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场准入标准规范摩托车出口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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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是我国的重点出口商品,2005年出口数量超过700万辆,金额突破24亿美元,市场分布在185个国家和地区,出口数量已连续5年名列世界第一。但是,目前我国摩托车产品出口中无序状态十分严重,有些企业不计成本以低价拼出口,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度降至1%左右,造成恶性竞争。这样既损害了消费者、企业和行业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中国制造”的形象。
  为此,商务部等部门从市场准入入手,设定严格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出口资质门槛,以规范我国摩托车产品的出口秩序。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转变摩托车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根据《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1.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出口摩托车整车(含三轮摩托车),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通过发展改革委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并已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
  (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3)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上一年摩托车整车出口额不少于50 万美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或国内市场销售数量不少于3万辆(以发展改革委合格证数据为准)。
  2.全地形车(ATV)生产企业出口全地形车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取得进口国全地形车准入的相关认证。
  3.出口经营企业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必须获得具有资质条件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的授权,才能出口授权企业生产的产品。
  出口经营企业必须获得具有资质条件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授权,方能出口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
  4.每年1月底前,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须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名单(5家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初审,于2月10日前报商务部(机电司)。
   5.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每年2月下旬发布新一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目录》)。
   6.摩托车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详见附件),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上述产品。
  7.自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出口企业目录》发放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许可证,未列入《出口企业目录》内的生产企业和出口经营企业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出口企业目录》内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发放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许可证,未能提供授权证明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
   8.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由列入《出口企业目录》内的生产企业或取得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不接受《出口企业目录》外企业报检,非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接受报检。
  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企业报检时,如进口国有准入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符合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的证明。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不明确的,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质检总局对《出口企业目录》内的企业按《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1号)实施分类管理。
   9.国家对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未列入《出口企业目录》的企业,其产品在办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时不得受理,未获得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的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产品,不接受报检。
   10.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放部门签发的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摩托车产品的出口验放。
  11.商务部根据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的信息反馈、发展改革委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情况、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根据对出口摩托车产品日常检验和监管情况、国家认监委根据摩托车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质量体系认证监督情况,提出预警和调整《出口企业目录》的建议;摩托车行业组织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出口企业目录》内企业对重点国别市场的出口,并提出预警和调整《出口企业目录》的建议。
  


   1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从事摩托车产品出口资格。
  (1)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的;
  (2)其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3)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的;
  (4)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的;
  (5)出口的摩托车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摩托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13.本通知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1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以上《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分析其内容,主要特点为:
  一是对摩托车生产企业设定严格的出口资质。以我国摩托车产业在生产领域和国内消费市场建立的严格准入制度为基础,设定严格的整车生产企业出口资质门槛。
  二是对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管理。出口经营企业必须获得具有资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授权,才能出口授权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是严格管理相关产品和关键零部件。为防止没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出口摩托车关键件(发动机、车架)规避摩托车整车管理,把发动机、车架一并纳入出口秩序规范管理。
   四是通过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检验实现管理。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发放摩托车和全地形车(一种娱乐、运动型四轮摩托车)整车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不接受《出口企业目录》外企业报检。该目录每年2月将进行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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