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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颁布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了严格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时的利润操纵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列示和披露制度。尽管新准则作了很大的努力来防止利润操纵,但新准则还有利润操纵的可能性。
关键词:合并 会计准则 利润操纵
一、购买法下可能出现的利润操纵问题
购买法下利润操纵的主要途径有:任意改变被合并企业各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合并后的资产摊销额;随意决定合并成本,变动商誉(负商誉)账户待摊销额;任意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人为增减与合并有关的间接费用或改变合并日期,直接影响合并企业合并年度的账面收益。从以上所列的情况可以看出,前三个问题和公允价值相关,第四、五个问题和商誉相关,所以购买法下操纵利润的途径主要是公允价值和商誉。
1.公允价值难以确定
公允价值作为来自于公平市场的确认,是一种具有明显观察性和决策相关性的财务会计信息。
公允价值计量的难度在于有许多会计要素如资产和负债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可供观察的交易价格,将未来现金流量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计量,往往就成为公允价值的最重要的技术手段。但因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等等都是不确定的,在计量的操作上往往难度很大,因而现值计量的复杂性亦就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易推行应用的难点。
目前不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公允价值”都尚难达公允,并极有可能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我国确实曾出现过上市公司借助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公允价值在1998年出现于“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具体会计准则中,后因实际运行中出现很多公司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以至于2001年财政部修订了相关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企业合并与一般的商品销售不同。一般商品的销售量、购买量可能成万上亿,同质同量的商品销售价格大致相同,市场价格较容易得到。而企业合并的价格考虑因素更加复杂,具有极强的个案性质,每家企业出售时的买家通常是有限的,不可能成万上亿。也难以找到两家“同质同量”的企业,很难形成一致认可的市场价格。这使得购买法的公允价值计量成为会计界的一大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往往利用重估支付对价资产的价值这一时机,购买企业可以直接将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提升利润。另外,也可以利用公允价值,大幅度压低购入资产的重估价值,比如低估被购买方的资产,高估其负债,这样就可以在合并时挖下一个大大的“蓄水池”,为合并后调节利润创造空间。
2.合并商誉的确定和减值测试存在问题
购买法下购买价格与所占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即为合并商誉。然而换股合并下购并企业换出股票的价值难以确定,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不准确,因此,合并商誉的数额未必准确。而从企业购并的动因来看,购并企业愿意支付超过被并企业公允价值的差额,并购方企业有可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支付这一差额,如协同效应、多元化经营等。即使合并商誉可以确定,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而商誉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很难反映商誉的真实情况,企业也有可能通过对商誉的调整来操纵利润。而且无论是企业的会计师还是独立审计师抑或监管层,都无法对资产的价值做出准确的测试,商誉减值测试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与我国以前 “八项减值计提”存在的问题性质是一样的。
此外,新准则的颁布将对部分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产生不利的影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合并对刺激创新和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合并,必须采用购买法进行处理,这意味着合并将产生巨额的商誉,而且未来商誉的减值将可能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降低了企业合并的动力。Gabrielle&Abby 在对美国并购活动的研究中也证实了,权益结合法的取消对于大部分行业的并购活动而言都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但是对于半导体行业,它却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可见,不能采用权益结合法将很可能成为高新技术领域中企业合并的冷却剂。
二、 权益结合法下可能出现的利润操纵问题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类似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从理论上讲,企业合并准则的制定限制了权益结合法的使用,降低了企业合并的会计选择空间。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却往往被用来操纵利润。首先,在采用权益结合法时,由于无需对合并另一方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重新计价,合并后通过出售另一方已增值却未在账面上体现的资产,即可实现经营收益或非经营收益。其次,合并准则中只给出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定义,没有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或实例,也就是说在实际判断时不得不导入专业判断的主观因素,这难免会产生人为操纵的空间。再者,对于同受中央或地方国资委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不管其经济实质如何,全部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呢?在新准则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最后,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准则规定,合并利润表不仅包括参与合并各方合并后的利润,而且还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利润。这可能导致企业在年底为了考核或者美化业绩的需要,进行突击式的合并,将当年度经营较好的企业利润拉进上市公司的报表中。虽然准则规定对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利润表中单列一项反映,以帮助有关使用者在运用该信息时,以扣除该部分后的当期净损益情况对企业盈利情况进行分析,但这仍然是防不胜防的,一些大众投资者可能会忽视这一信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2]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合并与合并会计报表》,大连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 版
[3]黄菊珊:《合并会计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版
[4]丁友刚:《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问题、争论与选择》,《会计研究》,2004年第3期
[5]张琴、李晓玉:《合并商誉会计处理的探讨》,《会计之友》,2007年第9期
(责任编辑:曾超)
关键词:合并 会计准则 利润操纵
一、购买法下可能出现的利润操纵问题
购买法下利润操纵的主要途径有:任意改变被合并企业各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合并后的资产摊销额;随意决定合并成本,变动商誉(负商誉)账户待摊销额;任意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人为增减与合并有关的间接费用或改变合并日期,直接影响合并企业合并年度的账面收益。从以上所列的情况可以看出,前三个问题和公允价值相关,第四、五个问题和商誉相关,所以购买法下操纵利润的途径主要是公允价值和商誉。
1.公允价值难以确定
公允价值作为来自于公平市场的确认,是一种具有明显观察性和决策相关性的财务会计信息。
公允价值计量的难度在于有许多会计要素如资产和负债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可供观察的交易价格,将未来现金流量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计量,往往就成为公允价值的最重要的技术手段。但因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等等都是不确定的,在计量的操作上往往难度很大,因而现值计量的复杂性亦就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易推行应用的难点。
目前不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公允价值”都尚难达公允,并极有可能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我国确实曾出现过上市公司借助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公允价值在1998年出现于“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具体会计准则中,后因实际运行中出现很多公司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以至于2001年财政部修订了相关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企业合并与一般的商品销售不同。一般商品的销售量、购买量可能成万上亿,同质同量的商品销售价格大致相同,市场价格较容易得到。而企业合并的价格考虑因素更加复杂,具有极强的个案性质,每家企业出售时的买家通常是有限的,不可能成万上亿。也难以找到两家“同质同量”的企业,很难形成一致认可的市场价格。这使得购买法的公允价值计量成为会计界的一大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往往利用重估支付对价资产的价值这一时机,购买企业可以直接将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提升利润。另外,也可以利用公允价值,大幅度压低购入资产的重估价值,比如低估被购买方的资产,高估其负债,这样就可以在合并时挖下一个大大的“蓄水池”,为合并后调节利润创造空间。
2.合并商誉的确定和减值测试存在问题
购买法下购买价格与所占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即为合并商誉。然而换股合并下购并企业换出股票的价值难以确定,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不准确,因此,合并商誉的数额未必准确。而从企业购并的动因来看,购并企业愿意支付超过被并企业公允价值的差额,并购方企业有可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支付这一差额,如协同效应、多元化经营等。即使合并商誉可以确定,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而商誉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很难反映商誉的真实情况,企业也有可能通过对商誉的调整来操纵利润。而且无论是企业的会计师还是独立审计师抑或监管层,都无法对资产的价值做出准确的测试,商誉减值测试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与我国以前 “八项减值计提”存在的问题性质是一样的。
此外,新准则的颁布将对部分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产生不利的影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合并对刺激创新和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合并,必须采用购买法进行处理,这意味着合并将产生巨额的商誉,而且未来商誉的减值将可能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降低了企业合并的动力。Gabrielle&Abby 在对美国并购活动的研究中也证实了,权益结合法的取消对于大部分行业的并购活动而言都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但是对于半导体行业,它却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可见,不能采用权益结合法将很可能成为高新技术领域中企业合并的冷却剂。
二、 权益结合法下可能出现的利润操纵问题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类似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从理论上讲,企业合并准则的制定限制了权益结合法的使用,降低了企业合并的会计选择空间。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却往往被用来操纵利润。首先,在采用权益结合法时,由于无需对合并另一方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重新计价,合并后通过出售另一方已增值却未在账面上体现的资产,即可实现经营收益或非经营收益。其次,合并准则中只给出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定义,没有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或实例,也就是说在实际判断时不得不导入专业判断的主观因素,这难免会产生人为操纵的空间。再者,对于同受中央或地方国资委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不管其经济实质如何,全部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呢?在新准则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最后,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准则规定,合并利润表不仅包括参与合并各方合并后的利润,而且还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利润。这可能导致企业在年底为了考核或者美化业绩的需要,进行突击式的合并,将当年度经营较好的企业利润拉进上市公司的报表中。虽然准则规定对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利润表中单列一项反映,以帮助有关使用者在运用该信息时,以扣除该部分后的当期净损益情况对企业盈利情况进行分析,但这仍然是防不胜防的,一些大众投资者可能会忽视这一信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2]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合并与合并会计报表》,大连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 版
[3]黄菊珊:《合并会计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版
[4]丁友刚:《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问题、争论与选择》,《会计研究》,2004年第3期
[5]张琴、李晓玉:《合并商誉会计处理的探讨》,《会计之友》,2007年第9期
(责任编辑: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