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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纪律规制、道德教化和法律制裁是社会治理的三个方面,通过纪律的社会治理主要是指依据纪律规范实施纪律规制。纪律规范是独立的法律型社会规范,它具有道德法律交互性。纪律规制有强制、评价、教化、预测、导向等基本功能。为加强和提升纪律规制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在“知”的层面,加强纪律教育,树立正确的纪律观和法治观;在“行”的层面,加强监督与惩戒,扩大纪律规制权威和效果。
[关键词] 纪律;纪律规制;纪律规范;社会治理;法治;法律型社会规范;纪律观;法治观;道德法律;纪律教育
[作者简介] 张 晨(1984—),男,山东枣庄人,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博士后,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推进国家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 D0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98X(2017)06-0019-05 [收稿日期] 2017-02-12
纪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体现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生活意识和观念对现实生产力的反映。纪律不单是一种作为手段的社会治理方法,也不仅是一种作为途径的国家治理模式,纪律更是一种体系化、制度化的社会规范,它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一道,成为牵引社会运行的“三驾马车”。[1]
一、社会治理视域下的纪律内涵
纪律是不同于德育和法治的行为规范治理方式,道德教化、法律制裁和纪律规制是社会治理的三个方面。纪律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规范与特殊治理方式,有其独特的运作机制和意蕴内涵。根据字面意思,“纪”是指丝的端绪,“律”指代乐器节律,“范不一而归于一”乃律。纪律可以引申为“法度”“规章”“制度”,并有规定、规程、要求之含义。[2](P8)纪律的载体形式为纪律规定与纪律条文,其核心内涵为“规则”,即基于某种特定情势进行特定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在社会治理视域下,纪律规制是运用纪律规范价值引导、运用纪律权威影响、运用纪律组织来发挥功能的。总的来说,纪律是一种社会衡量,其规范影响和规范效果能够决定它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贡献。
(一)纪律规范是法律型社会规范
首先,纪律规范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规范,纪律规制是一种独特的社会治理方式。纪律规范并非法律规范的附庸,而纪律规制也不仅仅是其他社会治理策略的手段和途径。其次,纪律规范是法律型社会规范,它具有法律型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与其他法律型社会规范有共同之处。最后,纪律规范具有社会规范的外在性和一般性特征,即明确性、概括性、统一性、公共性和层次性;在内容上,它有强制性、复杂性、评价性和工具性等特征;此外,在性质上还具有阶级性、教育性、文明性、自觉性和实践性等特征。
(二)纪律规范具有道德法律交互性
纪律规范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特征,它既能表现出道德性,也会表现出法律性,还会表现出道德法律交互性。
第一,在调整范围方面。纪律规范既有对道德层面品质人格方面的调整,也有对法律层面行为活动方面的调整,它的调整范围居于道德和法律之间,即纪律所调整的领域几乎涵盖了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且在法律调整范围以外还存在的很多社会关系也由纪律规范予以调整。以调整范围覆盖面大小为标准,纪律规范大于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却又小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
第二,在作用机制方面。道德发挥作用主要依靠内心的信仰和外部的舆论、习俗等,法律发挥作用主要依靠行为主体的遵守、服从和暴力强制,而纪律发挥作用兼有道德型和法律型的作用机制。纪律既可以通过公众舆论、传统文化习俗习惯(比如对大自然的信仰、诚实的品格、规矩的行为方式)等道德型作用机制发挥作用,也可以通过服从、暴力强制(规训)、契约等法律型作用机制发挥作用。不同的纪律有着不同倾向的作用机制。比如,指令、禁令式的军事纪律主要依靠法律型作用机制,而倡议性的、契约式的公共场所纪律则主要依靠道德型作用机制。
第三,在评价标准方面。道德评价标准趋向于“真”“善”“美”,法律评价标准趋向于(现实社会生活发展过程中的)利害关系,而纪律评价标准是某一组织内部或特定领域内的动态平衡标准,它根据设置纪律规范的目标、价值和预期功能,在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的区间内取值定位。在纪律标准视域下,对一个具体行为作出的评价可能是“有道德、守纪律、遵守法”“有道德、不守纪、遵守法”,也可能是“不道德、不守纪、遵守法”。只有在特殊的组织类型(如犯罪组织)中,才会发生“不道德、守纪律、触犯法”的评价情形。
二、纪律规制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和局限
纪律规制的功能是指纪律规制依照纪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所发挥的功效和效能,是纪律规范的质的规范性的效果表达和价值体现。我们通常认为纪律规范的功能有“实现控制”“调解纠纷”“维护公共利益”以及作为手段的“促进目标的实施”。但是纪律规制并非“一统天下”,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
(一)纪律规制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
纪律规范是法律型规范,依照沈宗灵、张文显《法理学》关于法律规范的功能解释模型,对纪律规范(纪律规制)的功能进行阐释。纪律规制功能的内容是由纪律规范本质决定的,它表现为质的几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评价、教化、预测、导向等功能。[3](P64)
1.纪律规制的強制功能
纪律强制既是纪律权威的体现,同时也是纪律规范得以实施的保障。只有纪律强制力的出现,人们才会产生对纪律权威的尊敬和服从,以及对纪律制裁、纪律惩罚和纪律处分等消极后果的惧怕和恐慌,这种强制力的威严和震慑才能够保障纪律规范有效实施,及时有效制约、约束和制止破坏纪律规范所认可与保护的秩序和关系。
2.纪律规制的评价功能
纪律规制是一种明确的社会评价活动。纪律规制过程中,依据纪律规范所提供的行为标准和行动准则,是判断、考量和评价人们行为的参照系和标杆。纪律规定明确告知人们哪些行为不可为、禁止为,向社会公众提供一套标准化的行为参考指标和行为评价标准。人们可以按照纪律规范的尺度和要求,保持合乎纪律规定的行为举止,遵守纪律规范,并将其作为自己行动的依据。这种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认可或不认可、支持或不支持的评定、评估、鉴定和考核就是纪律规范的评价功能。 3.纪律规制的教化功能
纪律教化是在纪律规制过程中同时进行的活动。它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最基本的纪律教育,另一个层次是社会整体意义上的纪律教化。纪律教育是社会成员感触最直接、最真实的活动,普遍开展的纪律教育活动(普纪)范围涵盖广、受众规模大,包括各学龄阶段和学历层次的学生、社会各专业领域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通过社会性的纪律教育活动,社会成员将其推行的纪律价值观、纪律行为模式吸收、内化到自身,在所属群体环境与其他群体成员互动、传播,形成社会成员对纪律规制及纪律规范的共识性认识和广泛性认同。[4]
4.纪律规制的预测功能
纪律预测可以分为纪律情景预测和纪律趋势预测。纪律情景预测是指人们可以根据纪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在心里想象、模拟出一种他人行为和群体性活动的预设、预想,以合理安排自己的角色定位和行为计划,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互动,衔接、配合他们的行为,更好地融入群体性活动;纪律趋势预测是指纪律规范作为社会调控的监测器和社会内部压力的解压阀,准确记录着社会运行状况,国家、社会和相关纪律规范制定主体可以根据纪律规范的实施运行情况加以调研、总结和发现,监测出不良社会现象及其社会生存基础,研判各种社会群体的活动动向与发展态势,在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主要指社会变迁、社会流动、社会分层)中找到各种新生的社会关系、发现新出现的社会结构要素,以实现纪律规范主体对客体的深层透析和全面认知。
5.纪律规制的导向功能
纪律导向从内容上划分,主要分为价值导向、目标导向和行为导向三个方面。既要对社会成员进行纪律价值观导向,又要塑造大众的“遵纪律、守规矩”社会人格导向和社会行为基准导向,同时还要进行社会成员遵守纪律规定、服从纪律规范的行为导向。导向功能本身具有正向导向和负向阻却导向两个角度,正向导向是对某种类型行为的再现进行管控和限制,而负向阻却导向是对违纪行为以外的自由自主行为的认可和鼓励。
(二)纪律规制在社会治理中的局限
任何一种单一的社会治理方法都不是“万能”的,纪律规制也不例外。社会规范是一个系统,各种类型的社会规范必须彼此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发挥作用。[5]就纪律规制及纪律规范本身而言,它有一定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纪律规制主要依靠纪律规范发生作用
在众多类型的社会规范中,宗教信仰、社会禁忌、巫术、礼仪、伦理道德、惯例、法律、制度、纪律、规则、组织规章、政策等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社会治理功能与效用。纪律规制主要依靠纪律规范发挥功效,它作为调整特定社会领域、特定社会关系的规范治理类型,只是一种独特的、并非唯一的社会调整方法。基于此,纪律规制必须与其他社会治理方法相融合、相统一,促进纪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调整范围交接、规范结构匹配、效力功能耦合,才能实现社会治理的整体性效果。
2.纪律规制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实施
虽然纪律规制的实施范围十分广泛,可以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领域,但它并非适用于任何问题、任何情况,也不可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在很多社会生活领域里,在很多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处理上,在很多社会关系的调整上,采用纪律规制的调整方式也许是不可行的或不适宜的。尤其是人们的信仰、思想、认识以及私人生活事务方面,纪律的手段、纪律的方式方法不仅不能够妥善解决、处理好,反而会加剧矛盾处理难度或引发牵连性的危机和摩擦。任何超出适用范围、超越效力区间的(不正当、非正常、不恰当)实施都是减损和诋毁纪律权威、破坏和打乱纪律规范实施秩序的行为。纪律规制实施范围的特定有限性,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纪律规制在适用、效用等方面的专门性、特定性。
3.纪律规制有严格的实施条件
任何社会治理都倾向于制定简单、易操作的规则、规定,纪律规制也不例外。纪律规制的实施以及纪律规范的适用都仰仗于一定的实施条件,倘若条件欠缺,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一般来说,实施条件可以分为人员条件、物质条件、精神条件。人员条件是指纪律规范实施、操作、运行过程中的参加者,主要是纪律规范的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并且这两类主体应当具备良好的纪律素养、紀律精神。物质条件是指纪律规范执行、监督、检查等活动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工具、器材和场地、场所以及纪律权威机构和组织(包括非政府机关性质的社会公共组织)。上述两条件均需要国家财政的供养和支出,在某种程度上,人员供养和事业费支出决定了人员条件和物质条件的保障水平。而精神条件是指全社会形成了“遵纪律、守规矩”的风气和氛围,社会成员的人格结构和精神面貌包含着纪律品格、纪律品质的因素,国家实施纪律规范的政策、制度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下贯彻执行。
4.纪律规制的非完全适应性
社会生活日新月异、复杂多变,即便是科学、合理建构的纪律规范体系也难以完全表达和展现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关系的变动,这种凝结在纪律规范中的概念关系、情景假定和逻辑推理并不能完整体现出客观具体的社会实际生活,纪律规范对社会生活反映的不同步性(差异同步性)、差异协调性在纪律规范实施过程中就体现为非完全的适应性。我们发现,当社会规范彼此矛盾、出现摩擦和冲突时,纪律规范往往被强势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所压制,纪律规制成为法治和德治的工具性手段。更有甚者,纪律规制本应对纠治社会越轨行为进行“临场”控制,却被相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特权等所利用,纪律规范维护权益和秩序的“盔甲盾牌”被异化为侵害权利和重建新利益、新权威格局的攻击武器,成为某些特权操纵者利益争夺、私心报复、只为彰显地位权威进而滥施影响的工具。
三、加强和提升纪律规制
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
社会失范包括伦理道德失范、法律失范、纪律失范、礼俗失范、文化失范等多个层次和内容。纪律失范的主要表现是纪律规范弱化,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下降,人们对纪律规范的认同感降低,纪律规制的功能发挥受到不应有的阻碍和限制,并且纪律规范本身的缺陷使得纪律规范的运行机制受到阻断和停止。加强和提升纪律规制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显得尤为重要。 (一)在“知”的层面,加强纪律教育,树立正确的纪律观和法治观
纪律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但它却未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纪律规范体系,各种邪恶的行为在僭越道德和触犯法律之间徘徊和游荡。正是因为纪律经常在途径上与法律相配合、在手段上与管理相结合,其权威形象得不到树立,它的社会规范属性才得不到澄清。纪律规制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即“法纪”式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式的实施措施。只有强化树立正确的纪律观和法治观,才能纠正纪律规范属性认识上存在的偏差。
首先,纪律功能发挥不完全、作用局限是纪律规范认知偏移的客观障碍。我们清晰地看到,转型社会视野下的纪律规范频繁遭到破坏和蹂躏,纪律规范体系自身建设的不完整和纪律规范功能发挥的不完备,纪律规范实施过程中的缺乏正义和有失偏颇,纪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互动从属性、匹配不适性,基于此,社会公众对纪律规范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和定位。其次,基于个体生活经验和重大社会纪律事件的狭义“工具论”纪律观是社会公众纪律规范认知的主观障碍。狭义工具论纪律观认为纪律是专门对付那些“不服从”“不听话”的人的工具,纪律权威管理者和执行者选择性地实施纪律制裁或惩罚有着某种程度上的“报复”和“施展淫威”的嫌疑,社会公众在无人、无制度监督和无机会申辩、解释的情况下,只能是受制于纪律规范、任其宰割的羔羊。狭义工具论纪律观是社会公众对于纪律规范认同障碍的主要表现。最后,狭义工具论纪律观的生成机理是使用纪律权威、执行纪律规范的过程,同时也可能会成为毁坏纪律权威、降低纪律信赖感、降低纪律控制能力的过程,社会公众对于纪律规范产生了“看穿了”“没正事”“骗人的鬼把戏”等错误认知(价值评价)和纪律假意识,继而形成群体性的纪律假意识。
在纪律实践中,纪律规范本身有没有规范权威?它是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独立存在?还是仅仅作为一种手段或途径来实现德育或法治?纪律教育要解决上述诸多核心命题,以发展着的纪律实践逐步完善纪律规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纪律教育宣传总是依存于法制教育和“法治教育”,纪律教育手段也更多地与管理结合在一起,成为“纪律特色”的法治纪律教育和纪律管理模式。[6]
(二)在“行”的层面,加强监督与惩戒,扩大纪律规制权威和效果
纪律规制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治理方式,监督是治理纪律规制负外部性的有效手段,必要的监督是纪律规范运行的基本保障。纪律规制过程中的监督缺失将直接导致纪律规范目标的偏离和纪律规范任务的不能实现。
首先,纪律规范的组织性是监督的客观环境。根据纪律规范制定主体的权限和职责范围,纪律规范发生效力的空间和时间是特定的。纪律规范执行的环境是封闭的组织空间和特定的时间共同组成的合成场域,纪律规范的规制力只有在组织范围内对组织成员有效,一旦超越这个组织范围,纪律规制效力将完全失去。监督的范围应当与纪律规范执行的环境相一致,即纪律规范发挥功能的范围,它是组织空间和特定时间共同组成的客观环境。[7]其次,纪律实施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是监督的重点内容。自由裁量权是诱发纪律规范执行不公正相关度最大的因素之一,它历来被视为需要加以限制、管控和治理的对象。自由裁量权是规范制定者给予規范执行机构或规范执行人一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规范规定以外的“意外事件”的权限,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增强规范运行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最后,除了对“意外事件”的防备和考虑,规范体系中规定条文过度概括的“兜底条款”也是自由裁量权发挥功用的空间,它承载了规范运行中出现的模糊情景和不确定因素,自由裁量权的功能空间也因此成为矛盾争议最为集中、实施操作最为复杂、功能效果最难保证的区域。
在社会转型时期,加强对“中间状态”的纪律规制及纪律规范研究意义重大。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纪律规制与纪律规范研究越来越成为社会转型发展之需要,新出现的社会关系需要得到确认和调整,新形成的社会结构需要得到认可和治理,以纪律规范为基点展开研究将成为时代之需、强调“通过纪律的社会治理”将成为主流之趋。
[参考文献]
[1] 张晨.论纪律规范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纪律宗旨、 纪律权力、纪律意识和纪律环境[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4,(03).
[2] 蒲坚.中国法制史[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
[3] 沈宗灵,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4] 张晨.论中学生的纪律规制——兼谈中学生纪律观重塑 与法治观改造[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3,(30).
[5] 张晨.困境与出路:纪律规范的当代价值[J].中国领导科 学,2014,(05).
[6] 张晨.治理与觉醒:新时期规范教育进阶微探[J].中学政 治教学参考,2014,(09).
[7] 张晨.论纪律规范实施监督[J].中国领导科学,2017,(03).
Research On the Function of Discipline Regul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Governance
ZHANG Chen
(Department of Decision Consultation, Colleg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89, China)
Abstract : Discipline regulation, moral education and legal sanctions are the three aspects of social governance. The discipline of social governance mainly refers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discipline regulations based on discipline norms. Discipline is an independent legal social norms, and has the moral and legal interaction. Discipline regulation has the basic functions of compulsion, evaluation, enlightenment, prediction and guidance.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status and role of regulation in the discipline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the “knowledge” level, it should strengthen discipline education, establish a correct concept of discipline and the rule of law; in the “activity” level, it should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punishment, expand the discipline regulation authority and effect.
Key Words : discipline ; discipline regulation ; discipline norms ; social governance ; rule by law ; the legal type of social norms ; concept of discipline ; rule of law ; moral and law ; discipline education
[责任编校:张立新]
[关键词] 纪律;纪律规制;纪律规范;社会治理;法治;法律型社会规范;纪律观;法治观;道德法律;纪律教育
[作者简介] 张 晨(1984—),男,山东枣庄人,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博士后,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推进国家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 D0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98X(2017)06-0019-05 [收稿日期] 2017-02-12
纪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体现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生活意识和观念对现实生产力的反映。纪律不单是一种作为手段的社会治理方法,也不仅是一种作为途径的国家治理模式,纪律更是一种体系化、制度化的社会规范,它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一道,成为牵引社会运行的“三驾马车”。[1]
一、社会治理视域下的纪律内涵
纪律是不同于德育和法治的行为规范治理方式,道德教化、法律制裁和纪律规制是社会治理的三个方面。纪律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规范与特殊治理方式,有其独特的运作机制和意蕴内涵。根据字面意思,“纪”是指丝的端绪,“律”指代乐器节律,“范不一而归于一”乃律。纪律可以引申为“法度”“规章”“制度”,并有规定、规程、要求之含义。[2](P8)纪律的载体形式为纪律规定与纪律条文,其核心内涵为“规则”,即基于某种特定情势进行特定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在社会治理视域下,纪律规制是运用纪律规范价值引导、运用纪律权威影响、运用纪律组织来发挥功能的。总的来说,纪律是一种社会衡量,其规范影响和规范效果能够决定它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贡献。
(一)纪律规范是法律型社会规范
首先,纪律规范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规范,纪律规制是一种独特的社会治理方式。纪律规范并非法律规范的附庸,而纪律规制也不仅仅是其他社会治理策略的手段和途径。其次,纪律规范是法律型社会规范,它具有法律型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与其他法律型社会规范有共同之处。最后,纪律规范具有社会规范的外在性和一般性特征,即明确性、概括性、统一性、公共性和层次性;在内容上,它有强制性、复杂性、评价性和工具性等特征;此外,在性质上还具有阶级性、教育性、文明性、自觉性和实践性等特征。
(二)纪律规范具有道德法律交互性
纪律规范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特征,它既能表现出道德性,也会表现出法律性,还会表现出道德法律交互性。
第一,在调整范围方面。纪律规范既有对道德层面品质人格方面的调整,也有对法律层面行为活动方面的调整,它的调整范围居于道德和法律之间,即纪律所调整的领域几乎涵盖了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且在法律调整范围以外还存在的很多社会关系也由纪律规范予以调整。以调整范围覆盖面大小为标准,纪律规范大于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却又小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
第二,在作用机制方面。道德发挥作用主要依靠内心的信仰和外部的舆论、习俗等,法律发挥作用主要依靠行为主体的遵守、服从和暴力强制,而纪律发挥作用兼有道德型和法律型的作用机制。纪律既可以通过公众舆论、传统文化习俗习惯(比如对大自然的信仰、诚实的品格、规矩的行为方式)等道德型作用机制发挥作用,也可以通过服从、暴力强制(规训)、契约等法律型作用机制发挥作用。不同的纪律有着不同倾向的作用机制。比如,指令、禁令式的军事纪律主要依靠法律型作用机制,而倡议性的、契约式的公共场所纪律则主要依靠道德型作用机制。
第三,在评价标准方面。道德评价标准趋向于“真”“善”“美”,法律评价标准趋向于(现实社会生活发展过程中的)利害关系,而纪律评价标准是某一组织内部或特定领域内的动态平衡标准,它根据设置纪律规范的目标、价值和预期功能,在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的区间内取值定位。在纪律标准视域下,对一个具体行为作出的评价可能是“有道德、守纪律、遵守法”“有道德、不守纪、遵守法”,也可能是“不道德、不守纪、遵守法”。只有在特殊的组织类型(如犯罪组织)中,才会发生“不道德、守纪律、触犯法”的评价情形。
二、纪律规制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和局限
纪律规制的功能是指纪律规制依照纪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所发挥的功效和效能,是纪律规范的质的规范性的效果表达和价值体现。我们通常认为纪律规范的功能有“实现控制”“调解纠纷”“维护公共利益”以及作为手段的“促进目标的实施”。但是纪律规制并非“一统天下”,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
(一)纪律规制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
纪律规范是法律型规范,依照沈宗灵、张文显《法理学》关于法律规范的功能解释模型,对纪律规范(纪律规制)的功能进行阐释。纪律规制功能的内容是由纪律规范本质决定的,它表现为质的几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评价、教化、预测、导向等功能。[3](P64)
1.纪律规制的強制功能
纪律强制既是纪律权威的体现,同时也是纪律规范得以实施的保障。只有纪律强制力的出现,人们才会产生对纪律权威的尊敬和服从,以及对纪律制裁、纪律惩罚和纪律处分等消极后果的惧怕和恐慌,这种强制力的威严和震慑才能够保障纪律规范有效实施,及时有效制约、约束和制止破坏纪律规范所认可与保护的秩序和关系。
2.纪律规制的评价功能
纪律规制是一种明确的社会评价活动。纪律规制过程中,依据纪律规范所提供的行为标准和行动准则,是判断、考量和评价人们行为的参照系和标杆。纪律规定明确告知人们哪些行为不可为、禁止为,向社会公众提供一套标准化的行为参考指标和行为评价标准。人们可以按照纪律规范的尺度和要求,保持合乎纪律规定的行为举止,遵守纪律规范,并将其作为自己行动的依据。这种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认可或不认可、支持或不支持的评定、评估、鉴定和考核就是纪律规范的评价功能。 3.纪律规制的教化功能
纪律教化是在纪律规制过程中同时进行的活动。它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最基本的纪律教育,另一个层次是社会整体意义上的纪律教化。纪律教育是社会成员感触最直接、最真实的活动,普遍开展的纪律教育活动(普纪)范围涵盖广、受众规模大,包括各学龄阶段和学历层次的学生、社会各专业领域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通过社会性的纪律教育活动,社会成员将其推行的纪律价值观、纪律行为模式吸收、内化到自身,在所属群体环境与其他群体成员互动、传播,形成社会成员对纪律规制及纪律规范的共识性认识和广泛性认同。[4]
4.纪律规制的预测功能
纪律预测可以分为纪律情景预测和纪律趋势预测。纪律情景预测是指人们可以根据纪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在心里想象、模拟出一种他人行为和群体性活动的预设、预想,以合理安排自己的角色定位和行为计划,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互动,衔接、配合他们的行为,更好地融入群体性活动;纪律趋势预测是指纪律规范作为社会调控的监测器和社会内部压力的解压阀,准确记录着社会运行状况,国家、社会和相关纪律规范制定主体可以根据纪律规范的实施运行情况加以调研、总结和发现,监测出不良社会现象及其社会生存基础,研判各种社会群体的活动动向与发展态势,在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主要指社会变迁、社会流动、社会分层)中找到各种新生的社会关系、发现新出现的社会结构要素,以实现纪律规范主体对客体的深层透析和全面认知。
5.纪律规制的导向功能
纪律导向从内容上划分,主要分为价值导向、目标导向和行为导向三个方面。既要对社会成员进行纪律价值观导向,又要塑造大众的“遵纪律、守规矩”社会人格导向和社会行为基准导向,同时还要进行社会成员遵守纪律规定、服从纪律规范的行为导向。导向功能本身具有正向导向和负向阻却导向两个角度,正向导向是对某种类型行为的再现进行管控和限制,而负向阻却导向是对违纪行为以外的自由自主行为的认可和鼓励。
(二)纪律规制在社会治理中的局限
任何一种单一的社会治理方法都不是“万能”的,纪律规制也不例外。社会规范是一个系统,各种类型的社会规范必须彼此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发挥作用。[5]就纪律规制及纪律规范本身而言,它有一定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纪律规制主要依靠纪律规范发生作用
在众多类型的社会规范中,宗教信仰、社会禁忌、巫术、礼仪、伦理道德、惯例、法律、制度、纪律、规则、组织规章、政策等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社会治理功能与效用。纪律规制主要依靠纪律规范发挥功效,它作为调整特定社会领域、特定社会关系的规范治理类型,只是一种独特的、并非唯一的社会调整方法。基于此,纪律规制必须与其他社会治理方法相融合、相统一,促进纪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调整范围交接、规范结构匹配、效力功能耦合,才能实现社会治理的整体性效果。
2.纪律规制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实施
虽然纪律规制的实施范围十分广泛,可以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领域,但它并非适用于任何问题、任何情况,也不可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在很多社会生活领域里,在很多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处理上,在很多社会关系的调整上,采用纪律规制的调整方式也许是不可行的或不适宜的。尤其是人们的信仰、思想、认识以及私人生活事务方面,纪律的手段、纪律的方式方法不仅不能够妥善解决、处理好,反而会加剧矛盾处理难度或引发牵连性的危机和摩擦。任何超出适用范围、超越效力区间的(不正当、非正常、不恰当)实施都是减损和诋毁纪律权威、破坏和打乱纪律规范实施秩序的行为。纪律规制实施范围的特定有限性,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纪律规制在适用、效用等方面的专门性、特定性。
3.纪律规制有严格的实施条件
任何社会治理都倾向于制定简单、易操作的规则、规定,纪律规制也不例外。纪律规制的实施以及纪律规范的适用都仰仗于一定的实施条件,倘若条件欠缺,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一般来说,实施条件可以分为人员条件、物质条件、精神条件。人员条件是指纪律规范实施、操作、运行过程中的参加者,主要是纪律规范的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并且这两类主体应当具备良好的纪律素养、紀律精神。物质条件是指纪律规范执行、监督、检查等活动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工具、器材和场地、场所以及纪律权威机构和组织(包括非政府机关性质的社会公共组织)。上述两条件均需要国家财政的供养和支出,在某种程度上,人员供养和事业费支出决定了人员条件和物质条件的保障水平。而精神条件是指全社会形成了“遵纪律、守规矩”的风气和氛围,社会成员的人格结构和精神面貌包含着纪律品格、纪律品质的因素,国家实施纪律规范的政策、制度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下贯彻执行。
4.纪律规制的非完全适应性
社会生活日新月异、复杂多变,即便是科学、合理建构的纪律规范体系也难以完全表达和展现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关系的变动,这种凝结在纪律规范中的概念关系、情景假定和逻辑推理并不能完整体现出客观具体的社会实际生活,纪律规范对社会生活反映的不同步性(差异同步性)、差异协调性在纪律规范实施过程中就体现为非完全的适应性。我们发现,当社会规范彼此矛盾、出现摩擦和冲突时,纪律规范往往被强势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所压制,纪律规制成为法治和德治的工具性手段。更有甚者,纪律规制本应对纠治社会越轨行为进行“临场”控制,却被相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特权等所利用,纪律规范维护权益和秩序的“盔甲盾牌”被异化为侵害权利和重建新利益、新权威格局的攻击武器,成为某些特权操纵者利益争夺、私心报复、只为彰显地位权威进而滥施影响的工具。
三、加强和提升纪律规制
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
社会失范包括伦理道德失范、法律失范、纪律失范、礼俗失范、文化失范等多个层次和内容。纪律失范的主要表现是纪律规范弱化,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下降,人们对纪律规范的认同感降低,纪律规制的功能发挥受到不应有的阻碍和限制,并且纪律规范本身的缺陷使得纪律规范的运行机制受到阻断和停止。加强和提升纪律规制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显得尤为重要。 (一)在“知”的层面,加强纪律教育,树立正确的纪律观和法治观
纪律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但它却未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纪律规范体系,各种邪恶的行为在僭越道德和触犯法律之间徘徊和游荡。正是因为纪律经常在途径上与法律相配合、在手段上与管理相结合,其权威形象得不到树立,它的社会规范属性才得不到澄清。纪律规制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即“法纪”式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式的实施措施。只有强化树立正确的纪律观和法治观,才能纠正纪律规范属性认识上存在的偏差。
首先,纪律功能发挥不完全、作用局限是纪律规范认知偏移的客观障碍。我们清晰地看到,转型社会视野下的纪律规范频繁遭到破坏和蹂躏,纪律规范体系自身建设的不完整和纪律规范功能发挥的不完备,纪律规范实施过程中的缺乏正义和有失偏颇,纪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互动从属性、匹配不适性,基于此,社会公众对纪律规范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和定位。其次,基于个体生活经验和重大社会纪律事件的狭义“工具论”纪律观是社会公众纪律规范认知的主观障碍。狭义工具论纪律观认为纪律是专门对付那些“不服从”“不听话”的人的工具,纪律权威管理者和执行者选择性地实施纪律制裁或惩罚有着某种程度上的“报复”和“施展淫威”的嫌疑,社会公众在无人、无制度监督和无机会申辩、解释的情况下,只能是受制于纪律规范、任其宰割的羔羊。狭义工具论纪律观是社会公众对于纪律规范认同障碍的主要表现。最后,狭义工具论纪律观的生成机理是使用纪律权威、执行纪律规范的过程,同时也可能会成为毁坏纪律权威、降低纪律信赖感、降低纪律控制能力的过程,社会公众对于纪律规范产生了“看穿了”“没正事”“骗人的鬼把戏”等错误认知(价值评价)和纪律假意识,继而形成群体性的纪律假意识。
在纪律实践中,纪律规范本身有没有规范权威?它是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独立存在?还是仅仅作为一种手段或途径来实现德育或法治?纪律教育要解决上述诸多核心命题,以发展着的纪律实践逐步完善纪律规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纪律教育宣传总是依存于法制教育和“法治教育”,纪律教育手段也更多地与管理结合在一起,成为“纪律特色”的法治纪律教育和纪律管理模式。[6]
(二)在“行”的层面,加强监督与惩戒,扩大纪律规制权威和效果
纪律规制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治理方式,监督是治理纪律规制负外部性的有效手段,必要的监督是纪律规范运行的基本保障。纪律规制过程中的监督缺失将直接导致纪律规范目标的偏离和纪律规范任务的不能实现。
首先,纪律规范的组织性是监督的客观环境。根据纪律规范制定主体的权限和职责范围,纪律规范发生效力的空间和时间是特定的。纪律规范执行的环境是封闭的组织空间和特定的时间共同组成的合成场域,纪律规范的规制力只有在组织范围内对组织成员有效,一旦超越这个组织范围,纪律规制效力将完全失去。监督的范围应当与纪律规范执行的环境相一致,即纪律规范发挥功能的范围,它是组织空间和特定时间共同组成的客观环境。[7]其次,纪律实施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是监督的重点内容。自由裁量权是诱发纪律规范执行不公正相关度最大的因素之一,它历来被视为需要加以限制、管控和治理的对象。自由裁量权是规范制定者给予規范执行机构或规范执行人一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规范规定以外的“意外事件”的权限,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增强规范运行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最后,除了对“意外事件”的防备和考虑,规范体系中规定条文过度概括的“兜底条款”也是自由裁量权发挥功用的空间,它承载了规范运行中出现的模糊情景和不确定因素,自由裁量权的功能空间也因此成为矛盾争议最为集中、实施操作最为复杂、功能效果最难保证的区域。
在社会转型时期,加强对“中间状态”的纪律规制及纪律规范研究意义重大。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纪律规制与纪律规范研究越来越成为社会转型发展之需要,新出现的社会关系需要得到确认和调整,新形成的社会结构需要得到认可和治理,以纪律规范为基点展开研究将成为时代之需、强调“通过纪律的社会治理”将成为主流之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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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沈宗灵,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4] 张晨.论中学生的纪律规制——兼谈中学生纪律观重塑 与法治观改造[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3,(30).
[5] 张晨.困境与出路:纪律规范的当代价值[J].中国领导科 学,2014,(05).
[6] 张晨.治理与觉醒:新时期规范教育进阶微探[J].中学政 治教学参考,2014,(09).
[7] 张晨.论纪律规范实施监督[J].中国领导科学,2017,(03).
Research On the Function of Discipline Regul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Governance
ZHANG Chen
(Department of Decision Consultation, Colleg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89, China)
Abstract : Discipline regulation, moral education and legal sanctions are the three aspects of social governance. The discipline of social governance mainly refers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discipline regulations based on discipline norms. Discipline is an independent legal social norms, and has the moral and legal interaction. Discipline regulation has the basic functions of compulsion, evaluation, enlightenment, prediction and guidance.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status and role of regulation in the discipline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the “knowledge” level, it should strengthen discipline education, establish a correct concept of discipline and the rule of law; in the “activity” level, it should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punishment, expand the discipline regulation authority and effect.
Key Words : discipline ; discipline regulation ; discipline norms ; social governance ; rule by law ; the legal type of social norms ; concept of discipline ; rule of law ; moral and law ; discipline education
[责任编校:张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