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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极不特定,极易引起混乱的概念.要厘清这个概念,笔者认为,必须解决以下问题:第一,从逻辑上讲,倒置必须要有一个“正置”的前提.在我国,举证责任的正置标准是什么?第二,倒置有没有理论依据支撑?第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质是什么?这个词的译用是否贴切?第四,诉讼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与实体法上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