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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人对一个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几乎所有的案件都离不开证人的参与,鉴于证人具有如此重要的法律地位,我国在建设法制化国家的进程中对证人制度也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制度还不够完善,证人对作证的法律认识度不够高,证人的安全问题也值得重视,要想加快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就必须更加重视和完善证人的作证制度。
关键词:证人;作证制度;措施
证人对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证人一旦取得法律上的资格,即法律确认该人有作证能力,任何人都必须履行“作证义务”。按照法院的命令,准时到达指定场所接受询问和作证,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作证。[1]但目前的情况是,在中国的法庭上“难见证人”,证人出庭作证成了困扰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难题,因此,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就变得十分有必要的了。
一、证人作证的理论基础
(一)作证是证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连带体,人人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人是社会的人,在社会 中活同时又为社会而活。人在市民社会中必须为创建一定的公共生活空间而尽义务,当市民社会成员因利益发生纠纷时,其他成员就有义务为解决该纠纷提供协助,其中为纠纷解决而作证就是一个重要的义务,不过只是伦理性义务而已。[2]所以市民社会成员之间 相互承担作证的义务是市民社会的秩序得以维系并形成必要公共生活空间的必要条件。
(二)作证是证人作为国家公民应尽的义务。市民社会中的作证义务是建立在市民的良心、信仰、自觉基础上的,在市民社会的层面,这种秩序的建立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市民社会以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独立性——包括利益的独立和人格的独立为特征,所以这里即使形成了一定的秩序也不具有公共性特征,很难为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人的存在是片面 的、孤立的、不自由的,人必须在政治社会中寻求解放。于是人类组建了政府,创立了 国家,通过国家来组织公共生活。在政治社会中,人们的公共生活必须服从国家的规则 安排,人的身份由市民而转变成公民,原先仅靠人的良知为支撑的市民社会伦理性作证 义务,通过构架于市民社会之上的政治力量的强制性作用转变成公民义务。
(三)作证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证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48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从以上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 律对证人作证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作证是公民的义务。
二、我国证人作证的现状
(一)证人作证率低,证人不出庭作证率更低。由于受法治观念、经济、道德等方面的影响,对于和自身没太大利益的证人多不愿作证,即使勉强作证,也多是以种种借口不愿出庭作证中国传统的思想就是远离衙门不想得罪人,他们甚至对警察都是避而远之,因此证人出庭作证率非常低也就很正常了。
(二)证人作伪证。由于受法律意识、人情、经济诱惑等方面的影响,证人作伪证的现象也普遍存在。这不仅严重妨害了诉讼的顺利进行、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他们认为帮助他人作伪证是一种帮助,与己无害,还能收获一份人情,却不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
(三)司法实践中对证人权利的保护措施不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刑法第307条规定了对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做证,侮辱、诽谤、殴打、打击报复证人的制裁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侵害民事证人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对证人权利保障的缺失是导致知情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倘若证人作证对自己的威胁更大时,他们放弃证人身份甚至拒绝履行作证义务的做法也就不难理解了。
三、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举措
(一)普及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丰富普法形式,全面提升国民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作证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一项义务,使公民认识建设法制中国需要我们每一个的共同努力,只有全民参与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每一个中国人才能安居乐业,更加幸福。
(二) 对作伪证的法律规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和民事诉讼中,任何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或个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和忠实于真相的义务,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民事诉讼中对此也有罚金和拘役等处罚形式,但针对现实生活中作伪证的手段的不断更新,形式越来越复杂,对作伪证的法律规制也应不断完善。
(三)不断完善证人的权利保护措施。证人是诉讼程序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要想保证证人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应当建立起有效的证人保证制度,这种制度应该是全方面的,即包括证人的安全保障制度,也包括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即包括对证人本身人身和财产的保护,还包括对证人的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保护等方面。
结语:证人作证制度在建设法制中国的进程中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证人作证的相关制度,使得证人这个诉讼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切实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司法质量,建设真正的法制中国。
参考文献:
[1] 史社军,构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 (2).
关键词:证人;作证制度;措施
证人对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证人一旦取得法律上的资格,即法律确认该人有作证能力,任何人都必须履行“作证义务”。按照法院的命令,准时到达指定场所接受询问和作证,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作证。[1]但目前的情况是,在中国的法庭上“难见证人”,证人出庭作证成了困扰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难题,因此,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就变得十分有必要的了。
一、证人作证的理论基础
(一)作证是证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连带体,人人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人是社会的人,在社会 中活同时又为社会而活。人在市民社会中必须为创建一定的公共生活空间而尽义务,当市民社会成员因利益发生纠纷时,其他成员就有义务为解决该纠纷提供协助,其中为纠纷解决而作证就是一个重要的义务,不过只是伦理性义务而已。[2]所以市民社会成员之间 相互承担作证的义务是市民社会的秩序得以维系并形成必要公共生活空间的必要条件。
(二)作证是证人作为国家公民应尽的义务。市民社会中的作证义务是建立在市民的良心、信仰、自觉基础上的,在市民社会的层面,这种秩序的建立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市民社会以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独立性——包括利益的独立和人格的独立为特征,所以这里即使形成了一定的秩序也不具有公共性特征,很难为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人的存在是片面 的、孤立的、不自由的,人必须在政治社会中寻求解放。于是人类组建了政府,创立了 国家,通过国家来组织公共生活。在政治社会中,人们的公共生活必须服从国家的规则 安排,人的身份由市民而转变成公民,原先仅靠人的良知为支撑的市民社会伦理性作证 义务,通过构架于市民社会之上的政治力量的强制性作用转变成公民义务。
(三)作证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证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48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从以上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 律对证人作证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作证是公民的义务。
二、我国证人作证的现状
(一)证人作证率低,证人不出庭作证率更低。由于受法治观念、经济、道德等方面的影响,对于和自身没太大利益的证人多不愿作证,即使勉强作证,也多是以种种借口不愿出庭作证中国传统的思想就是远离衙门不想得罪人,他们甚至对警察都是避而远之,因此证人出庭作证率非常低也就很正常了。
(二)证人作伪证。由于受法律意识、人情、经济诱惑等方面的影响,证人作伪证的现象也普遍存在。这不仅严重妨害了诉讼的顺利进行、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他们认为帮助他人作伪证是一种帮助,与己无害,还能收获一份人情,却不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
(三)司法实践中对证人权利的保护措施不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刑法第307条规定了对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做证,侮辱、诽谤、殴打、打击报复证人的制裁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侵害民事证人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对证人权利保障的缺失是导致知情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倘若证人作证对自己的威胁更大时,他们放弃证人身份甚至拒绝履行作证义务的做法也就不难理解了。
三、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举措
(一)普及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丰富普法形式,全面提升国民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作证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一项义务,使公民认识建设法制中国需要我们每一个的共同努力,只有全民参与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每一个中国人才能安居乐业,更加幸福。
(二) 对作伪证的法律规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和民事诉讼中,任何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或个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和忠实于真相的义务,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民事诉讼中对此也有罚金和拘役等处罚形式,但针对现实生活中作伪证的手段的不断更新,形式越来越复杂,对作伪证的法律规制也应不断完善。
(三)不断完善证人的权利保护措施。证人是诉讼程序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要想保证证人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应当建立起有效的证人保证制度,这种制度应该是全方面的,即包括证人的安全保障制度,也包括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即包括对证人本身人身和财产的保护,还包括对证人的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保护等方面。
结语:证人作证制度在建设法制中国的进程中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证人作证的相关制度,使得证人这个诉讼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切实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司法质量,建设真正的法制中国。
参考文献:
[1] 史社军,构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