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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隐性采访 电视记者 “三者” “三不”
隐性采访是记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公开自己的身份或未被采访对象感知的前提下,运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工具秘密获取新闻素材的采访活动,是一种辅助性的特殊采访方式。对于电视记者来说,隐性采访更有其特殊意义,特别是揭露性、批评性的报道,可有效获取这类新闻事实,尤其是隐性采访中采集到的现场声和图像更能体现新闻的真实性,极大地满足了受众的收视兴趣,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电视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增强了媒体公信力。
一、电视记者隐性采访的必要性
1、可以突出新闻来源。电视记者假如公开对一些揭露性、批评性的事件进行采访时,很难拍到“原生态”事件发生的真实情况,有的只能间接通过他人之口了解事件的发生情况,可信度、说服力都很差,新闻来源不是很明确,公信力不强。而在隐性采访中,记者都是深入一线,而且是在被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采访拍摄,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都被记者囊括机中,原汁原味地记录了事件全过程,其画面镜头语言十分明了,新闻来源清晰真实可信。
2、可以提高新闻含金量。对违法犯罪等方面的隐性采访,多为受众所关注,具有较强的可视性。《南京零距离》经常运用隐性采访,让观众看到了生活背后的许多隐秘,提高了人们分辨是非能力,同时也拓宽了节目领域,许多公开采访不能拍、拍不好、最好不拍的节目,都能够被隐性采访搞掂。近些年来,隐性采访越来越多地被众多电视新闻媒体所采用,从某种角度讲,是隐性采访提高了新闻的含金量,增强了电视传播的感染力。
3、可以对一些社会现象进行特殊揭露和评判。隐性采访可以避免公开采访的缺陷和难处,化被动为主动,记者不必绞尽脑汁去应付那难缠的一套套“官话”,也不会对某些揭露性的报道而打草惊蛇,从而保证了采访质量,获得大量公开采访无法得到的素材,提高了采访成功率。就拿中央台的《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及今年新改版后的《晚间新闻》等栏目来说,许多揭露、评判性的节目之所以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其中隐性采访功不可没。
二、电视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应做到“三者”
各级电视台为了巩固和提高本台的收视率,努力将节目内容做到“三贴近”,其中隐性采访就是改进新闻性节目的有效手段。可是长期以来,记者在隐性采访时的角色定位一直比较模糊。笔者认为,电视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应做到以下“三者”。
1、记者是务实的工作者,不是“法官”。客观真实是指新闻事实必须客观存在及媒体运用文字、声像手段播放新闻必须客观真实。电视记者在隐性采访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歪曲事实。要全面地看待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和绝对化,努力做到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2008年,某市电视台一名记者对全市工商系统行风服务情况进行了暗访,由于记者没有弄清楚被采访者的具体身份,就报道了该市工商系统某乡镇工商所服务态度恶劣。后来了解到,被采访对象不是工商所人员,而是一个刚被开除的协管人员在工商所闹事。此报道播出后,给该市工商系统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在隐性采访中记者一定要有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新闻的真实性,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做一个媒介法官,超越自己手中的权力。
2、记者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不是人格权益的侵犯者。社会与公众的认可是法律确认一项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隐性采访的事件必须是损害到绝大多数人利益而不是少部分人的利益。如果这种违法行为只在特定的两人之间进行,未影响到多数人利益,那么新闻媒体就不必采取隐性采访手段。如某男干部与某一女青年长期非法同居,由于这一违法行为只发生在特定人的身上,未对公众造成伤害,记者不宜进行隐性采访,否则只能是满足了一些受众的猎奇心理。采访对象是普通公民的话,就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等相关权益,还有可能引发纠纷。2002年4月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记者在隐性采访中不留意就会触及法律保护的公民人格权,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人格尊严等,故在隐性采访中记者要严格遵守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准确把握和运用隐性采访,充分发挥电视舆论监督作用。
3、记者是真诚的对话者,不是“新闻事件”的制造者,更不是犯罪的教唆者。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只能客观报道事实,不能诱导犯罪事实发生。2007年江苏卫视《1860新闻眼》有一条新闻对南京出租车司机不打票载客现象进行了暗访。记者以乘客的身份乘坐了20多辆出租车,并与这些司机进行了对话,真实地偷拍了司机的谈话与车内卫生状况,结果发现司机不肯打票现象普遍存在。记者的隐性采访只是为公众利益而动。相反,有的记者暗访小姐“三陪”现象,竟然亲自体验“三陪”服务,此类隐性采访记者实施了违法行为并构成了违法事实。记者“以身试法”获取第一手素材的行为,制造新闻事件,无形中也起了明显的不良示范效应。记者在隐性采访时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做一个真诚的对话者,不能知法犯法,更不能做一个犯罪的教唆者。
三、电视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应注意“三不”
1、不能滥用隐性采访。隐性采访可以使记者获得丰富翔实的新闻素材,但隐性采访只是公开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是在不得已情况下对公开采访的补充,而不能将事情不分大小,不客观分析情况与后果,滥用隐性采访。
2、不能突破法律禁区。受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节制“隐性采访”也是媒体规避新闻官司的需要。从法治发展的角度讲,媒体应该成为尊重法律的典范。记者并不享有司法行政特权,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害他人的住宅、通信等权利,不得伪装法官、警察等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不得妨害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这些都是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
3、不能背离舆论导向。随着媒体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媒体对公众的“迎合”甚至“媚俗”之风日渐盛行,背离了媒体在社会道德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如果无节制地使用隐性采访揭露社会阴暗面,将丑恶过程详细化,这对正确社会价值观的树立以及社会个体的社会化都是不利的,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能一味追求收视率和轰动效应,否则,就会走偏方向。
参考文献
1、《新闻法学》顾理平,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12
2、《当代新闻采访学》矿云妙,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7
3、《实话》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8
4、《中国广播影视法规政策实用手册》中国广播电视学会,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9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广播电视局新闻部)
责任编辑:周蕾 姚少宝
隐性采访是记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公开自己的身份或未被采访对象感知的前提下,运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工具秘密获取新闻素材的采访活动,是一种辅助性的特殊采访方式。对于电视记者来说,隐性采访更有其特殊意义,特别是揭露性、批评性的报道,可有效获取这类新闻事实,尤其是隐性采访中采集到的现场声和图像更能体现新闻的真实性,极大地满足了受众的收视兴趣,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电视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增强了媒体公信力。
一、电视记者隐性采访的必要性
1、可以突出新闻来源。电视记者假如公开对一些揭露性、批评性的事件进行采访时,很难拍到“原生态”事件发生的真实情况,有的只能间接通过他人之口了解事件的发生情况,可信度、说服力都很差,新闻来源不是很明确,公信力不强。而在隐性采访中,记者都是深入一线,而且是在被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采访拍摄,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都被记者囊括机中,原汁原味地记录了事件全过程,其画面镜头语言十分明了,新闻来源清晰真实可信。
2、可以提高新闻含金量。对违法犯罪等方面的隐性采访,多为受众所关注,具有较强的可视性。《南京零距离》经常运用隐性采访,让观众看到了生活背后的许多隐秘,提高了人们分辨是非能力,同时也拓宽了节目领域,许多公开采访不能拍、拍不好、最好不拍的节目,都能够被隐性采访搞掂。近些年来,隐性采访越来越多地被众多电视新闻媒体所采用,从某种角度讲,是隐性采访提高了新闻的含金量,增强了电视传播的感染力。
3、可以对一些社会现象进行特殊揭露和评判。隐性采访可以避免公开采访的缺陷和难处,化被动为主动,记者不必绞尽脑汁去应付那难缠的一套套“官话”,也不会对某些揭露性的报道而打草惊蛇,从而保证了采访质量,获得大量公开采访无法得到的素材,提高了采访成功率。就拿中央台的《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及今年新改版后的《晚间新闻》等栏目来说,许多揭露、评判性的节目之所以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其中隐性采访功不可没。
二、电视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应做到“三者”
各级电视台为了巩固和提高本台的收视率,努力将节目内容做到“三贴近”,其中隐性采访就是改进新闻性节目的有效手段。可是长期以来,记者在隐性采访时的角色定位一直比较模糊。笔者认为,电视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应做到以下“三者”。
1、记者是务实的工作者,不是“法官”。客观真实是指新闻事实必须客观存在及媒体运用文字、声像手段播放新闻必须客观真实。电视记者在隐性采访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歪曲事实。要全面地看待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和绝对化,努力做到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2008年,某市电视台一名记者对全市工商系统行风服务情况进行了暗访,由于记者没有弄清楚被采访者的具体身份,就报道了该市工商系统某乡镇工商所服务态度恶劣。后来了解到,被采访对象不是工商所人员,而是一个刚被开除的协管人员在工商所闹事。此报道播出后,给该市工商系统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在隐性采访中记者一定要有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新闻的真实性,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做一个媒介法官,超越自己手中的权力。
2、记者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不是人格权益的侵犯者。社会与公众的认可是法律确认一项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隐性采访的事件必须是损害到绝大多数人利益而不是少部分人的利益。如果这种违法行为只在特定的两人之间进行,未影响到多数人利益,那么新闻媒体就不必采取隐性采访手段。如某男干部与某一女青年长期非法同居,由于这一违法行为只发生在特定人的身上,未对公众造成伤害,记者不宜进行隐性采访,否则只能是满足了一些受众的猎奇心理。采访对象是普通公民的话,就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等相关权益,还有可能引发纠纷。2002年4月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记者在隐性采访中不留意就会触及法律保护的公民人格权,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人格尊严等,故在隐性采访中记者要严格遵守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准确把握和运用隐性采访,充分发挥电视舆论监督作用。
3、记者是真诚的对话者,不是“新闻事件”的制造者,更不是犯罪的教唆者。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只能客观报道事实,不能诱导犯罪事实发生。2007年江苏卫视《1860新闻眼》有一条新闻对南京出租车司机不打票载客现象进行了暗访。记者以乘客的身份乘坐了20多辆出租车,并与这些司机进行了对话,真实地偷拍了司机的谈话与车内卫生状况,结果发现司机不肯打票现象普遍存在。记者的隐性采访只是为公众利益而动。相反,有的记者暗访小姐“三陪”现象,竟然亲自体验“三陪”服务,此类隐性采访记者实施了违法行为并构成了违法事实。记者“以身试法”获取第一手素材的行为,制造新闻事件,无形中也起了明显的不良示范效应。记者在隐性采访时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做一个真诚的对话者,不能知法犯法,更不能做一个犯罪的教唆者。
三、电视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应注意“三不”
1、不能滥用隐性采访。隐性采访可以使记者获得丰富翔实的新闻素材,但隐性采访只是公开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是在不得已情况下对公开采访的补充,而不能将事情不分大小,不客观分析情况与后果,滥用隐性采访。
2、不能突破法律禁区。受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节制“隐性采访”也是媒体规避新闻官司的需要。从法治发展的角度讲,媒体应该成为尊重法律的典范。记者并不享有司法行政特权,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害他人的住宅、通信等权利,不得伪装法官、警察等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不得妨害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这些都是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
3、不能背离舆论导向。随着媒体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媒体对公众的“迎合”甚至“媚俗”之风日渐盛行,背离了媒体在社会道德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如果无节制地使用隐性采访揭露社会阴暗面,将丑恶过程详细化,这对正确社会价值观的树立以及社会个体的社会化都是不利的,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能一味追求收视率和轰动效应,否则,就会走偏方向。
参考文献
1、《新闻法学》顾理平,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12
2、《当代新闻采访学》矿云妙,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7
3、《实话》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8
4、《中国广播影视法规政策实用手册》中国广播电视学会,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9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广播电视局新闻部)
责任编辑:周蕾 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