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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性利益及某些无体物纳入诈骗罪的对象的情况下,交付处分行为的成立仍然以有意识性为必要,如此可保持其与盗窃罪等夺取罪的区别机能;财产上损害作为独立要件从整体上、实质上予以判断,符合侵犯财产罪的本质特征,具有理论的根据和现实的妥当性;且其实行的着手、罪数形态有其特殊之处,应根据对象(电力、劳务、债权等)的不同而作出具体的分析和妥当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