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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镇制在中国市镇制度的演进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关键地位。宋镇已有官监镇、非官监镇两种类型,镇官有监官、监镇、巡检、都监、监押、监当等职称,下属有都头、兵员、衙前、所由等。主要负责城镇治安及收税,并兼有户籍、保甲、兴办公益事业等事责。均由低品文、武阶官中选任。其职名、职责的转变与确立,不仅标示了“中世纪城市革命”的成功,也开启了元、明、清镇制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