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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百姓维权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如广东高院通报称,2013年新收案件9079件,较上一年增长18.17%;2014年新收案件12677件,较上一年增长了39.6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4年全市法院收案46万余件,结案近45万件,均同比上升10%左右。面对不断增长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能力对官员来说愈发重要。
解决“三不出”问题
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但在行政诉讼制度运行中也出现许多问题,从被告行政机关角度来看,先后出现了“不出庭”、“出庭不出声”、“出声不出效果”等问题。
为了解决官员不愿意出庭应诉问题,2004年国务院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明确要求,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为了达到督促官员出庭应诉的目的,我国大部分省、市、县都出台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施文件,列举了一些情况下官员必须出庭的情况,比如新年的第一件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行政赔偿数额比较大的案件、群体性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审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建议出庭的案件等等,强化了官员出庭应诉的要求,并且都规定了出庭应诉的考核机制,官员出庭率大大提高了。如根据资料统计,2014年甘肃高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90%。
提高官员在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可以有效缓解百姓“告官不见官”的不满情绪,为民、官对簿公堂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官员了解本级政府或者部门行政执法过程存在的问题提供第一手信息,是对官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最生动的课堂。但仅仅提高官员出庭率并不当然地提高官员的应诉能力。许多官员在硬性考核指标压力下被动出庭,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主要任务都委托了律师代理,官员由于“官本位”思想、欠缺法律知识或者法庭辩论技巧、不了解庭审程序、惧怕与当事人针锋相对地交锋等原因,往往是“出庭不出声”,虽然完成了出庭率,却不能抓住出庭应诉的机会来最有效地锻炼和提升自己驾驭诉讼的能力,实在是令人遗憾。
官员担心
没有辩论口才和技巧
当官员接到原告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后,首先要分析诉讼时效和管辖权问题。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把行政诉讼时效做了延长,并且吸收了司法解释的内容,对不动产和其他案件最长保护期限作了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则会丧失胜诉权。如果发现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权错误,应当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其次,要分析清楚原告是否有当事人资格。如果没有当事人资格,可以提出当事人资格不适当的抗辩。如2013年6月1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二位吴姓原告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乌木”行政纠纷上诉一案,因为案件所涉乌木并非由原告吴某发现、发掘,二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在辨析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同时,还要留意原告起诉的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分析判断其目的是否正当、合法,所陈述事实和理由是否属实、详尽,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诉讼中的“突然袭击”的效果,起诉状中往往把事实和理由方面陈述的很简略,等到开庭时突然抛出一些详尽的事实主张,让行政官员措手不及,因此,必须先做到“知彼”,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再次,要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研判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诉讼主要是解决行政行为合法性,对合理性只是有限审查,如果发现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显失公平情况下,就应该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并及时通知原告,取得原告谅解,及时撤诉,体现行政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良好作风,免得日后败诉更加被动,而且可以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诉累,节约诉讼资源。经过认真研判如果认为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与合理,那么就应该做好应诉准备。
第四,对本单位或部门所做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为庭审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做好准备。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如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要证明提出过申请),要找出法律依据以便在后面庭审中向法院提出。法谚“举证责任之所在乃败诉之所在”,理清举证责任问题是应诉成败的关键。当然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法定的证明程度,即符合证明标准,不同的行政行为证明标准是不一样的,要按照法定标准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要尊重司法审判人员,遵守审判程序和法庭要求,对原告的一些过激言行要保持冷静应对,以事实和法律说话。组织好语言,表达要清楚。很多官员担心自己没有辩论口才和技巧,平时做报告滔滔不绝,但在法庭上却说不话来。其实法庭辩论并不是演讲,主要是要把事实将清楚,完成举证责任,把法律依据摆出来。法官不会依据“口才好坏”来裁判的,裁判的基础是证据,证据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核心。
需要建立应诉专业官员?
解决“三不出”问题只是为官员应诉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前提和机会,掌握应诉技巧也只是方法论之一种,能力的培养尚需在诉讼外架构其他路径。
首先,官员平时要养成对案件研判的习惯,特别是对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案件更应该多加关注,通过个案研习可以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也可以通过个案中其他行政主体应诉胜败得失为基础进行经验总结,达到“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的效果。
其次,在法治建设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和政党治国理政的主要手段的今天,官员必须在平时养成学习法律知识的习惯。官员学习法律知识要点有三:一是重点学习与本身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也要学习相关的党内法规;二是学习一些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如职务犯罪刑法规定、合同法、民商法常识等;第三,学习法律基本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则,养成法律思维。
再次,组织专门培训班。培训是知识和经验传授与分享的过程,是提升官员应诉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可以通过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开始专题培训或研讨班,聘请法律专家、法院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的资深法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以及应诉能力较高的官员等进行授课与经验交流,以可以采取到法院审判现场进行观摩的方式进行实例培训,提高官员的应诉能力。
建立司法与行政的互动制度。司法机关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诉讼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熟悉,可以建立司法与行政之间的互动与对接制度,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许多地方司法实践中已经做了这方面的有益探索,比如座谈会、联席会等形式,加强了司法与行政之间的交流,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
最后,是否需要建立应诉专业官员?有人主张选拨优秀的应诉行政工作人员,建立专业的行政应诉队伍,笔者认为此种方式不可取。因为行政诉讼过程不单纯是追求胜诉过程,它也是对行政官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良好形式,一旦官员应诉由于专业化而造成职业性分工以后,大多数官员就会失去亲临法院参加诉讼而锻炼应诉能力的机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每一位官员都应该成为懂法、守法、依法行政的主体,都应该成为应对行政诉讼的行家里手,否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很难实现。当然,让所有官员都能参加诉讼锻炼,并不等于每一个行政案件都必须让行政首长亲临,如果行政首长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也可以委托分管领导或者单位其他相关人员出庭应诉,熟悉案件情况的行政人员可以出庭协助。
(作者单位: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
解决“三不出”问题
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但在行政诉讼制度运行中也出现许多问题,从被告行政机关角度来看,先后出现了“不出庭”、“出庭不出声”、“出声不出效果”等问题。
为了解决官员不愿意出庭应诉问题,2004年国务院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明确要求,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为了达到督促官员出庭应诉的目的,我国大部分省、市、县都出台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施文件,列举了一些情况下官员必须出庭的情况,比如新年的第一件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行政赔偿数额比较大的案件、群体性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审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建议出庭的案件等等,强化了官员出庭应诉的要求,并且都规定了出庭应诉的考核机制,官员出庭率大大提高了。如根据资料统计,2014年甘肃高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90%。
提高官员在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可以有效缓解百姓“告官不见官”的不满情绪,为民、官对簿公堂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官员了解本级政府或者部门行政执法过程存在的问题提供第一手信息,是对官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最生动的课堂。但仅仅提高官员出庭率并不当然地提高官员的应诉能力。许多官员在硬性考核指标压力下被动出庭,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主要任务都委托了律师代理,官员由于“官本位”思想、欠缺法律知识或者法庭辩论技巧、不了解庭审程序、惧怕与当事人针锋相对地交锋等原因,往往是“出庭不出声”,虽然完成了出庭率,却不能抓住出庭应诉的机会来最有效地锻炼和提升自己驾驭诉讼的能力,实在是令人遗憾。
官员担心
没有辩论口才和技巧
当官员接到原告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后,首先要分析诉讼时效和管辖权问题。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把行政诉讼时效做了延长,并且吸收了司法解释的内容,对不动产和其他案件最长保护期限作了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则会丧失胜诉权。如果发现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权错误,应当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其次,要分析清楚原告是否有当事人资格。如果没有当事人资格,可以提出当事人资格不适当的抗辩。如2013年6月1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二位吴姓原告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乌木”行政纠纷上诉一案,因为案件所涉乌木并非由原告吴某发现、发掘,二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在辨析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同时,还要留意原告起诉的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分析判断其目的是否正当、合法,所陈述事实和理由是否属实、详尽,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诉讼中的“突然袭击”的效果,起诉状中往往把事实和理由方面陈述的很简略,等到开庭时突然抛出一些详尽的事实主张,让行政官员措手不及,因此,必须先做到“知彼”,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再次,要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研判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诉讼主要是解决行政行为合法性,对合理性只是有限审查,如果发现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显失公平情况下,就应该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并及时通知原告,取得原告谅解,及时撤诉,体现行政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良好作风,免得日后败诉更加被动,而且可以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诉累,节约诉讼资源。经过认真研判如果认为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与合理,那么就应该做好应诉准备。
第四,对本单位或部门所做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为庭审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做好准备。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如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要证明提出过申请),要找出法律依据以便在后面庭审中向法院提出。法谚“举证责任之所在乃败诉之所在”,理清举证责任问题是应诉成败的关键。当然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法定的证明程度,即符合证明标准,不同的行政行为证明标准是不一样的,要按照法定标准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要尊重司法审判人员,遵守审判程序和法庭要求,对原告的一些过激言行要保持冷静应对,以事实和法律说话。组织好语言,表达要清楚。很多官员担心自己没有辩论口才和技巧,平时做报告滔滔不绝,但在法庭上却说不话来。其实法庭辩论并不是演讲,主要是要把事实将清楚,完成举证责任,把法律依据摆出来。法官不会依据“口才好坏”来裁判的,裁判的基础是证据,证据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核心。
需要建立应诉专业官员?
解决“三不出”问题只是为官员应诉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前提和机会,掌握应诉技巧也只是方法论之一种,能力的培养尚需在诉讼外架构其他路径。
首先,官员平时要养成对案件研判的习惯,特别是对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案件更应该多加关注,通过个案研习可以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也可以通过个案中其他行政主体应诉胜败得失为基础进行经验总结,达到“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的效果。
其次,在法治建设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和政党治国理政的主要手段的今天,官员必须在平时养成学习法律知识的习惯。官员学习法律知识要点有三:一是重点学习与本身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也要学习相关的党内法规;二是学习一些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如职务犯罪刑法规定、合同法、民商法常识等;第三,学习法律基本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则,养成法律思维。
再次,组织专门培训班。培训是知识和经验传授与分享的过程,是提升官员应诉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可以通过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开始专题培训或研讨班,聘请法律专家、法院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的资深法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以及应诉能力较高的官员等进行授课与经验交流,以可以采取到法院审判现场进行观摩的方式进行实例培训,提高官员的应诉能力。
建立司法与行政的互动制度。司法机关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诉讼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熟悉,可以建立司法与行政之间的互动与对接制度,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许多地方司法实践中已经做了这方面的有益探索,比如座谈会、联席会等形式,加强了司法与行政之间的交流,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
最后,是否需要建立应诉专业官员?有人主张选拨优秀的应诉行政工作人员,建立专业的行政应诉队伍,笔者认为此种方式不可取。因为行政诉讼过程不单纯是追求胜诉过程,它也是对行政官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良好形式,一旦官员应诉由于专业化而造成职业性分工以后,大多数官员就会失去亲临法院参加诉讼而锻炼应诉能力的机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每一位官员都应该成为懂法、守法、依法行政的主体,都应该成为应对行政诉讼的行家里手,否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很难实现。当然,让所有官员都能参加诉讼锻炼,并不等于每一个行政案件都必须让行政首长亲临,如果行政首长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也可以委托分管领导或者单位其他相关人员出庭应诉,熟悉案件情况的行政人员可以出庭协助。
(作者单位: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