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许可申请人的权益保护,却忽略了利害关系人的主体性价值。利害关系人之权益保障被完全交由行政机关代言或是任其与申请人自行协商。此种保护模式使得利害关系人主动性参与之权利遭到隐讳地剥夺。为此,须将许可之决定模式由"法定条件审查制"改为"利益衡量选择制",通过建立普遍的受理公告与异议制使利害关系人获得充分的介入许可决定之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