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校外兼职大学生的数量趋于增长当中,而对其劳动立法的层次结构与劳动权利构成的研究就成为必要了,唯有通过编制不同层次结构的规范和系统完整的劳动权利的赋予,才能使得校外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到最好保护。
关键词:校外兼职大学生 层次结构 劳动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7-0025-01
在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的相关内容解读当中,对校外兼职大学生的针对性规定几乎没有,有的仅仅是间接适用,甚至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这样就需要对校外兼职大学生的劳动立法的层次结构进行统筹设计,劳动权利充分赋予,从而完成对校外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护编织网络。
一、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的层次结构划分
在中国现有立法的层次结构划分中,主要存在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其中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一般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宪法和规章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制定。这样中国的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核心,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而在这一整体中,宪法属于第一层次结构,法律属于第二层次结构,以此类推法规和规章就属于第三和第四层次结构。
具体到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的层次结构划分中,也是遵从中国立法的层次结构进行划分,即以宪法规定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的内容为第一层次结构,但是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就专门针对性地规定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的内容不可行也不现实;同时,基本法律则往往规定的是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重要的规范性内容,意味着基本法律也不会规定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的相关内容。
由上推知,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的第一层次结构就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而现行实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就是如此,因此需要在以后的此类法律修改当中充实和细化校外兼职内容,以便更好地指导校外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的第二层次结构就是行政法规,即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而现行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此类行政法规典范;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的第三层次结构就是地方性法规,即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修改;校外兼職大学生劳动立法的第四层次结构就是行政规章,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和修改。不过,由于校外兼职大学生是一特殊性就业群体,专门针对这一内容进行法律规范,需要在立法时机和立法条件成熟之时进行循序渐进的各个层次结构的规范,也就是在第三和第四层次结构内容规定的经验基础上,再在第一和第二层次结构当中规范。
二、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构成
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构成,主要由取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休息休假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组成,下面对此进行简单阐述:
(一)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的目的除去提升自身能力以外,自然而然的就是通过劳动而取得一定报酬,无论是以家教之类的劳务性质还是以实体店之类的劳动性质的劳动,都必然会涉及劳动报酬。换言之,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是其享有的应然和实然权利,也是其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校外兼职大学生在从事劳动关系性质的劳动时,用人单位都必须保证并提供安全卫生保护设施,以便充分保障校外兼职大学生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用人单位如若没有或未能充分保障安全卫生,就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不过,在校外兼职大学生从事一定的劳务关系性质的劳动时,特别是为雇主提供某些劳务的工作,需要自身注意劳动安全卫生事项。
(三)休息的权利
校外兼职大学生无论是从事何种性质的劳动,都必须在劳动一段时间后享有休息的权利,不能无间断地持续工作而不能休息,也就是不能剥夺休息权,而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的约定内容来剥夺这一法定权利,否则就是违法内容而视为无效。
(四)其他相关权利
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权利,除去上述三项以外,还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从事劳动关系性质的劳动工作还会被赋予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等。这样,校外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利就是充分和必要的,能够保障其劳动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并通过相关救济渠道而有效维护劳动权利。
三、结论
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层次结构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制定主体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为第一层次结构,国务院为制定主体的行政法规为第二层次结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制定主体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第三、第四层次结构,并在这些劳动立法的层次结构所规范的内容当中充分赋予系统完整的劳动权利,其中必然性包括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休息权等权利,从而切实保障校外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参考文献:
[1]谢瑶.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8):114 113.
[2]王莺桦.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基于贵州民族大学问卷调查的分析[J].高校辅导员学刊,2015(3):93-96.
责任编辑:于 蕾
关键词:校外兼职大学生 层次结构 劳动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7-0025-01
在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的相关内容解读当中,对校外兼职大学生的针对性规定几乎没有,有的仅仅是间接适用,甚至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这样就需要对校外兼职大学生的劳动立法的层次结构进行统筹设计,劳动权利充分赋予,从而完成对校外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护编织网络。
一、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的层次结构划分
在中国现有立法的层次结构划分中,主要存在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其中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一般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宪法和规章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制定。这样中国的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核心,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而在这一整体中,宪法属于第一层次结构,法律属于第二层次结构,以此类推法规和规章就属于第三和第四层次结构。
具体到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的层次结构划分中,也是遵从中国立法的层次结构进行划分,即以宪法规定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的内容为第一层次结构,但是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就专门针对性地规定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的内容不可行也不现实;同时,基本法律则往往规定的是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重要的规范性内容,意味着基本法律也不会规定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的相关内容。
由上推知,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的第一层次结构就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而现行实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就是如此,因此需要在以后的此类法律修改当中充实和细化校外兼职内容,以便更好地指导校外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的第二层次结构就是行政法规,即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而现行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此类行政法规典范;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的第三层次结构就是地方性法规,即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修改;校外兼職大学生劳动立法的第四层次结构就是行政规章,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和修改。不过,由于校外兼职大学生是一特殊性就业群体,专门针对这一内容进行法律规范,需要在立法时机和立法条件成熟之时进行循序渐进的各个层次结构的规范,也就是在第三和第四层次结构内容规定的经验基础上,再在第一和第二层次结构当中规范。
二、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构成
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构成,主要由取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休息休假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组成,下面对此进行简单阐述:
(一)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的目的除去提升自身能力以外,自然而然的就是通过劳动而取得一定报酬,无论是以家教之类的劳务性质还是以实体店之类的劳动性质的劳动,都必然会涉及劳动报酬。换言之,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是其享有的应然和实然权利,也是其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校外兼职大学生在从事劳动关系性质的劳动时,用人单位都必须保证并提供安全卫生保护设施,以便充分保障校外兼职大学生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用人单位如若没有或未能充分保障安全卫生,就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不过,在校外兼职大学生从事一定的劳务关系性质的劳动时,特别是为雇主提供某些劳务的工作,需要自身注意劳动安全卫生事项。
(三)休息的权利
校外兼职大学生无论是从事何种性质的劳动,都必须在劳动一段时间后享有休息的权利,不能无间断地持续工作而不能休息,也就是不能剥夺休息权,而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的约定内容来剥夺这一法定权利,否则就是违法内容而视为无效。
(四)其他相关权利
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权利,除去上述三项以外,还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从事劳动关系性质的劳动工作还会被赋予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等。这样,校外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利就是充分和必要的,能够保障其劳动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并通过相关救济渠道而有效维护劳动权利。
三、结论
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立法层次结构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制定主体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为第一层次结构,国务院为制定主体的行政法规为第二层次结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制定主体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第三、第四层次结构,并在这些劳动立法的层次结构所规范的内容当中充分赋予系统完整的劳动权利,其中必然性包括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休息权等权利,从而切实保障校外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参考文献:
[1]谢瑶.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8):114 113.
[2]王莺桦.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基于贵州民族大学问卷调查的分析[J].高校辅导员学刊,2015(3):93-96.
责任编辑: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