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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媒体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当媒体在行使监督权推动中国法制进程的同时,也出现了媒体超越媒体报道的界限而跨越到司法领域干扰司法审判的现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媒体审判”。本文就媒体审判的概念进行阐述,并通过分析媒体审判产生的原因,进而进一步阐述媒体审判的弊端,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媒体审判现象规制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媒体审判;司法独立;公平正义
一、媒体审判的概述
(一)媒体审判的概念
媒体审判,是一个舶来品,这一概念出自美国,它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美国的法院曾经在1965年的时候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该法院认为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即被告人在诉讼过程当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自从那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干预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新闻报道称作“媒体审判”。所谓“媒体审判”,简单的说,它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更详细的来说是指传媒跨越了其本身职能的界限,超越了司法程序,滥用媒体监督的权利,在广大受众范围内剥夺了当事人陈述事实和表达自我观点的机会,并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因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氛围,从而导致不论是非曲直,只要与该舆论相反的意见都被有意无意地压制;迫于此舆论压力,司法会受到极大地影响。传媒存在媒体审判的主要表现有:不够客观地报道事实;偏听偏信,不探究真实情况;对采访素材取舍不当,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肆意猜测,发表缺乏根据的批判性评论等等。
(二)媒体审判与媒体监督
现阶段对于媒体是否享有监督权还是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媒体具有媒体监督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媒体是具有监督权的,这种监督权来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批评权。本人比较倾向第二种观点。可是媒体监督不等于媒体审判,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为了更好的使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在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中,一些我们耳熟能详的电视栏目和报纸、杂志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庭审现场》、《道德观察》、《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深得老百姓喜爱。我们可以感受到媒体监督给老百姓带来的公平与正义,特别是涉及某些权力部门和“有背景”的人物的案件时更为突出。当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却状告无门,老百姓走投无路,情急之下遂向媒体披露,问题一经过媒体的曝光后就很快得到了解决。这样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例如之前发生的“躲猫猫事件”、“我爸是李刚事件”等。但是同时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任何事情都讲究一个度,若是超过了这个度,事物的性质就有可能发生改变。媒体监督也同样如此,它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揭露腐败恶行,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促进了司法和行政的公开、公平、公正;但在另一方面,因为运用不当,超越了媒体监督权力范围的界限,那么它就可能是以“民愤”来左右司法而导致罚不当罪,令司法远离了公平公正,同时法治的公信力也随着下降。这种超越媒体监督权限的行为已表现为“媒体审判”,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一种侵害。
二、媒体审判产生的原因
(一)司法的理性评价与媒体的感性评价存在差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要讲究的是客观和理性,依靠真凭实据来做到实事求是,因此要求有一定的专业性概念和理性的思维,能够通过对表面现象的分析来洞悉本质。而媒体绝大多数的时候都是感性的,媒体在对事件进行报道时,绝大多数都在其中蕴含着强烈的道德情感色彩,这样一来就能够很容易地引起受众在心理上和情感上的共鸣。在触发受众狂热的道德情怀和激起受众强烈的愤怒情绪的同时,却使其失去了对是非曲直的判断,缺少了对问题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法律的尊重。
(二)媒体受利益的驱使
媒体为了吸引大众的目光,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进行司法报道时不喜于对案件的原本面目的报道,更热衷于报道案件那跌宕起伏,扑朔迷离的案件情节,强调突出报道其中涉及暴力、色情等案件情节,这不仅不利于法制的教育,同时也部分掩盖了案件真实面貌。这些不真实的、虚假的报道信息一经报道传播,极易误导群众,进而形成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审判。
(三)司法的权威在下滑
近年来不断出现“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等冤假错案,最近又出现内蒙古17岁少年被错判强奸杀人罪而遭到误杀的事情,使得司法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司法权威在走下坡路。人民不再那么信任法官和法院,当他们遇到问题和纠纷解决不了时,首先想到的不是依靠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来引起人们的关注,进而通过舆论的压力来引起国家机关的重视,他们是宁愿相信媒体也不愿意相信司法部门。
三、媒体审判的弊端
(一)侵害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受审权
媒体在报道中超越了司法程序,在未经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情况下即对案件进行判断,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行为进行定性,甚至给其“定罪量刑”,提前对案件做出胜诉或败诉的结论。在这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下,迫于舆论压力,法院的审判权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犯罪嫌疑人在此等环境下接受审判,舆论的压力通常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媒体审判确实是忽视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而过分地致力于新闻自由。如此一来,新闻自由是得以彰显,但是却也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受审权。
(二)侵犯公民人格权
新闻媒体为了更好的吸引群众的眼球,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它们通常不顾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利用其本身具有的影响范围广,深度深、被信赖等优势对案件的相关人员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或相关人员进行“人肉搜索”,把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信息统统深挖出来公之于众并附上煽情和有悖事实的评论,这往往是对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一种人格侵害,主要包括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以及其他的合法权利。 四、实践中的媒体审判个案分析
2010年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在2011年6月7日随着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而“尘埃落定”,但是不得不说药家鑫案确实是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值得我们深思。
在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连刺伤者8刀致其死亡。在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后被附近的群众抓获。这本是一件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但是一些媒体在第一时间抓住了本案的“亮点”和“看点”,原来药家鑫是一名音乐学院的大三学生,还报道了他的不俗的家庭背景,指出他是军二代。也正因为他的这一背景,在经过媒体一系列的报道之后,激起了不清楚真相的群众的仇官、仇富心理。药家鑫便成了这仇官、仇富心理发泄的对象,因而给他的人格下了定论,认为他是个败类。公众似乎在不需要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他有罪。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药家鑫在未经过审判就被认为是该杀的,不杀难以平民愤;就连为他辩护的都被认为是人民的公敌,也成为公众抨击的对象。
2011年5月,在西安就有五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其中一位教授王新,在接受媒体的采访时指出他对药家鑫案件的看法,他认为该案的审理并非在一个客观公平的环境中进行。因为在没有审理之前就已经是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情形,不能排除审判不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毫无疑问,不管他的观点是否有理,但这五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的教授也避免不了被抨击,甚至辱骂。
显然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为药家鑫声讨的人毕竟是少数,因为在民众看来,如果法院对药家鑫不依法判处死刑,那就意味着是在宽容和纵容违法犯罪。也正因为这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在审理药家鑫案件的过程中,一审法院发放了“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以为这是“走群众路线”,“重视民意”的最佳诠释,一些媒体更是称之为“司法的人民化”,赞颂这种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足以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相媲美甚至超越之。其实,若果真据此判案,法院审判权不受干涉的独立性将不复存在,甚至案件的审判根本不再需要法院。
药家鑫已经伏法,被判处了死刑,但是那五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的专家的言语仍然值得我们深思。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应该有一个公平的审理环境,提倡以人为本,给予公正的判决。
五、对媒体审判现象规制的建议
(一)从立法的角度来阻却媒体审判
传媒只有在明确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才能够更加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因此通过立法来规范混乱的传媒行业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对传媒享有的权利作明确的规定,确保其能充分有效地行使媒体监督权,更好的成为公民言论自由权表达的代表;另一方面,对其超越界限,滥用权利干扰司法审判的行为进行规制。具体的要求可从以下几个点进行考虑:一是对媒体可以介入法院处理的具体案件的时间和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案件正式进入法院审理系统之前媒体享有报道权,但是该权利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二是在具体案件做出判决后,媒体需要报道的,应从法院相关人员处了解该案的具体相关情况,并依据法院相关人员的分析介绍做出客观真实的法制报道。只有专业的法制报道,才能真正意义上对广大受众达到普法的客观效果。三是对传媒超越界限、滥用权利严重地干扰司法独立的行为,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法律的强制性对其产生威慑力予以约束。
(二)加强媒体自律,建立完备的新闻监察制度
要杜绝媒体审判,大众媒体须要做好自律审查。首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自我审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地做好新闻自身的审查工作,既是大众传媒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其所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它为能够提高公信力所必须的。其次,要建立自律审查的追责机制,明确应当承担的责任;接受监督,加强审查力度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另外,还要加强对媒体自律审查进行行政指导,强化监督和检查的力度,令责任追究制得以贯彻和落实。第三,要建立完备的新闻监察制度。由于新闻媒体存在干预司法工作的现象,因此在其自身内部建立新闻监察制是相当重要的。新闻媒体的报道应当客观真实,不要过分添加情感,尽可能的走实事求是路线。同时新闻媒体还应掌握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及相关法规文件的特别规定。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监察制,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假新闻,防止不良新闻的产生。
(三)提高司法权威
首先,要加强对法院自身内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对案件的审核、审判流程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严格管理,加大对违反相关管理机制的惩处力度。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来对司法工作进行严格规范,以达到减少,甚至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各种诱因。严格的责任倒查机制,通过监督管理等多项机制的建立来规范审判行为,改进审判作风,有效保障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其次,要提高法官的专业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操守。法官具备良好的业务技能是办理好案件的基本要求,增强法官的审判技能以及提高相应的庭审技巧和本领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提高法官司法审判能力来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达到彻底有效地解决纠纷的效果。另外,法官的职责还在于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依法审判好每一个案件,让群众能够切实体会到自己的权利在法律的公平正义中得以维护和实现。因此,提高法官的专业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操守,确保以程序合法、行为规范、作风文明促实体公正,消除和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再次,要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司法公信的树立不仅仅依靠法官的良心来确信,更需要得到公众的认同与信赖。一方面,要突出宣传法院队伍的正面形象,大力宣扬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树立人民法官廉明公正的执法形象。另一方面,建立舆论跟踪回应机制,增加正面舆论效应。对各类不实和恶意报道与传闻,通过有效途径和多种方式积极回应,让公众了解真相,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在具有更加完备纠纷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公众才可以利用更多的渠道来有效地解决纠纷。不仅其程序选择权得以保障,同时其纠纷也可以得到更加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合理解决符合公众的意愿,诉诸媒体并利用其表达不满的情况将会大幅度地减少。因此媒体就缺乏能够干预司法独立的案件来源,从根源上有效的遏制媒体审判的现象。
六、结束语
总之,媒体审判现象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我们在规制和避免它的过程中,需要循序渐进,而不能急于求成。这要求通过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新闻媒体不仅能够充分行使监督权利,同时也进行自我约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媒体审判现象将慢慢消失,不再干预司法,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回归到法治社会的进程中。
参考文献:
[1]肖枭:《媒体如何避免“新闻审判”》,选自《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06期。
[2]许身健:《冲突中的平衡:媒体监督与独立审判》,选自《人民检察》,2006年05期。
[3]杨晓娟:《宋教仁案报道中的“媒体审判”辨析》,选自《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1年03期。
[4]周海燕:《重读刘涌案:公共领域视野中的司法与传媒之争》,选自《新闻大学》,2006年04期。
[5]郭兵:《自律与宽容——关于传媒与司法的思考》,选自《人民司法》,2004年03期。
[6]龚雪娇:《从“媒体审判”看舆论监督与审判权独立》,选自《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2期。
[7]王利斌:《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背景下公安机关与媒体关系发展的理性思考》,选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6期。
[8]朱林:《对“媒体审判”现象的法律探析》,选自《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27期。
[9]冯锦彩:《对“媒体审判”现象的再反思》,选自《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02期。
【关键词】媒体审判;司法独立;公平正义
一、媒体审判的概述
(一)媒体审判的概念
媒体审判,是一个舶来品,这一概念出自美国,它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美国的法院曾经在1965年的时候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该法院认为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即被告人在诉讼过程当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自从那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干预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新闻报道称作“媒体审判”。所谓“媒体审判”,简单的说,它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更详细的来说是指传媒跨越了其本身职能的界限,超越了司法程序,滥用媒体监督的权利,在广大受众范围内剥夺了当事人陈述事实和表达自我观点的机会,并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因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氛围,从而导致不论是非曲直,只要与该舆论相反的意见都被有意无意地压制;迫于此舆论压力,司法会受到极大地影响。传媒存在媒体审判的主要表现有:不够客观地报道事实;偏听偏信,不探究真实情况;对采访素材取舍不当,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肆意猜测,发表缺乏根据的批判性评论等等。
(二)媒体审判与媒体监督
现阶段对于媒体是否享有监督权还是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媒体具有媒体监督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媒体是具有监督权的,这种监督权来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批评权。本人比较倾向第二种观点。可是媒体监督不等于媒体审判,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为了更好的使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在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中,一些我们耳熟能详的电视栏目和报纸、杂志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庭审现场》、《道德观察》、《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深得老百姓喜爱。我们可以感受到媒体监督给老百姓带来的公平与正义,特别是涉及某些权力部门和“有背景”的人物的案件时更为突出。当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却状告无门,老百姓走投无路,情急之下遂向媒体披露,问题一经过媒体的曝光后就很快得到了解决。这样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例如之前发生的“躲猫猫事件”、“我爸是李刚事件”等。但是同时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任何事情都讲究一个度,若是超过了这个度,事物的性质就有可能发生改变。媒体监督也同样如此,它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揭露腐败恶行,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促进了司法和行政的公开、公平、公正;但在另一方面,因为运用不当,超越了媒体监督权力范围的界限,那么它就可能是以“民愤”来左右司法而导致罚不当罪,令司法远离了公平公正,同时法治的公信力也随着下降。这种超越媒体监督权限的行为已表现为“媒体审判”,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一种侵害。
二、媒体审判产生的原因
(一)司法的理性评价与媒体的感性评价存在差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要讲究的是客观和理性,依靠真凭实据来做到实事求是,因此要求有一定的专业性概念和理性的思维,能够通过对表面现象的分析来洞悉本质。而媒体绝大多数的时候都是感性的,媒体在对事件进行报道时,绝大多数都在其中蕴含着强烈的道德情感色彩,这样一来就能够很容易地引起受众在心理上和情感上的共鸣。在触发受众狂热的道德情怀和激起受众强烈的愤怒情绪的同时,却使其失去了对是非曲直的判断,缺少了对问题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法律的尊重。
(二)媒体受利益的驱使
媒体为了吸引大众的目光,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进行司法报道时不喜于对案件的原本面目的报道,更热衷于报道案件那跌宕起伏,扑朔迷离的案件情节,强调突出报道其中涉及暴力、色情等案件情节,这不仅不利于法制的教育,同时也部分掩盖了案件真实面貌。这些不真实的、虚假的报道信息一经报道传播,极易误导群众,进而形成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审判。
(三)司法的权威在下滑
近年来不断出现“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等冤假错案,最近又出现内蒙古17岁少年被错判强奸杀人罪而遭到误杀的事情,使得司法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司法权威在走下坡路。人民不再那么信任法官和法院,当他们遇到问题和纠纷解决不了时,首先想到的不是依靠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来引起人们的关注,进而通过舆论的压力来引起国家机关的重视,他们是宁愿相信媒体也不愿意相信司法部门。
三、媒体审判的弊端
(一)侵害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受审权
媒体在报道中超越了司法程序,在未经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情况下即对案件进行判断,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行为进行定性,甚至给其“定罪量刑”,提前对案件做出胜诉或败诉的结论。在这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下,迫于舆论压力,法院的审判权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犯罪嫌疑人在此等环境下接受审判,舆论的压力通常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媒体审判确实是忽视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而过分地致力于新闻自由。如此一来,新闻自由是得以彰显,但是却也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受审权。
(二)侵犯公民人格权
新闻媒体为了更好的吸引群众的眼球,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它们通常不顾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利用其本身具有的影响范围广,深度深、被信赖等优势对案件的相关人员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或相关人员进行“人肉搜索”,把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信息统统深挖出来公之于众并附上煽情和有悖事实的评论,这往往是对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一种人格侵害,主要包括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以及其他的合法权利。 四、实践中的媒体审判个案分析
2010年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在2011年6月7日随着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而“尘埃落定”,但是不得不说药家鑫案确实是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值得我们深思。
在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连刺伤者8刀致其死亡。在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后被附近的群众抓获。这本是一件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但是一些媒体在第一时间抓住了本案的“亮点”和“看点”,原来药家鑫是一名音乐学院的大三学生,还报道了他的不俗的家庭背景,指出他是军二代。也正因为他的这一背景,在经过媒体一系列的报道之后,激起了不清楚真相的群众的仇官、仇富心理。药家鑫便成了这仇官、仇富心理发泄的对象,因而给他的人格下了定论,认为他是个败类。公众似乎在不需要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他有罪。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药家鑫在未经过审判就被认为是该杀的,不杀难以平民愤;就连为他辩护的都被认为是人民的公敌,也成为公众抨击的对象。
2011年5月,在西安就有五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其中一位教授王新,在接受媒体的采访时指出他对药家鑫案件的看法,他认为该案的审理并非在一个客观公平的环境中进行。因为在没有审理之前就已经是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情形,不能排除审判不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毫无疑问,不管他的观点是否有理,但这五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的教授也避免不了被抨击,甚至辱骂。
显然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为药家鑫声讨的人毕竟是少数,因为在民众看来,如果法院对药家鑫不依法判处死刑,那就意味着是在宽容和纵容违法犯罪。也正因为这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在审理药家鑫案件的过程中,一审法院发放了“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以为这是“走群众路线”,“重视民意”的最佳诠释,一些媒体更是称之为“司法的人民化”,赞颂这种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足以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相媲美甚至超越之。其实,若果真据此判案,法院审判权不受干涉的独立性将不复存在,甚至案件的审判根本不再需要法院。
药家鑫已经伏法,被判处了死刑,但是那五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的专家的言语仍然值得我们深思。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应该有一个公平的审理环境,提倡以人为本,给予公正的判决。
五、对媒体审判现象规制的建议
(一)从立法的角度来阻却媒体审判
传媒只有在明确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才能够更加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因此通过立法来规范混乱的传媒行业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对传媒享有的权利作明确的规定,确保其能充分有效地行使媒体监督权,更好的成为公民言论自由权表达的代表;另一方面,对其超越界限,滥用权利干扰司法审判的行为进行规制。具体的要求可从以下几个点进行考虑:一是对媒体可以介入法院处理的具体案件的时间和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案件正式进入法院审理系统之前媒体享有报道权,但是该权利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二是在具体案件做出判决后,媒体需要报道的,应从法院相关人员处了解该案的具体相关情况,并依据法院相关人员的分析介绍做出客观真实的法制报道。只有专业的法制报道,才能真正意义上对广大受众达到普法的客观效果。三是对传媒超越界限、滥用权利严重地干扰司法独立的行为,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法律的强制性对其产生威慑力予以约束。
(二)加强媒体自律,建立完备的新闻监察制度
要杜绝媒体审判,大众媒体须要做好自律审查。首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自我审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地做好新闻自身的审查工作,既是大众传媒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其所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它为能够提高公信力所必须的。其次,要建立自律审查的追责机制,明确应当承担的责任;接受监督,加强审查力度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另外,还要加强对媒体自律审查进行行政指导,强化监督和检查的力度,令责任追究制得以贯彻和落实。第三,要建立完备的新闻监察制度。由于新闻媒体存在干预司法工作的现象,因此在其自身内部建立新闻监察制是相当重要的。新闻媒体的报道应当客观真实,不要过分添加情感,尽可能的走实事求是路线。同时新闻媒体还应掌握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及相关法规文件的特别规定。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监察制,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假新闻,防止不良新闻的产生。
(三)提高司法权威
首先,要加强对法院自身内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对案件的审核、审判流程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严格管理,加大对违反相关管理机制的惩处力度。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来对司法工作进行严格规范,以达到减少,甚至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各种诱因。严格的责任倒查机制,通过监督管理等多项机制的建立来规范审判行为,改进审判作风,有效保障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其次,要提高法官的专业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操守。法官具备良好的业务技能是办理好案件的基本要求,增强法官的审判技能以及提高相应的庭审技巧和本领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提高法官司法审判能力来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达到彻底有效地解决纠纷的效果。另外,法官的职责还在于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依法审判好每一个案件,让群众能够切实体会到自己的权利在法律的公平正义中得以维护和实现。因此,提高法官的专业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操守,确保以程序合法、行为规范、作风文明促实体公正,消除和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再次,要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司法公信的树立不仅仅依靠法官的良心来确信,更需要得到公众的认同与信赖。一方面,要突出宣传法院队伍的正面形象,大力宣扬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树立人民法官廉明公正的执法形象。另一方面,建立舆论跟踪回应机制,增加正面舆论效应。对各类不实和恶意报道与传闻,通过有效途径和多种方式积极回应,让公众了解真相,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在具有更加完备纠纷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公众才可以利用更多的渠道来有效地解决纠纷。不仅其程序选择权得以保障,同时其纠纷也可以得到更加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合理解决符合公众的意愿,诉诸媒体并利用其表达不满的情况将会大幅度地减少。因此媒体就缺乏能够干预司法独立的案件来源,从根源上有效的遏制媒体审判的现象。
六、结束语
总之,媒体审判现象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我们在规制和避免它的过程中,需要循序渐进,而不能急于求成。这要求通过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新闻媒体不仅能够充分行使监督权利,同时也进行自我约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媒体审判现象将慢慢消失,不再干预司法,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回归到法治社会的进程中。
参考文献:
[1]肖枭:《媒体如何避免“新闻审判”》,选自《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06期。
[2]许身健:《冲突中的平衡:媒体监督与独立审判》,选自《人民检察》,2006年05期。
[3]杨晓娟:《宋教仁案报道中的“媒体审判”辨析》,选自《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1年03期。
[4]周海燕:《重读刘涌案:公共领域视野中的司法与传媒之争》,选自《新闻大学》,2006年04期。
[5]郭兵:《自律与宽容——关于传媒与司法的思考》,选自《人民司法》,2004年03期。
[6]龚雪娇:《从“媒体审判”看舆论监督与审判权独立》,选自《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2期。
[7]王利斌:《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背景下公安机关与媒体关系发展的理性思考》,选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6期。
[8]朱林:《对“媒体审判”现象的法律探析》,选自《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27期。
[9]冯锦彩:《对“媒体审判”现象的再反思》,选自《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