法的法律效力,保证当事双方的合法信用利益,以构建更完善的使得信用体系,促进民事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发展,维护新时期经济的发展。
(三)建设政府引导机制
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要通过建设政府引导机制,引导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并通过合理、有效、科学的行政法律体系建设, 充分发军政府的引导作用,平衡各种经济体的权益之间的竞争,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另外,政府的信用价值是评价社会 信用价值的重要标准,政府要认识到自身的信用价值,采取有效方 法,对政府信用价值进行建设和维护,达到政府与社会经济之间科 学化、规范的互动转化,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性。
(四)构建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
民商法中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点环节就是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作为健全市场经济发展体系的前提,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要以实际市场发展情况为基础进行构建和完善。一是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分析人为因素和资金因素对信用的影响,优化企 业的资产信用,保证企业的各方主体利益的均衡。二是要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遵循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原则,履行信用义务、规范个人信用行为。三是要提高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充 分认识到信用的价值,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建立并完善政府引 导机制,维护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以维护市场经济活动秩序,确保 市场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此外,市场信用体系事关企业信用体系 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强当事人的法律执行权,保护信用信息, 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
五、结语
民商法是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的一项法律,对国民 经济的发展有巨大的推进作用。建设和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 可以满足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使经济社 会中诚信缺失的状况得以改善,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昊文.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 2016(17).
[2] 李彦哲.试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8(4).
作者简介:
任本成,男,山东临沂,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研究
民商法是以诚实信用作为其基本原则的法律体系,只有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的构建,才能满足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才能使经济社会中诚信缺 失的状况得以改善。新时期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也暴露出很多问题,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市 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凈化商业 系统,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新时期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概述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内涵及特点
民商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根据 市场经济的运行及发展特点来进行内容制定,并通过对当事人的 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分析来对其信用优劣性进行总结的法律。民商 法中的信用就是通过一些有效手段的利用,来合理评价当事人的 相关义务履行能力,保证民事经济的和谐发展。信用具有四个方面 的特征:一是进入市场的前提;二是具有评估性;三是一种可量化 的信息;四是双重功能。目前,我国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还 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人认为是对经济能力与社会经济价 值而成立的一种信用行为,也有人认为是为了规避经济发展中风 险而从民事主体的角度来判断其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情况。
(二)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平等主体之间应当恪守的信用要求,它是道德意识和法律法规的有效结合, 对管理条例具有双重管理、约束的效果,使活动管理更加灵活、更加人性化。司法人员对民事活动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对民事案件中主体的利益进行维护,确保民商活 动的顺利开展。情事变更原则、扩张合同原则以及承诺要约原则是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
二、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它可以 活跃市场,使得市场经济更加规范。在市场经济活动的进行中,运 用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可以合理约束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很多问 题,保证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使市场发展更加有序,增加市场间的 交流与互动,促进市场经济和谐、有序、高效的发展。二是建设和完 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能够降低整体交易和运行的成本,减少交 易的欺诈与劣质商品正常销售的行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正当 权益,提升市场经营水平。三是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 发展。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市 场影响力和发展效率,使企业获得较好社会信誉和名誉价值。四 是民商法对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减少不合理债务的发生。五是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以促进国家法律 体系的完善,更好地发挥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其贡献出的法律保 障价值,有效提升政府的运行效率,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 性,使社会的整体秩序得到良好维护。
三、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薄弱的理论建设体系是我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因此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要加强理论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信用理论体系,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依据不够完善,构建方式 也不能实现全面统一。民商法对信用原则不能够准确界定,直接阻碍了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民商法对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也存在局限性,与其他原则相比,信用原则要相对落后。且缺乏对信用体系的构建意识,忽视了对信用危机事件的预防,往往要等到信用 危机出现后才意识到要弥补信用体系的缺憾。
四、建设并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策略分析
(一) 加强信用原则的建设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要重视加强信用原则的建设,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提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要合理加强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建设,发挥法律的操作性和有效性,使经济的有序发展得到合理的保障。以市 场发展的环境为基础,确定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充分发挥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和约束效果,使民 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混乱的问题得到改善。
(二)在信用体系中加强信用权建设
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要重视构建信用权,基于相应的 法律制度,确定信用在法律中的地位。通过成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对权力和立法进行重新设定,来使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合理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信用权的建立需基于相应的法律制度,遵守诚信原则,其使用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中。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发挥信用权作用,充分发军民商法的法律效力,保证当事双方的合法信用利益,以构建更完善的使得信用体系,促进民事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发展,维护新时期经济的发展。
(三)建设政府引导机制
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要通过建设政府引导机制,引导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并通过合理、有效、科学的行政法律体系建设, 充分发军政府的引导作用,平衡各种经济体的权益之间的竞争,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另外,政府的信用价值是评价社会 信用价值的重要标准,政府要认识到自身的信用价值,采取有效方 法,对政府信用价值进行建设和维护,达到政府与社会经济之间科 学化、规范的互动转化,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性。
(四)构建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
民商法中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点环节就是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作为健全市场经济发展体系的前提,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要以实际市场发展情况为基础进行构建和完善。一是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分析人为因素和资金因素对信用的影响,优化企 业的资产信用,保证企业的各方主体利益的均衡。二是要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遵循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原则,履行信用义务、规范个人信用行为。三是要提高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充 分认识到信用的价值,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建立并完善政府引 导机制,维护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以维护市场经济活动秩序,确保 市场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此外,市场信用体系事关企业信用体系 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强当事人的法律执行权,保护信用信息, 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
五、结语
民商法是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的一项法律,对国民 经济的发展有巨大的推进作用。建设和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 可以满足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使经济社 会中诚信缺失的状况得以改善,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昊文.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 2016(17).
[2] 李彦哲.试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8(4).
作者简介:
任本成,男,山东临沂,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