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红三角区域政府间经济合作协议是红三角区域地方政府经济合作的基础,但从我国的立法上来看,该类协议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认识上的混乱,不利于保障合作协议的顺利履行.从法理上分析,该类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广义上的行政合同,政府间订立经济合作协议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协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特殊的公务协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