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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等教育法》部分条款修正的讨论,可以推动修法从全景式评议向修订草案的具体提出迈进。台湾地区《大学法》学生事务专章对大学招生权、大学学籍管理权、学生学习权与申诉权等权力授予明确、规制清晰、程序与实体并重,可供大陆修法借鉴。笔者认为,《高等教育法》应设学生事务专章,该章条款的订立乃至整部法律的修订,可以从明晰立法宗旨、加强立法规范、重视公众参与三方面着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