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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告"的适用范围,历来有两种观点:一是专用论,认为"公告"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二是通用论,认为"公告"扩大用途是合法合理的。实际应用中,公告已不堪重负,重建公告的专用性在现阶段是不现实的,扩大公告的用途更是雪上加霜。为了减轻公告的压力,有必要明确其适用范围,提出了广义论;有必要区分易混淆的文种,消除误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