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普遍化。本文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人工智能不可以作为法律主体,然后从拥有著作权所应有的三个实质要件角度分析,发现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有著作权的必要条件,最后得出人工智能对其生成物不应当享有著作权的结论。
关键词:人工智能;著作权;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主体
1. 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生成物概念
人工智能,英文缩写为AI。是一种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技术及应用系统,作为机器人体内的电脑出现。可以说人工智能是机器人的大脑,机器人只是身体。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指拥有人工智能的程序可以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自己找出事物中更为具体、细致的人类尚未知悉的规律。究其本质这种能力仍然属于应用特定算法获取最佳结果的过程,其作用仅在于能够从很多可能是正确的途径中找到正确的那条,并且将规律运用产生内容。
2.人工智能不可以作为法律主体
2..1 人工智能不符合法律主体的构成要件
法律主体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能够遵循自己的意识,根据客观事实在法律范围内能动的改变现实。人工智能就法律层面上而言,它并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享有权利以及履行义务。在没有人类干预下,人工智能不可能完全独立自主地生产物品。即使是投保,也是创造机器人的公司所投保。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作为法律,它本身是为了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人类社会更好的发展才创造出来的。在某些层面上它体现着社会共识。作为当今法律主体,他们共同的地方就是它们基本都承认这一基本的社会共识。因此,当有人有意识的违反了社会共识的时候可以对此人采取措施。法律明显对于不是有意识的去做的犯罪行为是不认为犯罪的的,人工智能同样没有自我意识,也无法自主的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没有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在没有需要遵守人类法律的程序的情况下,不可能像人类一样遵守人类社会的法律。法律人格问题不仅关系到权利、义务、责任的主体问题,而且法律将调整新型社会关系法律人格问题。【1】这与我国现在法律是不符合的。综上所述,人工智能不符合法律主体的构成要件。
2.2. 人工智能不能作为法律拟制主体
笔者认为,法人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拟制主体,一是因为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一点人工智能符合。但是最重要的就是什么是法律拟制主体。《德国民法典》首先确立了法人这一概念。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在法律上赋予其权利能力,使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这样的拟制手法其实质上是将法人在法律层面上将法人这一团体拟人化。法人可以对外承担责任并且履行义务,这是人工智能与法人最大的不同。
3. 人工智能生成物不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要件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三个要件。第一是由自然人创作,第二是作品是否可复制,第三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相同内容源自于人类创作时,该内容被公认是不可能构成作品的内容,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是毫无意义的。因此我们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除“由人创作”之外的作品要件时,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从形式上来说,人工智能生成物基本具有可复制性,例如微软小冰创作的《阳光失去了玻璃窗》是属于可复制。所以着重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
3.1 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是独立完成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在软件开发者研发软件,专业人士将软件安装到人工智能的程序中诞生的,在这个产生过程中往往需要人类的参与。由此可以推断出机器人创作出来的东西并不是由人工智能独立创作出来的,而是由人工智能和人类共同完成的。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在人工智能生产过程中并不具有独立性。
3.2 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目前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多以特定的信息库为基础,通过一定的筛选、分析、运算等信息手段,将信息重新进行排列组合,并套用数据库里面的模板生成的音乐、文字等内容。因此并不具备其独立性。就运用了人工智能的绘画机器人所生成的绘画来说,仅仅在形式上具备了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及音乐作品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人类在创作过程中会有他自己独特的理解。人类绘画者在创作画作的过程中,基于自己对于印象画派风格的理解,通过色彩、明暗、阴影等手段去表达自己对于影像的理解,在画作中寄托着自己独特的思想情感。笔者认为人工智能通过运用软件创作。这种软件实质上是人类通过搜集大量的影像与印象派等风格画作对应之后找到大量作者在某方面的共同点,设置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软件不同,它搜集的基础信息也并不相同,最后创作的东西也不一样。因此,不同的利用深度网络神经的人工智能所产生的画作美图软件只是让公民有一种人工智能可以作画的错觉。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并没有自己发挥的部分,更没有自己思想情感的表达。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源于作者独立的、富有个性的创作。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当今社会的人工智能本质上是应用人的智能,其生成内容的过程也不涉及创作所需的智能。現在人工智能所取得的进展也都是对人类显性智慧的模拟与探索,在对隐形智慧探索上几乎无任何实质性成果。人工智能生成物都是在人类认识的基础之上毫无新意的产生内容,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并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4. 结语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未来也不能满足智力成果最低限度的要求。从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质上来说,在著作权法中就算某一个自然人发现某项规律,它也并不能享有著作权。即使未来人工智能具有学习能力,写出更好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它相较于现在人工智能所做的是更加快速的找到规律,发现人类尚未知晓的东西,不是独立创作出新作品。因此,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人工智能生成物都不是作品。所以人工智能对其生成物并不享有著作权。
参考文献
[1]孙占利,《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论析》,东方法学,2018,(3)
关键词:人工智能;著作权;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主体
1. 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生成物概念
人工智能,英文缩写为AI。是一种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技术及应用系统,作为机器人体内的电脑出现。可以说人工智能是机器人的大脑,机器人只是身体。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指拥有人工智能的程序可以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自己找出事物中更为具体、细致的人类尚未知悉的规律。究其本质这种能力仍然属于应用特定算法获取最佳结果的过程,其作用仅在于能够从很多可能是正确的途径中找到正确的那条,并且将规律运用产生内容。
2.人工智能不可以作为法律主体
2..1 人工智能不符合法律主体的构成要件
法律主体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能够遵循自己的意识,根据客观事实在法律范围内能动的改变现实。人工智能就法律层面上而言,它并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享有权利以及履行义务。在没有人类干预下,人工智能不可能完全独立自主地生产物品。即使是投保,也是创造机器人的公司所投保。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作为法律,它本身是为了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人类社会更好的发展才创造出来的。在某些层面上它体现着社会共识。作为当今法律主体,他们共同的地方就是它们基本都承认这一基本的社会共识。因此,当有人有意识的违反了社会共识的时候可以对此人采取措施。法律明显对于不是有意识的去做的犯罪行为是不认为犯罪的的,人工智能同样没有自我意识,也无法自主的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没有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在没有需要遵守人类法律的程序的情况下,不可能像人类一样遵守人类社会的法律。法律人格问题不仅关系到权利、义务、责任的主体问题,而且法律将调整新型社会关系法律人格问题。【1】这与我国现在法律是不符合的。综上所述,人工智能不符合法律主体的构成要件。
2.2. 人工智能不能作为法律拟制主体
笔者认为,法人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拟制主体,一是因为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一点人工智能符合。但是最重要的就是什么是法律拟制主体。《德国民法典》首先确立了法人这一概念。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在法律上赋予其权利能力,使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这样的拟制手法其实质上是将法人在法律层面上将法人这一团体拟人化。法人可以对外承担责任并且履行义务,这是人工智能与法人最大的不同。
3. 人工智能生成物不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要件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三个要件。第一是由自然人创作,第二是作品是否可复制,第三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相同内容源自于人类创作时,该内容被公认是不可能构成作品的内容,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是毫无意义的。因此我们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除“由人创作”之外的作品要件时,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从形式上来说,人工智能生成物基本具有可复制性,例如微软小冰创作的《阳光失去了玻璃窗》是属于可复制。所以着重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
3.1 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是独立完成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在软件开发者研发软件,专业人士将软件安装到人工智能的程序中诞生的,在这个产生过程中往往需要人类的参与。由此可以推断出机器人创作出来的东西并不是由人工智能独立创作出来的,而是由人工智能和人类共同完成的。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在人工智能生产过程中并不具有独立性。
3.2 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目前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多以特定的信息库为基础,通过一定的筛选、分析、运算等信息手段,将信息重新进行排列组合,并套用数据库里面的模板生成的音乐、文字等内容。因此并不具备其独立性。就运用了人工智能的绘画机器人所生成的绘画来说,仅仅在形式上具备了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及音乐作品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人类在创作过程中会有他自己独特的理解。人类绘画者在创作画作的过程中,基于自己对于印象画派风格的理解,通过色彩、明暗、阴影等手段去表达自己对于影像的理解,在画作中寄托着自己独特的思想情感。笔者认为人工智能通过运用软件创作。这种软件实质上是人类通过搜集大量的影像与印象派等风格画作对应之后找到大量作者在某方面的共同点,设置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软件不同,它搜集的基础信息也并不相同,最后创作的东西也不一样。因此,不同的利用深度网络神经的人工智能所产生的画作美图软件只是让公民有一种人工智能可以作画的错觉。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并没有自己发挥的部分,更没有自己思想情感的表达。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源于作者独立的、富有个性的创作。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当今社会的人工智能本质上是应用人的智能,其生成内容的过程也不涉及创作所需的智能。現在人工智能所取得的进展也都是对人类显性智慧的模拟与探索,在对隐形智慧探索上几乎无任何实质性成果。人工智能生成物都是在人类认识的基础之上毫无新意的产生内容,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并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4. 结语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未来也不能满足智力成果最低限度的要求。从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质上来说,在著作权法中就算某一个自然人发现某项规律,它也并不能享有著作权。即使未来人工智能具有学习能力,写出更好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它相较于现在人工智能所做的是更加快速的找到规律,发现人类尚未知晓的东西,不是独立创作出新作品。因此,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人工智能生成物都不是作品。所以人工智能对其生成物并不享有著作权。
参考文献
[1]孙占利,《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论析》,东方法学,2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