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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1980年代的改革和开放、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人口流动增加了。关于外国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外国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第二部分讲述了该法如何适用于外国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三部分涉及法律冲突的原因。第四部分介绍并分析了我们对《外国配偶财产关系法》执行情况的评估。第五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完善《外国财产关系法》的实施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婚姻;与外国人的关系;婚姻关系;适用法律;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0)-03-003
婚姻是一个人生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选择,他很高兴选择一个适合他的伴侣。当然,与一个男人结婚会导致婚姻。在双方结婚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土地纠纷,其解决不仅符合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也符合第三方的利益。在我国上个世纪的改革和开放之前,婚姻关系通常是在我国内部建立的,我国人民的封建传统比较保守,男女低人一等的观念也很普遍。随着1980年代的改革和开放、经济全球化、综合发展、人口经济水平的提高、手中的货币的增加、物资研究的增加和思想的开放,人们在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流动与过去相比,跨国婚姻和个人及家庭移徙的数量也增加了一倍。然而,这些行为也造成了许多矛盾和问题,例如夫妻的财产可能分布在世界各地,从而引起了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特别是在执行《夫妻财产关系法》方面。
一、外国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关系系指男女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他们在财产管理、管理和债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外国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是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其中包括外来因素,主要的冲突在于选择婚姻制度。
与《外国婚姻制度法》的适用有关的问题主要涉及:(1)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于其婚姻制度的法律,这种选择的范围,以及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适用法律。(2)动产和不动产是分割或独特的。(3)是否可以修改适用法律及其结核以使新的法律适用。
二、该法如何适用于外国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律》第2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一方当事人惯常居住地的法律、国籍国的法律或所在地的法律。主要资产状况。当事人无选择时,适用共同和合法居住地的法律。在没有共同合法居所的情况下,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第25条规定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个人和财产关系,并适用共同和合法居住地的法律。在没有共同的合法居住地的情况下,应适用一方当事人的惯常居住地法或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国籍国法律。该法的有关规定是解决配偶之间财产纠纷、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确立个人权利、功能自主等基本原则的有效手段,根据的是国际私法的发展情况。
此外,由于这些规定因国而异,婚姻关系中经常出现法律冲突,因此,管辖外国配偶之间关系的法律以多种方式适用:(1)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在联合王国、美国、法国等国,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财产关系适用的国家的法律,由当事人自己决定。“(2)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这种做法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在德国、日本等国,婚姻财产与当事人的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最密切。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将婚姻住所视为夫妻生活的中心,并将其视为与夫妻财产最密切的联系,适用婚姻住所法。(3)动产和不动产之间的区别要求适用单独的法律。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主要依据是普通法国家的实践。
三、涉及法律冲突的情况和原因。
关于外国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1.条约财产制度与婚姻制度之间的冲突。2.不同所有权制度与共有财产制度之间的冲突。冲突的主要规则如下:当事人居住地国的法律。至于外国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涉及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冲突问题,承认财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法》的执行和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我国面临的问题之一。婚姻关系造成了国际适用法律的冲突,主要是在跨国婚姻数量增加、国家法律的差异、国际贸易频繁和法律的域外效力方面。由于管辖婚姻财产的国家法律制度不同而产生的争端,可能受到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态度或对国家利益的保护的影响。这使得难以通过统一的实体法来解决外国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调整法律冲突法是解决外国配偶之间土地纠纷的最佳途径。
四、评估《外国配偶财产关系法》在我国的适用性
我国的立法将属人法、意义自治法、物所在地法和物所在地法的原則纳入了适用于外国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规定,填补了我国立法中的空白,并适应了目前的立法趋势。然而,根据已经取得的重大进展,应当指出,我国在外国配偶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存在缺陷。关于《夫妻财产关系法》的适用,不宜说共同居住地国没有共同的法律,而且只有在最密切关系原则的基础上才能有一般性规定。这就引起了关于适用于外国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的一些问题。根据适用于我国的1978年《海牙公约》的规定,如果配偶双方未指定婚前适用的法律,婚姻制度受配偶双方在婚后确立的第一个惯常居住地国的国内法管辖。如果配偶双方在同一国家没有惯常居所,而且没有共同的国籍,则配偶双方的婚姻制度受其与之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内法管辖,但须视情况而定。
实际上,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酌处权,法官可以选择接近的地点,如国籍国、居住地、居住地等。”对法官的知识和道德要求较高。
五、关于执行《外籍配偶财产关系法》的改进和建议。
关于执行《我国与外国配偶财产关系法》的若干建议:首先,关于功能自治的规定应附带某些限制,即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完全由配偶双方决定。配偶双方议定的法律,在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由所在地的法律管辖;由于适用法律的不完全变异性,最后一个惯常居住地的法律优先,当然,配偶根据修正前的法律取得的权利除外。申明在配偶双方同意指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应当规定,法律的选择必须以协商一致和书面的方式作出,协议必须由配偶双方自行确定和签署或密封,而不论协议的效力是由法律选择协议还是由协议订立地的法律确定的。选择适用于配偶双方之间的财产交易和第三方的财产交易。
其次,这意味着改变主要资产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的关联点,并规定在新的不动产生效之前,这一期间获得的所有资产,包括不动产,都将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管辖。配偶之间的法律协议,一方面增加订立婚约地点与法院所在地之间的联系,以弥补现有的两个关联点适应实际需要的困难,另一方面规定适用共同和合法居住地法、共同起源国法、婚姻订立地法或法院地法,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保护弱势利益,在涉及外国配偶财产的诉讼中,司法得到保障。
总之,外国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对外国财产关系适用法律的问题仍未在国际私法中得到明确解决,还有许多实际问题有待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外国配偶财产关系法》的适用问题,解决配偶之间的财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改善执法,避免执法中的任何漏洞。
参考文献
[1]李依然.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浅析[J].法制博览,2020(13):187-188.
[2]李颖健.我国涉外夫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05):135-141.
关键词:婚姻;与外国人的关系;婚姻关系;适用法律;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0)-03-003
婚姻是一个人生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选择,他很高兴选择一个适合他的伴侣。当然,与一个男人结婚会导致婚姻。在双方结婚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土地纠纷,其解决不仅符合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也符合第三方的利益。在我国上个世纪的改革和开放之前,婚姻关系通常是在我国内部建立的,我国人民的封建传统比较保守,男女低人一等的观念也很普遍。随着1980年代的改革和开放、经济全球化、综合发展、人口经济水平的提高、手中的货币的增加、物资研究的增加和思想的开放,人们在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流动与过去相比,跨国婚姻和个人及家庭移徙的数量也增加了一倍。然而,这些行为也造成了许多矛盾和问题,例如夫妻的财产可能分布在世界各地,从而引起了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特别是在执行《夫妻财产关系法》方面。
一、外国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关系系指男女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他们在财产管理、管理和债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外国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是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其中包括外来因素,主要的冲突在于选择婚姻制度。
与《外国婚姻制度法》的适用有关的问题主要涉及:(1)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于其婚姻制度的法律,这种选择的范围,以及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适用法律。(2)动产和不动产是分割或独特的。(3)是否可以修改适用法律及其结核以使新的法律适用。
二、该法如何适用于外国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律》第2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一方当事人惯常居住地的法律、国籍国的法律或所在地的法律。主要资产状况。当事人无选择时,适用共同和合法居住地的法律。在没有共同合法居所的情况下,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第25条规定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个人和财产关系,并适用共同和合法居住地的法律。在没有共同的合法居住地的情况下,应适用一方当事人的惯常居住地法或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国籍国法律。该法的有关规定是解决配偶之间财产纠纷、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确立个人权利、功能自主等基本原则的有效手段,根据的是国际私法的发展情况。
此外,由于这些规定因国而异,婚姻关系中经常出现法律冲突,因此,管辖外国配偶之间关系的法律以多种方式适用:(1)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在联合王国、美国、法国等国,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财产关系适用的国家的法律,由当事人自己决定。“(2)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这种做法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在德国、日本等国,婚姻财产与当事人的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最密切。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将婚姻住所视为夫妻生活的中心,并将其视为与夫妻财产最密切的联系,适用婚姻住所法。(3)动产和不动产之间的区别要求适用单独的法律。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主要依据是普通法国家的实践。
三、涉及法律冲突的情况和原因。
关于外国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1.条约财产制度与婚姻制度之间的冲突。2.不同所有权制度与共有财产制度之间的冲突。冲突的主要规则如下:当事人居住地国的法律。至于外国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涉及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冲突问题,承认财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法》的执行和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我国面临的问题之一。婚姻关系造成了国际适用法律的冲突,主要是在跨国婚姻数量增加、国家法律的差异、国际贸易频繁和法律的域外效力方面。由于管辖婚姻财产的国家法律制度不同而产生的争端,可能受到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态度或对国家利益的保护的影响。这使得难以通过统一的实体法来解决外国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调整法律冲突法是解决外国配偶之间土地纠纷的最佳途径。
四、评估《外国配偶财产关系法》在我国的适用性
我国的立法将属人法、意义自治法、物所在地法和物所在地法的原則纳入了适用于外国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规定,填补了我国立法中的空白,并适应了目前的立法趋势。然而,根据已经取得的重大进展,应当指出,我国在外国配偶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存在缺陷。关于《夫妻财产关系法》的适用,不宜说共同居住地国没有共同的法律,而且只有在最密切关系原则的基础上才能有一般性规定。这就引起了关于适用于外国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的一些问题。根据适用于我国的1978年《海牙公约》的规定,如果配偶双方未指定婚前适用的法律,婚姻制度受配偶双方在婚后确立的第一个惯常居住地国的国内法管辖。如果配偶双方在同一国家没有惯常居所,而且没有共同的国籍,则配偶双方的婚姻制度受其与之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内法管辖,但须视情况而定。
实际上,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酌处权,法官可以选择接近的地点,如国籍国、居住地、居住地等。”对法官的知识和道德要求较高。
五、关于执行《外籍配偶财产关系法》的改进和建议。
关于执行《我国与外国配偶财产关系法》的若干建议:首先,关于功能自治的规定应附带某些限制,即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完全由配偶双方决定。配偶双方议定的法律,在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由所在地的法律管辖;由于适用法律的不完全变异性,最后一个惯常居住地的法律优先,当然,配偶根据修正前的法律取得的权利除外。申明在配偶双方同意指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应当规定,法律的选择必须以协商一致和书面的方式作出,协议必须由配偶双方自行确定和签署或密封,而不论协议的效力是由法律选择协议还是由协议订立地的法律确定的。选择适用于配偶双方之间的财产交易和第三方的财产交易。
其次,这意味着改变主要资产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的关联点,并规定在新的不动产生效之前,这一期间获得的所有资产,包括不动产,都将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管辖。配偶之间的法律协议,一方面增加订立婚约地点与法院所在地之间的联系,以弥补现有的两个关联点适应实际需要的困难,另一方面规定适用共同和合法居住地法、共同起源国法、婚姻订立地法或法院地法,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保护弱势利益,在涉及外国配偶财产的诉讼中,司法得到保障。
总之,外国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对外国财产关系适用法律的问题仍未在国际私法中得到明确解决,还有许多实际问题有待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外国配偶财产关系法》的适用问题,解决配偶之间的财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改善执法,避免执法中的任何漏洞。
参考文献
[1]李依然.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浅析[J].法制博览,2020(13):187-188.
[2]李颖健.我国涉外夫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05):13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