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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增长是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项重要事情,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前提下,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理念,分析农业的特性,得出农业具有先义务性,存在权利与义务非对等性的现象,以此揭示农业补贴得以存在的本质内涵,即弥补这种先义务性,寻求权利义务的数量等值,最后得出须通过建立完善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保证正当权利的实现,使其获得正当利益,最终使社会正义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