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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多样化特点,从法学角度而言,可分为明文列举与未明文列举两类。具体适用中,未明文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并非一蹴而就,依列举型条款之规定或一般性条款之内涵做出的判断会有所不同。相应的,当一事实行为在法律条款中并无具体条文与之对应时,其性质之认定依列举型条款和一般性规范的结论亦不相同。对此,本文拟从两类条款的定位和功能上着眼,综合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等因素来分析二者之间的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