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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其自身含有较多不稳定因素,在现有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框架下,仍存在行政机关完全履职后社会组织可撤诉的制度设计导致的行政权越位司法权的奇怪现象、环保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存在监督检查与协调互助并存的矛盾、专家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的专家参审职能模糊不清等各种问题。基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开展和制度的均衡、稳定发展的考虑,对以法院、检察院、环保行政部门为主的“公权力主体”与以环保公益组织为主的“私权利主体”的两类主体互动机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通过多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