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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和鉴定由于同为对实物证据中所包含的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价值的信息认识和发掘的证据调查方法, 因此, 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 多有“勘鉴不分”的问题。将二者区分开来的关键是鉴别概念的引入。勘验、检查是为了发现和感知, 鉴别则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 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则由鉴定人进行鉴定。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04条和 105条存在的问题, 有必要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