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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者们应该根据强制执行法的内容,并结合"超职权主义"与"超当事人主义"纠结状态来重新思考"审执分离"改革的方式,否则很难对执行权进行更精准的定位。总之,要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绝不是简单地把执行权从法院那里剥离出来转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就可以万事大吉的,因为魔鬼就藏在配套性制度设计的细节里。一、从"执行难"到"执行乱"的长期怪象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中国民商事案件的判决难以执行的问题就渐次显露出来了。所谓"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