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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社会转型速度的不断加快,政府逐渐退出一些宏观和中观的职能领域,我国的社会结构也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传统的以政府为单一供给主体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已无法满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此情况,本文通过分析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找出一些问题,针对这些存在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即需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在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的同时,推进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化进程,不断的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以及效率。
关键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一、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概述
(1)社会组织的内涵和特征
在社会科学中社会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包括两个类别,一个是社会基层组织,另外一个就是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是社会的基本元素,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总体来说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公益性、整合性、志愿性、自治性、规范性和开放性。
(2)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动因
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既是适应了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是由政府自身职能的转移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所带来的社会组织的新的特点决定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的兴起和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基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公民治理理论的兴起,治理俨然成为最有效的治理工具,其主张“少一点统治,多一点治理”,用全球治理代替单纯的国家合作,通过国际政府间组织、各种形式的治理机制实现对全球问题的“没有政府的治理”。传统的政府单一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如垄断、资源浪费等。多元化供给模式就是指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采取一定的运行机制共同作用,从而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供给的新方向,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不论是在在内容、形式,还是在运作、效果上都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征。
2、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失灵
首先,我国政府一元主体化供给明显。由于过去的经济体制导致政府是公共服务供给领域中的唯一主体,政府包办了所有宏观、中观或者微观层面的公共服务的全面提供,由此必然会导致我国的公共服务会存在着供给质量差效率低下、成本过高等一系列问题;其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公民需求的不断提升,呈现了多样化的特点,而政府本身也存在资金或者专业技术上的有限性。因此,难以满足公民的需求,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呈现出失灵的状态。
3、社会组织本身具有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优势
首先,社会组织由于其专业性和贴近群众的特性,在满足社会公众的不同需求之上有很大的针对指向性。自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公众对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所需求的内容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层次性,政府已经无法满足大众多元化的需求,而社会组织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种类和功能都呈现多元化的特性,可以很好的满足大众多元化的需求;其次,社会组织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规范性,这就使得社会组织在组织结构、组织体制和活动方式上更加的灵活高效,因此,在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时,比政府和市场更具有效率、质量和成本优势。
(3)当前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种类和领域
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的时候,其方式可以归纳为两类:直接购买和间接购买。政府与社会组织以授权委托、合同外包的方式确定购买公共服务事项称为直接购买;政府对公共服务消费者或公共服务生产者进行补贴的方式,称为间接购买。其中,合同外包根据其竞争程度又可分为三种方式:竞争性购买、谈判式购买及指定性购买。主要领域集中在行业性服务,主要包括统计分析、业务咨询、行业调查等;社区服务,主要包括工艺技能培训、外来人口管理等;行政性服务,比如社会组织特定咨询、再就业教育培训、家庭收养的评估审核等等。
二、当前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在购买公共服务中所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从法律层面上支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只有地方或者部门出台了一些法规。这样的话,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时候,没有很强力的法律支持和支撑,这势必会影响到政府在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后所产生的作用。
(2)实施运行体制不健全,购买标准界定不清,购买的程序稍显凌乱,不规范,合作的随机、随意性很大。在当前,我国的公共服务类型还没有相对明晰的标准体系,什么样的公共服务符合要求,什么样的公共服务不符合,这在不同地区的政府所制定的标准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将私人服务也纳入了购买内容中。此外,政府与社会组织未能有效对接,尚未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公开竞争未成为一半原则,公开招标的竞争性购买在我国还非常少。购买的程序缺乏透明性、竞争性以及明确的购买标准。
(3)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缺乏,购买行为“内部化”,社会组织成了政府部门的延伸。由于过去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组织一直跟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尚未形成明确的区分界限,很多社会组织是由以前的政府部门转化或发展而来的,这样极易形成政府购买行为的内部化。使得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约束力的契约关系。由此导致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规范性和长远性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表现出浓厚的行政化色彩,缺乏独立性。
(4)服务评估体系的缺失和监督体系的不到位,服务成本存在不确定因素,难以控制。当前,我国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监管制度还亟待完善,服务成本难以控制。评估机制需要有一套专业的评估机制来全面获知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效果和问题,但当前的评估机制还远不成熟。在评估人员方面,评估人员组成缺乏专家学者、社会公共人员的参与,而主要以政府人员为主,因此,评估结果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缺乏客观性、公正性。在评估的标准上,现在还没有形成一套详细的、系统的评估标准体系。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因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公共服务的一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很容易影响公共服务提供的公平性,因此需要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信息和竞争机制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督以及评估。
三、完善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体系的对策
(1)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机制,建立起发展的长效机制
从目前来看,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仍然存在着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情况。而地方常常只有行政法规,缺乏普遍的约束力,因此应逐步进行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和法律建设。总的来说就是要以立法为基础,清晰界定公共服务多元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修订《政府采购法》,将公共服务购买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对购买程序、内容、经费预算、方式等做出规定。政府和社会组织各司其责。
(2)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体制
公共服务的特殊性,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消费品,政府部门既不能管的过宽、过严,也不能完全依靠社会组织。政府应为社会组织自治能力的提升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从而有选择地退出一些直接控制的领域,把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从而保持与社会组织之间良好的合作互补,互惠互利的关系。政府要不断地保障好、实现好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在其提供公共服务中的每一项环节中,保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法治性。这就需要政府花大力气培养社会组织,在规定落实各种社会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自主权的同时,逐步剔除各种社会组织的行政职能,为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中提供更加广阔的领域和空间,促进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
(3)加强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财政保障机制。首先,政府要设立购买公共服务的专项资金账户,建立购买公共服务的可持续性的职能转移机制;其次,设立专项的资金增长保障机制;再次,把机制列入常规管理,编制预算,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科学性、透明性、公开性。
3、建立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首先,充分发挥公众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媒体和公众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是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每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参与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果的评估;其次,要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专家监督和第三方监督机制,专家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机制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优势,因此在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科学性和效率性上有话语权,而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可以保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性;再次,要充分发挥政府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监督的作用,其中包括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互相监督,政府和社会组织内部横向监督即其他部门对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部门的监督和纵向监督即组织内部上对下的监督。
(4)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促进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首先,政府要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社会组织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参与主体,自治是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与政府展开平等协商对话的基础,这就要求政府改革双重管理体制,从体质上保障社会组织脱离对政府的依赖,对社会组织的进行“后置管理”,给予社会组织在内部管理和活动内容上更大的自主权,拓展其自立和自治的空间;其次,政府要制定优惠措施来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在保证社会组织独立性的基础上,资金支持尤为重要,需要加强资金支持,注重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一方面要提高专业化水平,广纳贤才,提升项目运作能力。另一方面要健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划财务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最后要加强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再次,要打造有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目前来看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企业和社会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和参与意识还不是很强,社会大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因此,政府和其他市场组织要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倡导公益事业,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关注和参与度,形成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大环境。
参考文献:
[1]陈锦梅,吴文兴,吕天佑.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问题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0(44):30-33.
[2]黄耀南.浅析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J].南方论刊,2008(1).
[3]赵占军.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制度设计[J],学理论,2009.
[4]葛晓梅.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J],蚌埠党校学报,2011(2).
关键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一、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概述
(1)社会组织的内涵和特征
在社会科学中社会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包括两个类别,一个是社会基层组织,另外一个就是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是社会的基本元素,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总体来说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公益性、整合性、志愿性、自治性、规范性和开放性。
(2)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动因
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既是适应了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是由政府自身职能的转移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所带来的社会组织的新的特点决定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的兴起和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基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公民治理理论的兴起,治理俨然成为最有效的治理工具,其主张“少一点统治,多一点治理”,用全球治理代替单纯的国家合作,通过国际政府间组织、各种形式的治理机制实现对全球问题的“没有政府的治理”。传统的政府单一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如垄断、资源浪费等。多元化供给模式就是指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采取一定的运行机制共同作用,从而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供给的新方向,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不论是在在内容、形式,还是在运作、效果上都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征。
2、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失灵
首先,我国政府一元主体化供给明显。由于过去的经济体制导致政府是公共服务供给领域中的唯一主体,政府包办了所有宏观、中观或者微观层面的公共服务的全面提供,由此必然会导致我国的公共服务会存在着供给质量差效率低下、成本过高等一系列问题;其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公民需求的不断提升,呈现了多样化的特点,而政府本身也存在资金或者专业技术上的有限性。因此,难以满足公民的需求,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呈现出失灵的状态。
3、社会组织本身具有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优势
首先,社会组织由于其专业性和贴近群众的特性,在满足社会公众的不同需求之上有很大的针对指向性。自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公众对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所需求的内容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层次性,政府已经无法满足大众多元化的需求,而社会组织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种类和功能都呈现多元化的特性,可以很好的满足大众多元化的需求;其次,社会组织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规范性,这就使得社会组织在组织结构、组织体制和活动方式上更加的灵活高效,因此,在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时,比政府和市场更具有效率、质量和成本优势。
(3)当前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种类和领域
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的时候,其方式可以归纳为两类:直接购买和间接购买。政府与社会组织以授权委托、合同外包的方式确定购买公共服务事项称为直接购买;政府对公共服务消费者或公共服务生产者进行补贴的方式,称为间接购买。其中,合同外包根据其竞争程度又可分为三种方式:竞争性购买、谈判式购买及指定性购买。主要领域集中在行业性服务,主要包括统计分析、业务咨询、行业调查等;社区服务,主要包括工艺技能培训、外来人口管理等;行政性服务,比如社会组织特定咨询、再就业教育培训、家庭收养的评估审核等等。
二、当前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在购买公共服务中所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从法律层面上支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只有地方或者部门出台了一些法规。这样的话,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时候,没有很强力的法律支持和支撑,这势必会影响到政府在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后所产生的作用。
(2)实施运行体制不健全,购买标准界定不清,购买的程序稍显凌乱,不规范,合作的随机、随意性很大。在当前,我国的公共服务类型还没有相对明晰的标准体系,什么样的公共服务符合要求,什么样的公共服务不符合,这在不同地区的政府所制定的标准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将私人服务也纳入了购买内容中。此外,政府与社会组织未能有效对接,尚未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公开竞争未成为一半原则,公开招标的竞争性购买在我国还非常少。购买的程序缺乏透明性、竞争性以及明确的购买标准。
(3)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缺乏,购买行为“内部化”,社会组织成了政府部门的延伸。由于过去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组织一直跟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尚未形成明确的区分界限,很多社会组织是由以前的政府部门转化或发展而来的,这样极易形成政府购买行为的内部化。使得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约束力的契约关系。由此导致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规范性和长远性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表现出浓厚的行政化色彩,缺乏独立性。
(4)服务评估体系的缺失和监督体系的不到位,服务成本存在不确定因素,难以控制。当前,我国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监管制度还亟待完善,服务成本难以控制。评估机制需要有一套专业的评估机制来全面获知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效果和问题,但当前的评估机制还远不成熟。在评估人员方面,评估人员组成缺乏专家学者、社会公共人员的参与,而主要以政府人员为主,因此,评估结果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缺乏客观性、公正性。在评估的标准上,现在还没有形成一套详细的、系统的评估标准体系。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因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公共服务的一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很容易影响公共服务提供的公平性,因此需要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信息和竞争机制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督以及评估。
三、完善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体系的对策
(1)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机制,建立起发展的长效机制
从目前来看,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仍然存在着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情况。而地方常常只有行政法规,缺乏普遍的约束力,因此应逐步进行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和法律建设。总的来说就是要以立法为基础,清晰界定公共服务多元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修订《政府采购法》,将公共服务购买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对购买程序、内容、经费预算、方式等做出规定。政府和社会组织各司其责。
(2)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体制
公共服务的特殊性,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消费品,政府部门既不能管的过宽、过严,也不能完全依靠社会组织。政府应为社会组织自治能力的提升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从而有选择地退出一些直接控制的领域,把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从而保持与社会组织之间良好的合作互补,互惠互利的关系。政府要不断地保障好、实现好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在其提供公共服务中的每一项环节中,保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法治性。这就需要政府花大力气培养社会组织,在规定落实各种社会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自主权的同时,逐步剔除各种社会组织的行政职能,为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中提供更加广阔的领域和空间,促进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
(3)加强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财政保障机制。首先,政府要设立购买公共服务的专项资金账户,建立购买公共服务的可持续性的职能转移机制;其次,设立专项的资金增长保障机制;再次,把机制列入常规管理,编制预算,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科学性、透明性、公开性。
3、建立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首先,充分发挥公众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媒体和公众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是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每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参与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果的评估;其次,要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专家监督和第三方监督机制,专家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机制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优势,因此在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科学性和效率性上有话语权,而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可以保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性;再次,要充分发挥政府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监督的作用,其中包括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互相监督,政府和社会组织内部横向监督即其他部门对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部门的监督和纵向监督即组织内部上对下的监督。
(4)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促进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首先,政府要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社会组织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参与主体,自治是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与政府展开平等协商对话的基础,这就要求政府改革双重管理体制,从体质上保障社会组织脱离对政府的依赖,对社会组织的进行“后置管理”,给予社会组织在内部管理和活动内容上更大的自主权,拓展其自立和自治的空间;其次,政府要制定优惠措施来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在保证社会组织独立性的基础上,资金支持尤为重要,需要加强资金支持,注重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一方面要提高专业化水平,广纳贤才,提升项目运作能力。另一方面要健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划财务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最后要加强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再次,要打造有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目前来看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企业和社会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和参与意识还不是很强,社会大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因此,政府和其他市场组织要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倡导公益事业,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关注和参与度,形成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大环境。
参考文献:
[1]陈锦梅,吴文兴,吕天佑.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问题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0(44):30-33.
[2]黄耀南.浅析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J].南方论刊,2008(1).
[3]赵占军.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制度设计[J],学理论,2009.
[4]葛晓梅.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J],蚌埠党校学报,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