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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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传统手工艺文化资源再利用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国家与公众关注,如何在发展过程中合理保护,尤其是保护文化资源自身利益,从法律层面解决相关权益等问题都成为了关注焦点,而随着实际权益争端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增多,通过知识产权手段对传统手工艺进行保护成为了一种必要途径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必要性;法案;政策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旨在保护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人类文化多样性,并在缔约国之间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2004年,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之一。公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含类别作出了五大项分类:“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2011年我国出台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在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非遗传承与传播等方面给出了对应的管理办法及执行标准,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追责方案,在第三十七条中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作为非遗五项之一的传统手工艺,其创造价值、商业价值从未被忽视过,它不仅是传统的文化资源,同时也是民族特有的生产资源。实际上,我国传统手工艺产业的开发和与之相关的商业活动,远早于《遗产法》颁布之前,甚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和八十年代,我国手工艺产业曾两次承担国家出口换汇的经济重任,也正是在这样时代背景下进行的手工艺产品外贸,将大量代表我国民族文化、寄予大国工匠精神的手工艺品,在几乎没有私法保护的情况下放到了20世纪的国际市场,从而为之后三十年我国手工艺种种不利发展埋下伏笔。
  一、知识产权保护必要性
  纵观国际与国内针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立法与政策,大多都是基于非遗保护所制定的一系列行政手段与执行措施,但对于传统手工艺这一兼具文化与商业价值的特殊文化遗产,还缺乏像知识产权途径的特别私法保护,国内学者张永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中指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其来源群体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这一观点对于传统手工艺保护也是同样成立的。经济利益是指传统手工艺参与商业行为、进行商业使用产生的收益或应得收益分配;精神利益是指传统手工艺归属群体的民族身份及维护文化完整性的需求。但事实上,在近年来对我国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与保护实践中,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对这一份文化财产进行经济开发与使用的同时,这其中应当属于手工艺本身或其权利人、权利群体的利益却并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而这一点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如此,这一现象造成的后果则是:对传统手工艺的使用行为与商业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以至于产生对手工艺及其代表文化的滥用,反而对其完整性和文化性造成损害。
  从另一方面来说,缺乏特别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对于手工艺及其文化本身在现在世界经济与文化冲击中发展不利,对手工艺产品的市场规范也是存在极大经济影响。知识产权说到底是一种对权利人劳动成果享有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一种利益保护,而我国拥有种类繁多的传统手工艺门类,被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的手工艺产品市场丰富,若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竞争带来的恶性仿造、随意挪用甚至商品假冒等等行为都会直接损害手工艺的应得利益者,长期后果则是产品同质化严重、行业缺乏活力与市场混乱,并且这让代表国家与民族文化形象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也处于竞争劣势,“发达国家出口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产品,而发展中国家则出口处于公有领域的民间文艺。发达国家从其作品中享有商业利益,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成果则依然任由别人进行商业利用”,这样的事情在我国近代手工艺产业的发展历程中确实是存在先例的,而这种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损害意味着什么呢,学者郑成思在《创新之“源”与“流”》中指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作品与现代文化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源的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因为任何智力成果的产生无不与他人劳动成果相关联,保护人类创作之源就是保护人类创作之流”,保护民族文化的源头,就是保护民族文化的未來,这在高度全球化的历史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法案及政策
  1997年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作为我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针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国家政策,从国家行政角度制定了相关保护办法,但是该法规所针对的是“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这显然对于我国广泛的手工艺种类来说是不完善的。其中第九条规定国家对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采取保护措施中包括“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第十七条规定:“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者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在第十九条中指出:“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法案在工艺秘密保护和产品抄袭问题上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显然在知识产权问题领域涉及太少。
  2011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关于非遗保护的专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四条指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这之前对于非遗保护相关政策一样,遗产法同样未涉及私法手段的保护措施。那么按照现有立法情况,传统手工艺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只能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去寻找对应法律条款。   而这些现有法律对于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存在一定局限与矛盾的。这也是为何学者会提出建立针对像传统手工艺这类传统知识或者民间文学艺术特别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原因。
  在1990出台的现行著作权法中,第6条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表明现行著作权法实际是并不完全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这类传统知识的产权保护要求的,而在24年后的2014年,国家版权局公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虽然该法案至今没有正式出台,但却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第一部针对民间文学艺术这类传统知识的立法框架,该意见稿对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保护期、授权机制、备案公示、改编作品授权、利益分配、权利转让和权利负担、限制、民事责任、免责条款、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假冒条款等提出了详细的保护意见与执行方法。一方面该意见稿的提出对于我国长期对于民间文艺、传统知识、非遗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可依的状态有所改善与立法推进,但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这个保护范围是远远小于民间文学艺术的。
  而在其他关于传统手工艺保护的地方性法案中,例如《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都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涉及工艺保密、产品抄袭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地方性规定。例如:江苏省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报酬的权利;四川省规定“经认定的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产品或作品可以使用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统一制发的四川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并且“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的签名和个人标识”, “伪造或者冒用四川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制作、出售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签名和个人标识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給予处罚”。可以看出在部分地方性法案中实则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会提出更加详细的保护要求,但由于我国目前暂时还没有针对民间文学艺术或传统手工艺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法案,所以地方性法案中会涉及到的“依法保护”其实是非常含糊的规定。
  我国拥有着种类繁多、技艺精湛的传统手工艺术,它们每一项都是我们民族历史的见证、文化的积淀、身份的象征,虽然目前我国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阶段性的成就,但从知识产权保护层面而言还并未有切实针对传统手工艺的私法保护,而这对于我国民间艺术资源权益的维护又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对民间艺术产业的发展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规范,我们希望,为了增强文化自信,保护民族文化资源,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可持续与规范发展,我国传统文化保护领域的政策制度与法律保护能尽早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张西昌.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西安美术学院,2013.
  [2]杨鸿.民间文艺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立法实践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3]潘鲁生.民间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传承[J].传承,2012(7).
  [4]张永.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6(1).
  [5]郑成思.创新之“源”与“流”[J].人大复印资料,2002(8).
  [6]严永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J].知识产权,2009(5).
  作者简介:
  张枫悦(1993.03.19—),女,汉族,四川绵阳人,四川大学轻纺与食品学院服装设计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服饰文化遗产研究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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