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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是以增进情谊为目的,无偿为人提供搭乘的利他行为。好意同乘属于情谊行为的一种,而情谊行为属于法外空间,不受法律调整,但若好意同乘引发侵权损害,供乘者应该为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交通事故可以因“好意”而减轻供乘者的赔偿责任,如果搭乘者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供乘者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得以减轻。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涉及第三人的,供乘者与第三人属于共同侵权,与有过失的减责效果可以同时适用于供乘者和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