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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和“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决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对监察立案进行监督。无论是涉嫌违法抑或是涉嫌犯罪的监察立案,都应纳入立案监督的架构进行控制。不能以现有立法设定了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为由,拒绝对监察立案进行外部控制。应当借鉴对公安刑事立案监督的实践经验,针对监察立案监督权中的知情权、程序控制权和纠正调查建议权进行具体可行的构建,监察立案监督权才是立体的、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