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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制度,各级政府以及每级政府之间具有内在结构的差异性和目标的不一致性,导致各级政府可能作出偏离社会整体目标的行为,这就需要在政府之间建立一种使得各级政府均有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动力的财政制度。具体而言,要求做到事权与职能相匹配,财权与效率相协调,财力与事权相统一,从而实现财政关系的均等化和公共服务的公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