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网络犯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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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又一重大战略部署。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与社会生活关系日益紧密,这就要求我们关注网络犯罪的演变,对于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作出应对,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网络犯罪是区别于传统犯罪的新型犯罪类型,其犯罪手段具有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特殊性,社会危害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网络犯罪的快速变化与理论研究形成反差,我国网络犯罪的相关立法较为薄弱,实践中也暴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这些弊端严重影响了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之下,有必要进行治理方式和手段的再拓展,进一步完善网络犯罪立法,以有效化解治理难题,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 依法治国;网络犯罪;治理对策
  [作者简介] 王开锋(1991—),男,山东邹城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任 堃(1982—),女,山东兖州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讲师,政治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中图分类号] D9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98X(2016)03-0037-06 [收稿日期] 2016-01-21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努力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这对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走向深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有重要意义。《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在网络发达的现代社会,社会公众与网络的关系日益密切,智能政府、电子商务、网络教育等一系列基于互联网的新生事物不断出现并蓬勃发展,智能设备的普及更是极大拓展了网络社会的触角,但是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基于网络的网络犯罪问题也日渐突出,危害网络空间秩序,侵犯公众的利益,这就给社会提出了如何进行网络治理的新问题。
  第一,本文对网络犯罪进行概念上的界定,明确研究的主题;第二,分析网络犯罪的演变与现状,对于犯罪行为的原因与手段作简要梳理;第三,对于网络犯罪的处理给出可能的解决路径,通过网络道德,技术防范,完善立法,国际司法合作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达到遏止网络犯罪的目的,维护网络正常秩序,促进网络发展,保障国家“互联网﹢”战略的顺利实施。
  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是在互联网兴起之后出现的一种区别于传统犯罪的新型犯罪现象。网络犯罪在刑法之中并没有独立的罪名,在刑法学专业的具体罪名中并不存在,它只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个并不正式的习惯称谓,在刑法学的理论中,属于一种依据犯罪特点来进行归纳和划分的犯罪类型。
  在目前理论研究中,对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观点。有的学者以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为标准,认为在网络犯罪定义中,存在广义界定说和狭义界定说。其中,广义界定者认为,网络犯罪应该分为两类,首先是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即对于计算机本身形态的犯罪,表现为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对于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毁坏、窃取等。其次是将计算机作为作案介质、作案工具的犯罪。[2]此种犯罪仅仅是将计算机作为作案的实施工具,其目的是非法获得、窃取受害方的钱财或者个人信息等。其表现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金融诈骗,对于他人财产的窃取。还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对计算机犯罪的另一种称谓。[3]也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应该是在网络空间内,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或利用计算机为工具而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据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文倾向于此种观点。在2000年之后,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社会公众的网络参与度不断提高,日常生活同网络的关联性也不断提高,传统犯罪的网络化也开始增长,利用计算机为工具,依托网络的互通互联,对普通网络用户的财产犯罪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其主要特点是必须依托网络空间这一基本条件,还应该是运用计算机通过网络进行的侵害犯罪,这才是厘清其实质与表现形式的概括,符合网络犯罪的现实。
  但是,网络犯罪毕竟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个概念,在这里有必要区分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这对于刑法罪名的设立和罪刑适用也有积极意义。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相同之处都在于,需要以计算机为工具。但其仍然是有很大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从发展代际上看,计算机犯罪是在计算机出现,网络社会兴起之前的针对计算机系统所实施的犯罪,在刑法中,就列举了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等。而网络犯罪是在计算机技术已经高度发展,全球性的互联网建设初步形成之时,个人计算机大量地接入互联网,网络社会在此形成,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数据传输,实现现实社会中的大量活动。网络也在这时成为犯罪工具,并迅速地将传统犯罪网络化,开始出现于虚拟的网络社会中。财产侵害型犯罪占据了网络犯罪的大多数,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解决了在网络犯罪中对于传统犯罪网络化的问题。
  从空间关系上看,计算机犯罪的犯罪行为只能是通过直接接触计算机进行非法操作来实现,其行为也仅仅是指向所触及的计算机的信息系统或者所存储的信息为行为对象。并没有实现犯罪地和犯罪行为的分离。而网络犯罪则伴随着网络社会的形成和网络空间的不断扩大,实现了犯罪地和犯罪行为的分离,犯罪行为人可以通过网络远程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不会直接同受害人和行为对象相接触。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也从作为犯罪对象、犯罪工具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犯罪空间”[4]。这一全新空间的出现,也冲击了案件侦查和司法管辖的现有体制,对于司法实践提出新的要求。   网络犯罪的演变与特征
  网络犯罪形式的发展变化是有着时代背景和技术发展背景的,所以其演变的阶段和步骤是不可能脱离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演变而单独演化的。传统的制度体系是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不断受到冲击的,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社会的失序问题,网络暴力和网络违法的发生都是相伴而生的。认清技术发展之下的网络犯罪的演化,有利于我们抓住网络犯罪问题的来龙去脉,找寻应对之策。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找寻法治方式保障网络社会秩序,净化网络空间以寻求网络社会的更大发展。
  (一)网络犯罪的演变
  从我国网络犯罪的状况看,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0年之前。计算机的普及带来了新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但是这一时期并没有形成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关注度的犯罪案件。其原因在于,在计算机初始普及阶段,互联网发展的萌芽时期,计算机还处于一个孤立、分散的形态中,互联网建设尚未在我国全面铺开,高昂的上网成本也没有形成对于普通人的吸引力,此外,在社会中计算机尚未普及,受众小,范围有限,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并没有进行有效的联通。在这期间,有关计算机犯罪多是对于单个计算机系统的破坏或者信息窃取。此类犯罪实际上是只能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实施的犯罪,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在2000年之前,《刑法》中第285和286条的规定,即是对于此时期的突出情况所作出的规定。除了对于计算机系统的破坏之外,计算机单机软件的盗版可以看作是计算机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于单机软件的保护还是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视角进行,并没有在网络犯罪或者计算机犯罪的层面上进行关注。
  第二阶段,2001年至今。这一时期,中国互联网经历了一个爆发式的增长,不管是从计算机普及度,网络受众人数都在爆发式地发展,中国的互联网公司在这一时期经历了第一次快速生长,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一批公司在这一时期崛起。同时,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互联网企业的大量出现,网络世界的参与者也出现井喷式增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我国网民用户规模从2000年的0.23亿人达到2015年的6.6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48.8%。[5]可以说,中国互联网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时代。
  网络的发展将碎片化的计算机重新整合起来,纳入了统一的信息网络,各个计算机间由原来的信息孤岛,变成了互相联通的信息源,由单纯信息接收变成了各信息源之间的互动。网络社会逐步形成,线上网络社会和传统现实社会开始出现区分,网络犯罪的情况由此也发生了变化,利用网络为工具的侵害成为犯罪的标准模式,传统犯罪的网络化爆发式增长,使传统犯罪进入网络时代。在这一阶段,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和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是当时计算机犯罪的主体部分,而在此种犯罪结构之中,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财产犯罪又占了绝大多数。在此种情形下,《刑法》第287条展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基于社会现实中涉网案件的发展,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重点关注和予以严厉制裁的是“网络犯罪”,关注的重点不再是技术攻击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而是利用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
  网络犯罪的演变主要是以上两个阶段,对于演变过程的梳理有助于我们解决网络犯罪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做好未来的防治与立法规划。就目前学者的观点来看,于志刚又提出了网络平台的第三个阶段,主要观点是伴随着网络平台的逐步形成,网络空间和网络社会开始形成,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同时存在的“双层社会”成为新的社会结构[4]。网络作为一个犯罪空间,开始出现一些完全不同于第二阶段的犯罪现象,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在网络空间中发生,其作案手段又可以在网络和现实中同时发生,这种新现象表明了网络犯罪的新发展,在现实与网络的深度融合中,其已经突破了传统犯罪网络化这一阶段,已经有了自身的行为逻辑和行为方式,一些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要依托网络的环境,如果缺少了这一网络生态,其产生的犯罪后果并不能达到相当的危害性。
  (二)网络犯罪的特征
  互联网社会的一大特征就是突破了现实的国家边界,网络让世界上所有的计算机设备都存在于同一个互联网之内,互联网社会的无国界性和扁平化的交流方式也构建了一个全新的、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网络社会。在这种背景下,网络犯罪所表现出的特征,明显不同于传统现实社会中的其他类型犯罪。
  网络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隐蔽性强,犯罪分子抓捕难度大。网络的虚拟性和身份的匿名性给犯罪行为人以身份掩护,可以使其尝试他们在网络空间外绝不会实施的行为,并且使非信息技术专业人士难以察觉和及时应对。行为人往往利用计算机通过网络截取、干扰信息数据资源,破坏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这些操作并不需要行为人出现,仅仅是通过伪装身份远程操纵计算机就可以实施。此外,网络犯罪证据发现困难,原因是在互联网社会中,信息流的存储和交换都是无形的,很难有办法进行追踪,相反删除更改却很容易,这种几近不留痕迹的作案方式,在侦查中很难寻找到可靠证据。
  二是蔓延快,危害性大。互联网社会将社会公众纳入同一个网络社会,那么网络犯罪的对象就将会是整个网络社会中的参与人,从理论上说,每一个人都将是这种犯罪的潜在受害人,涉及人数将会非常庞大。其危害领域也极为广泛,可以是政府机关,教育单位,银行金融系统等等,其涉及面十分宽广。例如,当前网络经济犯罪带有一定广泛性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由于在网上具有传播领域广泛的特点,犯罪的非法获利以及造成的损害较之以往有很大增长。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以下简称北京网安)、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联合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共同发布的《2015年第一季度网络犯罪数据研究报告》,近年来侵害网民财产和个人信息安全的网络犯罪行为日趋猖獗,2015年1至3月,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共接到网络诈骗报案4920例,报案总金额高达1772.3万元,人均损失3602元。其中,PC用户报案3773例,报案总金额为940.5万元,人均损失2493元;360手机用户报案1147例,报案总金额为831.8万元,人均损失7252元。[6]   三是犯罪现场和空间的虚拟化。网络犯罪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特点就是空间的虚拟性,所有的行为都可以通过虚拟中的信息交流来实现,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传统犯罪中的犯罪现场的确定是很容易的,就是其犯罪行为的发生空间,犯罪结果的实现空间和地点。但是网络犯罪的犯罪空间的确定是有自身特点的,通过虚拟化的空间,网络犯罪实现了犯罪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的分离,这就出现了行为人犯罪现场的二重性,即物理化的现实的犯罪实施地以及虚拟化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四是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同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突出了网络的技术手段,对于攻击数据库一类的犯罪,对电脑知识和专业能力都有着极高的要求,因为在信息数据系统的保护上,都由专业安全公司进行了数据加密和防火墙设置,突破保护限制和密码破译只有高级网络技术的行为人才有这种能力。对于网络侵财性的诈骗类犯罪,虽其专业要求不甚高,但是仍需要对于网络整体有一个深入了解,并且在搜集信息,资金转移等方面寻找网络规则漏洞实现诈骗侵财的目的。这些犯罪行为的实施,需要有掌握相关技术知识的才能和网络的环境作为外部条件。
  网络犯罪的治理对策
  通过对于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梳理以及其特征分析,我们会发现,在互联网社会蓬勃发展之时,为应对网络社会的失序,必须要对网络犯罪问题进行系统化的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一要求下,必须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消除网络犯罪滋生土壤,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网络伦理道德秩序的建构
  一要构筑正确的网络伦理道德观。网络社会中的道德失范是网络犯罪的重要原因,如何在新型社会结构中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实现现代网络社会同传统道德伦理的接续,是矫正网络社会失序问题的重要手段。
  面对现有的道德伦理在网络上缺乏约束力的现状,我国在宏观上应该加强网络道德伦理的研究,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伦理,同时,借鉴国外有关的伦理道德准则,架构中国的网络伦理的理论和制定网络时代需要的、适合国情的伦理道德规范。在微观上,面对各种各样的不规范甚至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行为,目前,各国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则。在这些规则和协议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协会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十条戒律。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计算机与网络的行为准则。比较可行的方案是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牵头,通过互联网企业和各参与者共同起草网络行为规范,形成互联网行业自律,带动网络社会风气向好。一方面,用这些准则规范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对违反准则的行为人进行谴责和依法追究责任。
  二要加强法治、道德的宣传教育。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政府和媒体应对公众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的教育,让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计算机法律规范、道德伦理的教育同步进行,形成综合治理的新制度。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懂得,在计算机网络中同样要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公共道德,构筑法治和道德的“防火墙”。让网络中道德自律成为规范行为的一道防线,让法律规范和法律强制成为网络社会的一道底线,坚持法德并举,协同推进,引导网络社会走上正常法治轨道,改变严重的失序状态。
  (二)加强网络犯罪的技术防范
  网络安全主要技术结构层次包括:物理安全,安全控制和安全服务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互为支撑的,物理安全是基础,其涉及信息的安全存取,信息存储介质的安全可控是信息存储安全的基础,信息流的传输和控制以及使用都需要一种安全的信息存储环境。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漏洞都会导致信息的外泄,给不法之人以可利用的机会。就目前技术手段和技术实践看,网络犯罪的技术防控手段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运用预防与杀毒相结合的办法以对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犯罪,这要求网络使用人主动提高警惕意识,做到对系统的经常性检查,找寻漏洞,及时查杀病毒;二是运用加密措施和设置防火墙以对抗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泄密、窃密、盗窃软件程序等犯罪,对于存储敏感信息的计算机设备,需要对存储信息进行二次加密,对于敏感信息设置多道防火墙以隔绝设备与外界互联网的直接联系;三是运用主体识别和验证的技术以对抗针对金融系统的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此类预防手段最普遍适用的就是网银中的U盾,通过一个动态密码来保障金融账户同真正主人的一致性来保障账户安全;四是采用路由器把住国际Internet出口并在用户服务器上运用专门软件设置过滤网关以对抗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内容的犯罪等,对于接口的控制可以形成互联网“避风港”,一定程度上保护控制端内部的信息安全,并且对于互联网信息进行过滤,保障信息安全,净化信息源。
  (三)完善网络犯罪的立法
  网络犯罪冲击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方方面面。当务之急是健全反网络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刑事立法是国家运用法治手段打击和治理网络犯罪的前提基础,需要根据现实情况,调整相关网络犯罪的立法,为法律打击犯罪行为提供依据。就国外经验来看,美国在1984年已经出台了专门的法律《伪造进入程序和滥用计算机欺诈法》,之后又多次出台相应法律以调整不断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网络犯罪的行为,但是在法律规章上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几部行政法规概括地规定了相关事项,从法律权威性上说,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有待提升为法律,从实用性上说,这些都只是规定原则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作为定案法律依据。为此,可行思路有,可以在《刑法》中增加关于网络犯罪的专门章节,将整个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体系化,而不是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对于法律的修正来进行琐碎的修补。同时,为了防止在法律适用时因为量化标准模糊和界定不清导致无法遵循,需及时加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于专业性强的网络术语与网络技术术语概念,注重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内涵与外延,以利于司法实践的应用。
  (四)加强网络立法的国际司法合作
  网络世界的基本特性就是跨国性、无国界的,网络空间当中并没有领土国界的区分,网络犯罪可以同时在任何国家发生,并不受国家之间物理边界的限定,理论上任何一个互联网用户可以于瞬间进入各国的网络系统。相对于网络犯罪的无国界性,网络犯罪的管辖却是有国界的,这就要求国家之间进行合作。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各个国家存在共同利益。因此,与传统社会各个国家联手打击犯罪相比较,打击网络犯罪特别需要网际合作、国际合作、全球合作。
  我国要积极倡导和参与构建应对网络犯罪行为的国际法律框架,在网络犯罪国际条约制定中争取话语权,主动融入网络犯罪国际法律体系,推动建立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秩序。要建立网络犯罪国家间信息交流机制。在国际条约规范下,构建国家间互信互利的网络犯罪信息交流机制,相互学习借鉴打击网络犯罪的技术与经验,加强国与国之间相关网络犯罪的信息交流,促进网络犯罪信息合作,共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 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J].中国法学.2014(6).
  [2] 刘守芬,孙晓芳.论网络犯罪[J].法学研究.2001(3).
  [3] 冯卫国,张立宇.网络犯罪及其相关问题[J].科技与法律 季刊.2001(4).
  [4] 于志刚.网络思维的演变与网络犯罪的制裁思路.[J]中外 法学.2014(4).
  [5] 新华社.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 手机网民规模稳步增长. 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5-07/23/c_128051856. htm,2015-7-23.
  [6] 中国新闻网.网络诈骗犯罪数据发布 已有百万余恶意 网站入库.http://news.hsw.cn/system/2015/0428/243354.
  shtml,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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