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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江苏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实施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格区分卖淫嫖娼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指导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二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指导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
该指导意见一出台,立刻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议,支持者有之,反对者同样大有人在。据《财经》了解,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把江苏省这个指导意见同多年来国内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卖淫是否应该合法化”相联系,认为这个规定是一种“卖淫有限合法”。
不过,江苏省公安厅方面却不这样认为,因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何谓“情节较轻”,法律本身没有作出解释,江苏省公安厅认为自己的指导意见不过是针对该法条本身作出的具体解释,并不涉及“卖淫合法化”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格区分卖淫嫖娼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指导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二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指导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
该指导意见一出台,立刻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议,支持者有之,反对者同样大有人在。据《财经》了解,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把江苏省这个指导意见同多年来国内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卖淫是否应该合法化”相联系,认为这个规定是一种“卖淫有限合法”。
不过,江苏省公安厅方面却不这样认为,因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何谓“情节较轻”,法律本身没有作出解释,江苏省公安厅认为自己的指导意见不过是针对该法条本身作出的具体解释,并不涉及“卖淫合法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