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并举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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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最饱满地概括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要求,实现和谐历来有法治与德治之争,法治德治的关系不是谁先谁后、谁主谁次的问题,它们的差异正是互补的前提;和谐社会既是法治社会,也是德治社会,法治与德治结合,或“德法并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合力;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推行“德法并举”还应放归现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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