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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上,不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抑或大陆法系国家,都已建立起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决定权是由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行使,这不论从法理上还是在诉讼实践中都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借鉴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强制措施司法审查的规定,并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笔者认为建立起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不可回避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