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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男和赵女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8月,张男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房屋一套,总价款45万元,婚前张男支付首付及月供共计23万元,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按揭款项。该房在两人婚前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张男名下。2013年,赵女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两人结婚时该房产价值50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9万元,赵女起诉时房屋价值100万元。
请问,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应当如何分割?
答:首先,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张男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因此,该房屋应当归张男所有。
其次,张男应当就房屋向赵女进行补偿。《婚姻法解释三》在规定此类房屋如不能达成协议应当归首付支付方名下外,还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张男应当对赵女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双方共同支付的按揭款,以及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请问,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应当如何分割?
答:首先,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张男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因此,该房屋应当归张男所有。
其次,张男应当就房屋向赵女进行补偿。《婚姻法解释三》在规定此类房屋如不能达成协议应当归首付支付方名下外,还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张男应当对赵女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双方共同支付的按揭款,以及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