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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成立57周年纪念日。这天一大早,邓颖超就嘱咐秘书赵玮,准备好纸和笔。赵玮将纸笔准备好后,心想大姐今天要写什么呢?邓颖超似乎看出了赵玮的疑问,笑着对她说:“等一会儿我写出来你就知道了。今天是党的生日,我要给党中央写一封信,对我的后事做一个安排。”
1982年6月,邓颖超又对这封信进行了补充。信是这样写的:
中共中央:
我是1924年在天津成立共青团的第一批团员。1925年3月天津市党委决定我转党,成为中共正式党员。
人总是要死的。对于我死后的处理,恳切要求党中央批准我以下的要求:
遗体解剖后火化。
骨灰不保留,撒掉,这是在 1956年决定实行火葬后,我和周恩来同志约定的。
不搞遗体告别。
不开追悼会。
公布我的这些要求,作为我已逝世的消息。因为我认为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所做的工作和职务也都是党和人民决定的。
以上是1978.7.1写的,此次重抄再增加以下两点:
我所住的房舍,原同周恩来共住的,是全民所有,应交公使用,万勿搞什么故居和纪念等。这是我和周恩来同志生前就反对的。
对周恩来同志的亲属,侄儿女辈,要求党组织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勿以因周恩来同志的关系,或以对周恩来同志的感情出发,而不去依据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给予照顾安排。这是周恩来同志生前一贯执行的。我也坚决支持的。此点对端正党风,是非常必要的。我无任何亲戚,唯一的一个远房侄子,他很本分,从未以我的关系,提任何要求和照顾。以上两点,请一并予以公布。
邓颖超
1982.6.17 重写
同年11月,邓颖超又委托工作人员和所在党支部,办理自己身后的一些事情:
委托下列几位同志办的事项:
由杨德中、李琦、赵玮、张佐良、高振普、周秉德组成小组,请杨德中同志负责主持,赵玮同志协助。
关于我死后简化处理,已报请中央批准外,对以下几件事由小组办理:
一、在我患病急救时,万勿采取抢救,免延长病患的痛苦,以及有关党组织、医疗人员和有关同志的负担。
二、未用完的工资,全部交党费。
三、我和周恩来同志共住的房子,由原公家分配,应仍交公处理。周恩来同志和我历来反对搞我们的故居。
四、所有图书出版物,除由中办发给恩来的大字理论书和历史书籍,仍退还原机关外,其他的交共青团中央酌分给青少年集中阅读的单位用。
五、我的文件,来往通讯,文书之类的文件,交中央文献办公(研究)室清理酌处;我和周恩来同志所有的照片也交中央文献办公(研究)室存或酌处;关于我的讲话、谈话录音交中央文献办公(研究)室存处。
六、有些遗物可(交)公的均交公或交有关单位使用。
七、我个人的遗物、服装、杂件,交分配合用的及身边工作同志、有来往的一部分亲属,留念使用。
以上诸事,向委托办理的同志,先此表示谢意!在以上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统由小组同志议处。
1982年6月,邓颖超又对这封信进行了补充。信是这样写的:
中共中央:
我是1924年在天津成立共青团的第一批团员。1925年3月天津市党委决定我转党,成为中共正式党员。
人总是要死的。对于我死后的处理,恳切要求党中央批准我以下的要求:
遗体解剖后火化。
骨灰不保留,撒掉,这是在 1956年决定实行火葬后,我和周恩来同志约定的。
不搞遗体告别。
不开追悼会。
公布我的这些要求,作为我已逝世的消息。因为我认为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所做的工作和职务也都是党和人民决定的。
以上是1978.7.1写的,此次重抄再增加以下两点:
我所住的房舍,原同周恩来共住的,是全民所有,应交公使用,万勿搞什么故居和纪念等。这是我和周恩来同志生前就反对的。
对周恩来同志的亲属,侄儿女辈,要求党组织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勿以因周恩来同志的关系,或以对周恩来同志的感情出发,而不去依据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给予照顾安排。这是周恩来同志生前一贯执行的。我也坚决支持的。此点对端正党风,是非常必要的。我无任何亲戚,唯一的一个远房侄子,他很本分,从未以我的关系,提任何要求和照顾。以上两点,请一并予以公布。
邓颖超
1982.6.17 重写
同年11月,邓颖超又委托工作人员和所在党支部,办理自己身后的一些事情:
委托下列几位同志办的事项:
由杨德中、李琦、赵玮、张佐良、高振普、周秉德组成小组,请杨德中同志负责主持,赵玮同志协助。
关于我死后简化处理,已报请中央批准外,对以下几件事由小组办理:
一、在我患病急救时,万勿采取抢救,免延长病患的痛苦,以及有关党组织、医疗人员和有关同志的负担。
二、未用完的工资,全部交党费。
三、我和周恩来同志共住的房子,由原公家分配,应仍交公处理。周恩来同志和我历来反对搞我们的故居。
四、所有图书出版物,除由中办发给恩来的大字理论书和历史书籍,仍退还原机关外,其他的交共青团中央酌分给青少年集中阅读的单位用。
五、我的文件,来往通讯,文书之类的文件,交中央文献办公(研究)室清理酌处;我和周恩来同志所有的照片也交中央文献办公(研究)室存或酌处;关于我的讲话、谈话录音交中央文献办公(研究)室存处。
六、有些遗物可(交)公的均交公或交有关单位使用。
七、我个人的遗物、服装、杂件,交分配合用的及身边工作同志、有来往的一部分亲属,留念使用。
以上诸事,向委托办理的同志,先此表示谢意!在以上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统由小组同志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