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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三种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19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体制度。33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纳税人主体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方能为个税的整体改革提供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