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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警察执法管理的社会关注事件逐渐增多,这一方面说明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在逐渐增强,保障自身权益的诉求日益强烈,对执法部门公开公正、规范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速推进、社会监督作用的不断加强和舆论传播环境的开放格局。
但是,在这些事件中出现的一些严重偏离法治、客观立场,完全脱离执法过程的法律原则和特殊情境,混淆法治与人情、公理与私情的概念界限,颠倒执法与违法、正义与邪恶的是非判断,将维护警察职权和权威与保护公民人权、社会公平正义割裂和对立起来的言论倾向和观点误区,导致人们对警察严格执法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和误解,因此给警察执法权威和公信力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冲击和影响,需要引起特别注意和清醒认识。
事实上,规范的警察职权与合法的公民权利并不相悖,相反,二者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首先,人民警察的所有职权全部来自于国家和人民,源自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予。警察职权不是一种随意而为的私权,它体现国家意志、贯彻法律精神、接受法律约束,人民性、法定性、公权性和限制性是其根本属性。其次,警察依法顺利行使职权,是捍卫法律尊严、社会公序和公民权利的重要保证。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人民是根本宗旨,保护人民是根本职能,而确保警察能够充分行使职权则是践行宗旨、遂行职能的基本保障。再次,赋予并保障警察一定的强制权力和强力手段,是维护人民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必然要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警察权作为一种保安权力,其通过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和控制来营造市民社会的稳定和外部秩序。”只有惩恶才能扬善,警察的权力必须要有“牙齿”和刚性。最后,承担配合警察执法检查的法定义务是兑现公民人身和财产等权利的必要条件。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人人都不配合警察执法管控,那么警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就无法落实,人们的合法权利也就失去了保障。
可见,警察严格依法履职尽责,乃法治之需、人民之利。维护警察的正当执法权力和社会公信力,就是维护人民群众自身的安全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深水区和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风险多发。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战斗在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在社会矛盾冲突的最前沿,难免时常置身社会舆论聚焦的风口浪尖。在这种形势下,要更加有效地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树立警察执法的社会公信力,一方面需要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严格规范高效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内部执法培训、监督和问责,不断提升民警规范执法水平和能力,打造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则要加速推进社会法治建设,大力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文化,特别是在处理涉警舆情事件时,既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更要旗帜鲜明地坚持法治立场和法律原则,既能坚定不移地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也应理直气壮地维护警察应有的执法地位,尤其要向全社会澄清警权和民权的正确关系等关键法治认知,引导人们习惯用法治目光审视执法行为,用法治观点透视热点问题,着力构建法治、理性、客观、公正的执法监督良性輿论环境,切实树立和维护警察执法的权威与公信,促使形成警察严格规范执法、群众知法守法遵法,实现警权民利的互哺双赢,进而推动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向前。
但是,在这些事件中出现的一些严重偏离法治、客观立场,完全脱离执法过程的法律原则和特殊情境,混淆法治与人情、公理与私情的概念界限,颠倒执法与违法、正义与邪恶的是非判断,将维护警察职权和权威与保护公民人权、社会公平正义割裂和对立起来的言论倾向和观点误区,导致人们对警察严格执法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和误解,因此给警察执法权威和公信力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冲击和影响,需要引起特别注意和清醒认识。
事实上,规范的警察职权与合法的公民权利并不相悖,相反,二者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首先,人民警察的所有职权全部来自于国家和人民,源自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予。警察职权不是一种随意而为的私权,它体现国家意志、贯彻法律精神、接受法律约束,人民性、法定性、公权性和限制性是其根本属性。其次,警察依法顺利行使职权,是捍卫法律尊严、社会公序和公民权利的重要保证。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人民是根本宗旨,保护人民是根本职能,而确保警察能够充分行使职权则是践行宗旨、遂行职能的基本保障。再次,赋予并保障警察一定的强制权力和强力手段,是维护人民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必然要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警察权作为一种保安权力,其通过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和控制来营造市民社会的稳定和外部秩序。”只有惩恶才能扬善,警察的权力必须要有“牙齿”和刚性。最后,承担配合警察执法检查的法定义务是兑现公民人身和财产等权利的必要条件。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人人都不配合警察执法管控,那么警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就无法落实,人们的合法权利也就失去了保障。
可见,警察严格依法履职尽责,乃法治之需、人民之利。维护警察的正当执法权力和社会公信力,就是维护人民群众自身的安全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深水区和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风险多发。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战斗在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在社会矛盾冲突的最前沿,难免时常置身社会舆论聚焦的风口浪尖。在这种形势下,要更加有效地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树立警察执法的社会公信力,一方面需要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严格规范高效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内部执法培训、监督和问责,不断提升民警规范执法水平和能力,打造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则要加速推进社会法治建设,大力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文化,特别是在处理涉警舆情事件时,既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更要旗帜鲜明地坚持法治立场和法律原则,既能坚定不移地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也应理直气壮地维护警察应有的执法地位,尤其要向全社会澄清警权和民权的正确关系等关键法治认知,引导人们习惯用法治目光审视执法行为,用法治观点透视热点问题,着力构建法治、理性、客观、公正的执法监督良性輿论环境,切实树立和维护警察执法的权威与公信,促使形成警察严格规范执法、群众知法守法遵法,实现警权民利的互哺双赢,进而推动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