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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产生极大威胁,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解决环境问题有重要作用。本文从实务的角度,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释,然后对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环境 公益诉讼 存在问题 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即涉及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或即将被侵犯时,法律允许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了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既可以是直接受害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破坏生态环境的一般民事主体,也包括未能依法履职的国家行政机关。
2.目的的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具体而言,是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以及绝大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和公平,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具有重要的预防性,同时具有补救功能
公益诉讼的启动和最终裁决不要求发生某些损害环境的情况,只要能够合理地确定社会公益可能会因相关情况而受到侵害,环境公益诉讼就可以提起,相关责任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可以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免受违法违规行为的侵害,并消除违法活动。对于已经被破坏的环境就需要通过诉讼手段进行补救,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破坏环境的责任。
4.诉讼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既可以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因为它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造成了对环境的破坏事实才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就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往往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其也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取证困难
对于環境污染案件,首先是由于事件发生时的污染程度与调查时的环境条件差异很大,很难获得直接的证据。同时,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使得证据取得更加困难。其次是缺乏专业鉴定机构,由于环境污染案件专业化程度高,检察机关高度依赖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但是,目前很少有具有环境污染司法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这直接影响到工作的开展。
(二)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
目前,中国的诉讼费用制度由原告预付。但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污染情况复杂,涉及利益重大,根据现行制度,原告败诉后可能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这将削弱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间接地提高了公益诉讼的门槛,不利于公益诉讼的发展。
(三)办案队伍难以胜任
民行部门办案力量薄弱。近年来,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检察职能的改革增多,新的业务不断增加,使得民行部门的人员严重不足。一般来说,基层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只有一到两名检察官,案件数量与人数矛盾更加突出。面对这一新的公益诉讼任务,现在的民行部门人员恐怕难以胜任。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建议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的评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原告很难承担这种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没有规定举证的范围以及原告是否仍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我认为,该规定使被告承担了过多的举证责任,而使原告忽视了对必要证据的收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明确规定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由被告对是否排污、能否造成污染、排污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能否依法免责提供证据。由原告承担损害事实和损害赔偿金多少的举证责任。
(二)改进诉讼费用预付方式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成本相当高,再加上因果关系的证明,成本巨大,不在规定日期交纳诉讼费的,法院将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这无异于迫使受害者放弃对其权利的保护,并将其拒之于法庭之外。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为了保护人民享有的诉讼权利,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诉讼费的收取可以采取比例原则,即先收取一部分费用,案件审理结束后,法官在判决书中规定原被告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三)强化队伍建设
在短期内,为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检察机关要从内部挖掘,挑选出公诉、技术、宣传等部门的骨干,组建案件处理小组,专门从事公益诉讼工作。从长远来看,有必要丰富民行检察队伍,动员优秀人才到民事行政检察部工作。同时,要开展专业,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检察人员查找线索,调查核实,公文写作,公诉等能力,为公益诉讼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发挥内外部合力作用
为办理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内要加强与公诉、控申、案管等部门的合作,形成一个联动机制,及时沟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形成以民行部门为主导,有关部门合作配合,共同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模式。要加强与公安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不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新线索,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刘东斌、王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初探[J].中国检察官,2015年15期。
【2】李想,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初探[J].学理论,2009年15期。
【3】徐全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3期。
【关键词】:环境 公益诉讼 存在问题 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即涉及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或即将被侵犯时,法律允许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了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既可以是直接受害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破坏生态环境的一般民事主体,也包括未能依法履职的国家行政机关。
2.目的的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具体而言,是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以及绝大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和公平,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具有重要的预防性,同时具有补救功能
公益诉讼的启动和最终裁决不要求发生某些损害环境的情况,只要能够合理地确定社会公益可能会因相关情况而受到侵害,环境公益诉讼就可以提起,相关责任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可以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免受违法违规行为的侵害,并消除违法活动。对于已经被破坏的环境就需要通过诉讼手段进行补救,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破坏环境的责任。
4.诉讼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既可以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因为它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造成了对环境的破坏事实才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就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往往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其也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取证困难
对于環境污染案件,首先是由于事件发生时的污染程度与调查时的环境条件差异很大,很难获得直接的证据。同时,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使得证据取得更加困难。其次是缺乏专业鉴定机构,由于环境污染案件专业化程度高,检察机关高度依赖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但是,目前很少有具有环境污染司法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这直接影响到工作的开展。
(二)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
目前,中国的诉讼费用制度由原告预付。但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污染情况复杂,涉及利益重大,根据现行制度,原告败诉后可能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这将削弱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间接地提高了公益诉讼的门槛,不利于公益诉讼的发展。
(三)办案队伍难以胜任
民行部门办案力量薄弱。近年来,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检察职能的改革增多,新的业务不断增加,使得民行部门的人员严重不足。一般来说,基层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只有一到两名检察官,案件数量与人数矛盾更加突出。面对这一新的公益诉讼任务,现在的民行部门人员恐怕难以胜任。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建议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的评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原告很难承担这种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没有规定举证的范围以及原告是否仍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我认为,该规定使被告承担了过多的举证责任,而使原告忽视了对必要证据的收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明确规定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由被告对是否排污、能否造成污染、排污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能否依法免责提供证据。由原告承担损害事实和损害赔偿金多少的举证责任。
(二)改进诉讼费用预付方式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成本相当高,再加上因果关系的证明,成本巨大,不在规定日期交纳诉讼费的,法院将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这无异于迫使受害者放弃对其权利的保护,并将其拒之于法庭之外。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为了保护人民享有的诉讼权利,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诉讼费的收取可以采取比例原则,即先收取一部分费用,案件审理结束后,法官在判决书中规定原被告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三)强化队伍建设
在短期内,为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检察机关要从内部挖掘,挑选出公诉、技术、宣传等部门的骨干,组建案件处理小组,专门从事公益诉讼工作。从长远来看,有必要丰富民行检察队伍,动员优秀人才到民事行政检察部工作。同时,要开展专业,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检察人员查找线索,调查核实,公文写作,公诉等能力,为公益诉讼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发挥内外部合力作用
为办理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内要加强与公诉、控申、案管等部门的合作,形成一个联动机制,及时沟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形成以民行部门为主导,有关部门合作配合,共同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模式。要加强与公安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不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新线索,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刘东斌、王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初探[J].中国检察官,2015年15期。
【2】李想,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初探[J].学理论,2009年15期。
【3】徐全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