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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某小学一年轻教师,近两年里在学校教室和他的宿舍,多次强奸、猥亵10多名小学生。案发后,禽兽教师被判处死刑,但受害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处女膜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却被法院驳回。难道受到严重伤害的女生们一点赔偿都得不到吗?
老实教师竟然是个“色魔”
2002年9月,新的学年开学之际,广西南宁市郊三塘镇一所偏僻的小学,招聘来了一名20岁出头的语文教师,名叫梁宏贤。
梁宏贤是南宁市郊金陵镇人,毕业于南宁市一所师范学校,之后又考上了广西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中文系,在这所学校里是文化程度最高的,他性格内向,言语不多,但对学生很热情,很关心,学校领导对他比较器重,让他当了所教班的班主任。不料,两年后,梁宏贤身上却发生了令学校所有老师都不敢相信的事,两年来,他竟强奸、猥亵班上的女学生10多名!
事情的暴露纯属偶然。2005年2月13日,农历大年初五,10岁的小华去南宁市区的表姐家做客。晚上临睡时,表姐妹俩一块躺在床上聊天,表姐聊起从报纸上看到的一条新闻,说有一个小学女生,竟然和自己的老师发生关系后怀孕了,真是恐怖。小华告诉表姐说:“我们班主任经常叫我们到电脑室,脱裤子,摸屁股,是不是也会怀孕?”已经16岁的懂事的表姐听着不对劲,忙问:“就你一个被叫去过吗,还是其他同学也被叫去?”小华说不只她一个人,还有许多女同学,班上差不多所有的女同学都被叫去过。
第二天,送小华回到家后,表姐告诉姑妈说,小华的班主任是一头色狼。刚开始,小华的妈妈赵秀莲还莫明其妙,怎么能骂老师是色狼?对老师不满也不能这么损人家啊。
“我也不知道怎么跟你说,反正事情很严重,你问问小华是怎么回事吧。”表姐说。
于是赵秀莲对女儿进行了一番盘问。听了女儿的诉说,她既震惊不已,又不敢相信。难怪女儿经常说“小便痛”呢,她还以为是女儿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发炎,没想到却是老师在使坏。不敢相信事实的赵秀莲忙联系小华说的那些同学的父母,要他们核实一下。很快,这些家长回馈了,说他们的孩子确实也遭到性侵犯。
2月16日,愤怒的家长们联合起来,一起赶到学校讨说法,同时向派出所报了案。当天,民警将梁宏贤抓获。
梁宏贤交代,他来到小学任教后不久,女朋友与他分手了,他感到苦闷孤单,而且在这个偏僻的学校,生活比较单调,让他感到寂寞难耐,于是打起了女学生的主意。警方经查,从2003年3月开始,梁宏贤先后对14名女学生进行猥亵,并对其中13名女学生强奸。这些孩子遭强奸时大都只有七八岁,被梁宏贤强奸次数最多的是小青,从2003年3月一年级下学期开始到2005年1月份,共被强奸50多次,遭强奸次数最少的也有10多次。梁宏贤几乎每个星期都要强奸女学生两次,每次他都是以修改作业和检查身体是否出水痘为名,将学生叫到电脑室或教学楼五楼的空房子里实施暴行,后来胆大到直接将女学生叫到他的宿舍。每次向女学生施暴后,他都要威胁她们:“不许告诉家长,否则考试就不给你及格,叫你留级。”在他的威胁下,这些尚未懂事的孩子们选择了沉默。
索赔20万“处女膜损失费”
这些受害学生的家长,他们都是老老实实的农民,辛辛苦苦耕作赚一点钱供自己的孩子去读书,希望孩子们能够走出山沟,过上好生活,不要重复自己的命运,可是,他们怎么也没有想到,他们认为最崇高的人,在他们认为最安全的地方,在他们的孩子身上做了令人发指的事。
而这14名受害学生,她们第一次被强奸或者猥亵的时候,都是发生在就读一年级的时候,她们大都只有七八岁。幼稚的心灵,怎堪受到这般侵害,本应无忧无虑的童年,她们却告别了快乐,心头蒙上了浓重的阴影,也许还会给她们留下永久的心灵创伤,一辈子都将生活在阴影中。对于家长们来说,这也是他们难以承受的。
“一定要严惩这个禽兽教师!”
“不仅要严惩他,还要他赔偿精神损失!”
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同时,受害学生的家长们纷纷到有关部门上访,希望有一个部门出来承担这起悲剧的责任,然而他们的希望落空了,没有谁承认自己有过错,一些单位甚至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有一次南宁市有关部门在召集学校与家长进行的协调会上,一位干部说:“你们要求把梁宏贤枪毙对你们有什么好处?你们还不是拿不到钱?”还有领导看了家长们递交的材料,看到家长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竟说:“你们想靠这个发财啊?”
其实,家长们的要求并不高。他们想的是孩子受害了,在当地人人皆知,她们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他们希望把孩子转到不知道这些事的学校去,让孩子远离非议,早日走上生活的正轨,可是转学需要一笔钱,以种田为生的他们拿不出更多的钱来。这些不算过分的要求竟受到误解。
四处碰壁之下,他们只好去找律师寻求帮助。然而律师的说法让他们更加吃惊,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这些受到性侵害的孩子们,除了身心遭受巨大的创伤外,并没有“物质”上的损失。
难道他们一分钱赔偿都将得不到吗?
在出入多家律师事务所后,他们找到了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树国。如何让受害人在这起刑事案件中得到赔偿,张树国经过一番思考,提出了一个颇有争议的提法。
“被强奸后以遭受精神损害为由提出索赔,法院有可能不支持;如果将处女膜定义为‘物质’,‘物质’遭受了损失,应该就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他认为,人体作为物质具有不可争议性,既然人体属于物质,那么人体器官当然是物质。处女膜不能排除在物质范畴之外,当这种物质受到客观损害,理应得到赔偿。“就如伤害案中受害人被砍断了手臂,罪犯必将赔偿相关费用。”
另一方面,处女膜看似女性人体一种多余的小器官,但有着其他人体器官不能比拟、不能替代的特殊作用。它不仅是女性的一种生理器官,而且成为一种象征,一旦遭到破坏,是任何器官都不可替代的。它的受损,不仅是受害人身体上的受害,也会影响到受害人读书、就业、婚姻等多方面,因此处女膜的损失应当是天价的。
张树国为每名受害人提出了20万元“处女膜损害赔偿”和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附带诉讼,要求梁宏贤和学校共同承担。
张树国将处女膜“物质化”的提法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但他的提法得到了家长们的支持。
然而,法院的判决让家长们既欣慰 又失望。2005年12月16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处梁宏贤死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处女膜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求,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处女膜修复等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对于要求梁宏贤和学校共同支付每人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的诉求,法院认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同时此案中学校不是共同致害人,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另行起诉学校,获赔20万元
家长们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结果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梁宏贤的死并不能解决孩子无钱转学等问题,也解决不了孩子们因受侵害而产生的病痛困扰,孩子们应该得到赔偿。梁宏贤也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在裁定中表示,对于学校是否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属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被害人可另行起诉。这又给家长们带来了新的希望。
2007年8月,14名受害者家属转而起诉学校,要求学校赔偿每个受害女生处女膜修复费用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他们认为,梁宏贤作为学校的一名教师,在两年的时间里,侵害学生多达10多名,而学校竟然没发觉没发现,应该负有管理过失的责任;同时,学生们在学校受到老师的伤害,学校也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责任。
校方辩称,学校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梁宏贤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午未上班时间,小云等受害学生是放学后自行滞留在校,因此学校对梁宏贤的侵害行为不应负责。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师德师风教育,积极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采取必要的手段培养教师的健康心理;对在校学生,则应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的成长提供安全健康的教育环境。在该校,部分学生因回家路途远,而中午留校休息,学校应该知道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留校学生的安全。在全国已发生不少教师奸淫在校女生事件的情况下,学校更应警惕同类案件的发生,加强监督和管理。但是,梁宏贤在近两年时间里,长期强奸、猥亵10多名学生,学校一直没有发现,是学校管理有漏洞。因此,受害学生及家属要求学校承担过错民事侵权责任,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受害女生目前尚未做处女膜修复手术,没有实际产生费用,因此对学生家长要求赔偿4000元修复处女膜的这项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10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作出判决,学校赔偿14名受害学生每人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万元。判决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6月12日,在法院的监督下,学校向14名受害学生支付了全部赔偿款20余万元。
编辑:孙薇薇
老实教师竟然是个“色魔”
2002年9月,新的学年开学之际,广西南宁市郊三塘镇一所偏僻的小学,招聘来了一名20岁出头的语文教师,名叫梁宏贤。
梁宏贤是南宁市郊金陵镇人,毕业于南宁市一所师范学校,之后又考上了广西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中文系,在这所学校里是文化程度最高的,他性格内向,言语不多,但对学生很热情,很关心,学校领导对他比较器重,让他当了所教班的班主任。不料,两年后,梁宏贤身上却发生了令学校所有老师都不敢相信的事,两年来,他竟强奸、猥亵班上的女学生10多名!
事情的暴露纯属偶然。2005年2月13日,农历大年初五,10岁的小华去南宁市区的表姐家做客。晚上临睡时,表姐妹俩一块躺在床上聊天,表姐聊起从报纸上看到的一条新闻,说有一个小学女生,竟然和自己的老师发生关系后怀孕了,真是恐怖。小华告诉表姐说:“我们班主任经常叫我们到电脑室,脱裤子,摸屁股,是不是也会怀孕?”已经16岁的懂事的表姐听着不对劲,忙问:“就你一个被叫去过吗,还是其他同学也被叫去?”小华说不只她一个人,还有许多女同学,班上差不多所有的女同学都被叫去过。
第二天,送小华回到家后,表姐告诉姑妈说,小华的班主任是一头色狼。刚开始,小华的妈妈赵秀莲还莫明其妙,怎么能骂老师是色狼?对老师不满也不能这么损人家啊。
“我也不知道怎么跟你说,反正事情很严重,你问问小华是怎么回事吧。”表姐说。
于是赵秀莲对女儿进行了一番盘问。听了女儿的诉说,她既震惊不已,又不敢相信。难怪女儿经常说“小便痛”呢,她还以为是女儿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发炎,没想到却是老师在使坏。不敢相信事实的赵秀莲忙联系小华说的那些同学的父母,要他们核实一下。很快,这些家长回馈了,说他们的孩子确实也遭到性侵犯。
2月16日,愤怒的家长们联合起来,一起赶到学校讨说法,同时向派出所报了案。当天,民警将梁宏贤抓获。
梁宏贤交代,他来到小学任教后不久,女朋友与他分手了,他感到苦闷孤单,而且在这个偏僻的学校,生活比较单调,让他感到寂寞难耐,于是打起了女学生的主意。警方经查,从2003年3月开始,梁宏贤先后对14名女学生进行猥亵,并对其中13名女学生强奸。这些孩子遭强奸时大都只有七八岁,被梁宏贤强奸次数最多的是小青,从2003年3月一年级下学期开始到2005年1月份,共被强奸50多次,遭强奸次数最少的也有10多次。梁宏贤几乎每个星期都要强奸女学生两次,每次他都是以修改作业和检查身体是否出水痘为名,将学生叫到电脑室或教学楼五楼的空房子里实施暴行,后来胆大到直接将女学生叫到他的宿舍。每次向女学生施暴后,他都要威胁她们:“不许告诉家长,否则考试就不给你及格,叫你留级。”在他的威胁下,这些尚未懂事的孩子们选择了沉默。
索赔20万“处女膜损失费”
这些受害学生的家长,他们都是老老实实的农民,辛辛苦苦耕作赚一点钱供自己的孩子去读书,希望孩子们能够走出山沟,过上好生活,不要重复自己的命运,可是,他们怎么也没有想到,他们认为最崇高的人,在他们认为最安全的地方,在他们的孩子身上做了令人发指的事。
而这14名受害学生,她们第一次被强奸或者猥亵的时候,都是发生在就读一年级的时候,她们大都只有七八岁。幼稚的心灵,怎堪受到这般侵害,本应无忧无虑的童年,她们却告别了快乐,心头蒙上了浓重的阴影,也许还会给她们留下永久的心灵创伤,一辈子都将生活在阴影中。对于家长们来说,这也是他们难以承受的。
“一定要严惩这个禽兽教师!”
“不仅要严惩他,还要他赔偿精神损失!”
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同时,受害学生的家长们纷纷到有关部门上访,希望有一个部门出来承担这起悲剧的责任,然而他们的希望落空了,没有谁承认自己有过错,一些单位甚至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有一次南宁市有关部门在召集学校与家长进行的协调会上,一位干部说:“你们要求把梁宏贤枪毙对你们有什么好处?你们还不是拿不到钱?”还有领导看了家长们递交的材料,看到家长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竟说:“你们想靠这个发财啊?”
其实,家长们的要求并不高。他们想的是孩子受害了,在当地人人皆知,她们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他们希望把孩子转到不知道这些事的学校去,让孩子远离非议,早日走上生活的正轨,可是转学需要一笔钱,以种田为生的他们拿不出更多的钱来。这些不算过分的要求竟受到误解。
四处碰壁之下,他们只好去找律师寻求帮助。然而律师的说法让他们更加吃惊,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这些受到性侵害的孩子们,除了身心遭受巨大的创伤外,并没有“物质”上的损失。
难道他们一分钱赔偿都将得不到吗?
在出入多家律师事务所后,他们找到了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树国。如何让受害人在这起刑事案件中得到赔偿,张树国经过一番思考,提出了一个颇有争议的提法。
“被强奸后以遭受精神损害为由提出索赔,法院有可能不支持;如果将处女膜定义为‘物质’,‘物质’遭受了损失,应该就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他认为,人体作为物质具有不可争议性,既然人体属于物质,那么人体器官当然是物质。处女膜不能排除在物质范畴之外,当这种物质受到客观损害,理应得到赔偿。“就如伤害案中受害人被砍断了手臂,罪犯必将赔偿相关费用。”
另一方面,处女膜看似女性人体一种多余的小器官,但有着其他人体器官不能比拟、不能替代的特殊作用。它不仅是女性的一种生理器官,而且成为一种象征,一旦遭到破坏,是任何器官都不可替代的。它的受损,不仅是受害人身体上的受害,也会影响到受害人读书、就业、婚姻等多方面,因此处女膜的损失应当是天价的。
张树国为每名受害人提出了20万元“处女膜损害赔偿”和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附带诉讼,要求梁宏贤和学校共同承担。
张树国将处女膜“物质化”的提法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但他的提法得到了家长们的支持。
然而,法院的判决让家长们既欣慰 又失望。2005年12月16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处梁宏贤死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处女膜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求,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处女膜修复等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对于要求梁宏贤和学校共同支付每人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的诉求,法院认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同时此案中学校不是共同致害人,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另行起诉学校,获赔20万元
家长们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结果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梁宏贤的死并不能解决孩子无钱转学等问题,也解决不了孩子们因受侵害而产生的病痛困扰,孩子们应该得到赔偿。梁宏贤也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在裁定中表示,对于学校是否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属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被害人可另行起诉。这又给家长们带来了新的希望。
2007年8月,14名受害者家属转而起诉学校,要求学校赔偿每个受害女生处女膜修复费用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他们认为,梁宏贤作为学校的一名教师,在两年的时间里,侵害学生多达10多名,而学校竟然没发觉没发现,应该负有管理过失的责任;同时,学生们在学校受到老师的伤害,学校也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责任。
校方辩称,学校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梁宏贤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午未上班时间,小云等受害学生是放学后自行滞留在校,因此学校对梁宏贤的侵害行为不应负责。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师德师风教育,积极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采取必要的手段培养教师的健康心理;对在校学生,则应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的成长提供安全健康的教育环境。在该校,部分学生因回家路途远,而中午留校休息,学校应该知道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留校学生的安全。在全国已发生不少教师奸淫在校女生事件的情况下,学校更应警惕同类案件的发生,加强监督和管理。但是,梁宏贤在近两年时间里,长期强奸、猥亵10多名学生,学校一直没有发现,是学校管理有漏洞。因此,受害学生及家属要求学校承担过错民事侵权责任,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受害女生目前尚未做处女膜修复手术,没有实际产生费用,因此对学生家长要求赔偿4000元修复处女膜的这项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10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作出判决,学校赔偿14名受害学生每人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万元。判决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6月12日,在法院的监督下,学校向14名受害学生支付了全部赔偿款20余万元。
编辑:孙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