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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烟草行业属于垄断断性行业,在烟草行业中引入和保持适当的竞争有利于行业效率的提高与产品质量的上升。烟草流通企业有序适度的竞争表现为:参与竞争的主体能够顺应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积极参与经济活动,通过不断更新自身的生产要素、变革生产方式而增强自身实力,而不是靠损伤自身能力所进行的内耗性质的竞争。在建立我国卷烟流通企业适度竞争的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其中,一些激励性规制在适度竞争的构建过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一、我国卷烟流通企业适度竞争的构建背景与现状
1.烟草专卖体制下适度竞争的战略导向。国家改革的方向,就是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烟草行业处于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必须适应整个国家发展的趋势。由于烟草产品具有损害消费者健康这样一个特殊属性,政府利用烟草消费需求刚性获得税收的需求,烟草产品单一,使得我国烟草行业设立了专卖制度并且将较长一段时期保持此制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专卖制度下的烟草行业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垄断行业,在大部分环节中仍然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因素。从竞争主体角度分析,虽然国内已从100多家竞争主体减少到目前的18家烟草工业公司,但依然存在众多的竞争主体,其品牌集中度和企业集中度远低于全球同行业的数值,未达到自然垄断的标准;国际烟草品牌不断进入中国市场,新的竞争者依然存在并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当前烟草改革的目标是努力消除地方封锁,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在行业改革的制度设计上,把卷烟工业企业确立竞争主体,在工商分开、战略重组、关闭小烟厂的基础上,国家烟草局提出,要把在更高层上、更大范围内实现竞争作为行业主要任务扎实推进。改革的战略导向为在专卖体制下使烟草流通企业在全国保持一定的适度竞争。
2.建立烟草流通企业适度竞争体系的特殊性。全世界烟草的分销机构大体上分三个类型,一种是烟草公司自设分销机构,一种是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另一种是中国烟草行业的统一分销机构。按照专卖体制的设计,中国烟草行业的分销机构是统一的,对于区域而言也是唯一的。在专卖制度下的统一分销机构,属于高度垄断性,即在一个区域不能存在第二家商业流通企业,在法律上也不准新进入者的加入,从而导致竞争的不充分性。烟草的经济垄断或行政垄断等原因可能使某个市场中竞争者数目少、竞争不充分,使得企业缺乏提高技术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消费者效用得不到完全满足。
3.烟草流通企业适度竞争的现状。烟草行业的规制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运用激励性考核引导机制,进行适度竞争的探索,如对卷烟品牌的培育给予明确的激励性方向:《2005年度省级局(公司)经济运行业绩考核办法》中“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品牌销量比重(含四、五类卷烟)”占基本分15%,规定“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品牌销量比重达到90%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增加2分,最高增加1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减2分,最高扣减10分”。停止亏损牌号生产,限制新产品开发,实行“进一退一”,扶优限劣,在计划安排、技术改造、市场准入等方面向行业名优品牌倾斜。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对标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主要对标指标,公布了2008年对标指标的平均值和先进值,对卷烟流通企业的成本费用等指标进行了比较。相关研究成果表明:建议在商业公司引入模拟竞争机制,在相同的考核环境中,设计一系列相同的考核标准和体系进行区域间的对比,得出次优的标准和体系,督促达不到次优的区域进行改进,也可以将其作为奖惩的依据。
二、烟草行业激励性规制的内涵
1.激励性规制的内涵与企业发展。激励性规制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干预经济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激励性规制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给予受规制企业以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使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率达到的最高水平。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方法归根结底有两种:第一,给予竞争刺激,使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率;第二,给予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及经营效率的诱导,由此获得的成果便是给予企业的报酬。由于激励性规制给予受规制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让其利用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主动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并获取由此带来的利润增额。因此,激励性规制相对于传统规制而言,只需关注企业的产出绩效和外部效应,而较少控制企业的具体行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具有更大的自主权。
2.激励性规制与适度竞争。现代规制理论、可竞争性市场理论以及现代垄断理论的发展,使得我们在垄断和竞争及其与政府规制的关系问题上有了新的认识。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为,只要条件具备,可以在垄断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包括市场的竞争和市场内的竞争),借用市场竞争的力量来达到提高效率目的。竞争与规制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为了矫正“市场失效”,需要产生政府及其规制机构对微观主体的规制;同时,为了避免“管制失效”,也要求经济的运行以市场竞争为基础。可以说规制与竞争并存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两者的有机结合决定着一个经济体的效率和福利水平。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卷烟流通环节由于政策和法律的特性,而且因为政府对烟草刚性的税收需求、卷烟产品对消费者健康的损害性以及烟草产品的单一性,专卖制度在我国烟草行业一直存在,并且将保持较长一段时期。目前,给予企业竞争刺激的激励性规制方法主要有特许投标制度和区域间标尺竞争制,给予企业报酬的激励性规制方法主要有社会契约制度和价格上限规制。此处主要基于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即区域性标尺竞争制)分析和研究在我国烟草行业卷烟流通企业适度竞争构建的运用。
三、激励性规制理论在烟草流通企业构建适度竞争中的应用
1.企业适度竞争构建的理论基础。(1)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内涵。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为促进地区性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刺激经济效率提供了理论依据,具有较为广泛的实用性。例如,一个所有者其下有许多的代理者,某个代理者的报酬要根据其他代理者的绩效和他本人的绩效而定。在不同的代理者之间,所面临的不确定性高度相关的情况下,该者根据他人的绩效来确定自己报酬的方法就特别理想。相反的,如果不存在这种相关性,就不适合按照他人的绩效来决定某人的报酬。(2)区域间比较竞争在企业适度竞争构建中的应用机理。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提供了我国卷烟流通企业构建适度竞争的重要的思考模式,其基本思路是:首先,它必须以本区域市场之外的其他市场区域为基础;其次,它又必须以与本区域具有基本相同的生产技术和市场需求的企业的生产成本、服务质量为参照依据。以此制定对本区域内的效率水准,并以此作为标尺来指导或监督本区域的垄断企业提高内部效率。这一激励性规制方法通常运用于两个领域:第一,市场空间严格受到地域限制而原本就有多个相互不存在替代关系的独立的区域市场产业,如城市供水、供气和短途交通运输服务等。第二,将受规制的全国性垄断企业分为若干个地区性的企业,使不同区域的企业之间形成一种间接竞争的格局,迫使它们相互提高经营效率。由于它们之间的竞争并不是直接竞争,必须要能够收集到有效率的经营状况下的相关成本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才能作为评判优劣的标尺。
2.构建适度竞争体系中可用的激励性规制。(1)特许权投标制。作为卷烟流通企业的企业家群组,以激励性的方式经过投标竞争,能够以更低成本或价格提供更优质服务的最有效率获得经营权,而且,由于设有规定的年限,在潜在竞争压力下,本期获得卷烟流通企业家为防止在下一经营期限中丧失权利,必须不断地降低经营成本,改善质量,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采用这种激励规制方式,能够在投标阶段对服务质量及最佳服务价格形成比较充分的竞争,也就是用“市场的竞争”代替“市场内的竞争”。(2)契约制度。在烟草流通企业的适度竞争体系构建过程中契约制度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和这种制度的特殊性质。契约制度侧重于规范人和人的关系,确立人们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准则,界定烟草流通企业主体间交易中哪些行为是适当的,哪些行为是不适当的,从而保证烟草流通市场的秩序与效率。该方法也类似于我国烟草行业普遍实施的目标管理,但是考核体系更为详细,更为复杂,处罚和奖励的差距较大。(3)价格上限制制度。这是激励性规制方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在卷烟流通企业适度竞争体系建设中具有缺陷但是也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它通过规制当局与被规制者签订类似于社会契约制的方式,只规定价格上限的价格变动合同,价格原则上只能在上限以下自由变动,但企业可以努力在这个上限以下通过提高经营效率来降低服务成本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中国烟草行业发展到当前这个阶段,面对着国际市场、禁烟浪潮、完善体制、构建和谐等方面的挑战,专卖体制与市场机制适度竞争的相结合完善将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卷烟流通企业是我国烟草行业唯一的也是统一分销机构,建立适度竞争的体系尤为重要。作为以“工业企业为主体,品牌为载体”的市场机制适度竞争作用实现的主要领域,规避供需调节,市场调整的完全市场竞争,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升品牌培育的能力,体现中国烟草品牌非价格因素的差异化竞争;延伸将品牌竞争的市场压力,以服务品牌的发展为目标建立适度竞争的体系,围绕品牌的适度竞争去实现抢占消费者资源、消费者心智,建立主要体现在真正适应市场、灵敏的反应市场、高效地服务市场服务性指标优化的适度竞争,增强区域分销体系的效率性竞争。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一、我国卷烟流通企业适度竞争的构建背景与现状
1.烟草专卖体制下适度竞争的战略导向。国家改革的方向,就是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烟草行业处于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必须适应整个国家发展的趋势。由于烟草产品具有损害消费者健康这样一个特殊属性,政府利用烟草消费需求刚性获得税收的需求,烟草产品单一,使得我国烟草行业设立了专卖制度并且将较长一段时期保持此制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专卖制度下的烟草行业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垄断行业,在大部分环节中仍然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因素。从竞争主体角度分析,虽然国内已从100多家竞争主体减少到目前的18家烟草工业公司,但依然存在众多的竞争主体,其品牌集中度和企业集中度远低于全球同行业的数值,未达到自然垄断的标准;国际烟草品牌不断进入中国市场,新的竞争者依然存在并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当前烟草改革的目标是努力消除地方封锁,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在行业改革的制度设计上,把卷烟工业企业确立竞争主体,在工商分开、战略重组、关闭小烟厂的基础上,国家烟草局提出,要把在更高层上、更大范围内实现竞争作为行业主要任务扎实推进。改革的战略导向为在专卖体制下使烟草流通企业在全国保持一定的适度竞争。
2.建立烟草流通企业适度竞争体系的特殊性。全世界烟草的分销机构大体上分三个类型,一种是烟草公司自设分销机构,一种是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另一种是中国烟草行业的统一分销机构。按照专卖体制的设计,中国烟草行业的分销机构是统一的,对于区域而言也是唯一的。在专卖制度下的统一分销机构,属于高度垄断性,即在一个区域不能存在第二家商业流通企业,在法律上也不准新进入者的加入,从而导致竞争的不充分性。烟草的经济垄断或行政垄断等原因可能使某个市场中竞争者数目少、竞争不充分,使得企业缺乏提高技术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消费者效用得不到完全满足。
3.烟草流通企业适度竞争的现状。烟草行业的规制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运用激励性考核引导机制,进行适度竞争的探索,如对卷烟品牌的培育给予明确的激励性方向:《2005年度省级局(公司)经济运行业绩考核办法》中“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品牌销量比重(含四、五类卷烟)”占基本分15%,规定“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品牌销量比重达到90%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增加2分,最高增加1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减2分,最高扣减10分”。停止亏损牌号生产,限制新产品开发,实行“进一退一”,扶优限劣,在计划安排、技术改造、市场准入等方面向行业名优品牌倾斜。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对标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主要对标指标,公布了2008年对标指标的平均值和先进值,对卷烟流通企业的成本费用等指标进行了比较。相关研究成果表明:建议在商业公司引入模拟竞争机制,在相同的考核环境中,设计一系列相同的考核标准和体系进行区域间的对比,得出次优的标准和体系,督促达不到次优的区域进行改进,也可以将其作为奖惩的依据。
二、烟草行业激励性规制的内涵
1.激励性规制的内涵与企业发展。激励性规制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干预经济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激励性规制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给予受规制企业以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使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率达到的最高水平。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方法归根结底有两种:第一,给予竞争刺激,使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率;第二,给予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及经营效率的诱导,由此获得的成果便是给予企业的报酬。由于激励性规制给予受规制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让其利用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主动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并获取由此带来的利润增额。因此,激励性规制相对于传统规制而言,只需关注企业的产出绩效和外部效应,而较少控制企业的具体行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具有更大的自主权。
2.激励性规制与适度竞争。现代规制理论、可竞争性市场理论以及现代垄断理论的发展,使得我们在垄断和竞争及其与政府规制的关系问题上有了新的认识。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为,只要条件具备,可以在垄断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包括市场的竞争和市场内的竞争),借用市场竞争的力量来达到提高效率目的。竞争与规制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为了矫正“市场失效”,需要产生政府及其规制机构对微观主体的规制;同时,为了避免“管制失效”,也要求经济的运行以市场竞争为基础。可以说规制与竞争并存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两者的有机结合决定着一个经济体的效率和福利水平。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卷烟流通环节由于政策和法律的特性,而且因为政府对烟草刚性的税收需求、卷烟产品对消费者健康的损害性以及烟草产品的单一性,专卖制度在我国烟草行业一直存在,并且将保持较长一段时期。目前,给予企业竞争刺激的激励性规制方法主要有特许投标制度和区域间标尺竞争制,给予企业报酬的激励性规制方法主要有社会契约制度和价格上限规制。此处主要基于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即区域性标尺竞争制)分析和研究在我国烟草行业卷烟流通企业适度竞争构建的运用。
三、激励性规制理论在烟草流通企业构建适度竞争中的应用
1.企业适度竞争构建的理论基础。(1)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内涵。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为促进地区性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刺激经济效率提供了理论依据,具有较为广泛的实用性。例如,一个所有者其下有许多的代理者,某个代理者的报酬要根据其他代理者的绩效和他本人的绩效而定。在不同的代理者之间,所面临的不确定性高度相关的情况下,该者根据他人的绩效来确定自己报酬的方法就特别理想。相反的,如果不存在这种相关性,就不适合按照他人的绩效来决定某人的报酬。(2)区域间比较竞争在企业适度竞争构建中的应用机理。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提供了我国卷烟流通企业构建适度竞争的重要的思考模式,其基本思路是:首先,它必须以本区域市场之外的其他市场区域为基础;其次,它又必须以与本区域具有基本相同的生产技术和市场需求的企业的生产成本、服务质量为参照依据。以此制定对本区域内的效率水准,并以此作为标尺来指导或监督本区域的垄断企业提高内部效率。这一激励性规制方法通常运用于两个领域:第一,市场空间严格受到地域限制而原本就有多个相互不存在替代关系的独立的区域市场产业,如城市供水、供气和短途交通运输服务等。第二,将受规制的全国性垄断企业分为若干个地区性的企业,使不同区域的企业之间形成一种间接竞争的格局,迫使它们相互提高经营效率。由于它们之间的竞争并不是直接竞争,必须要能够收集到有效率的经营状况下的相关成本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才能作为评判优劣的标尺。
2.构建适度竞争体系中可用的激励性规制。(1)特许权投标制。作为卷烟流通企业的企业家群组,以激励性的方式经过投标竞争,能够以更低成本或价格提供更优质服务的最有效率获得经营权,而且,由于设有规定的年限,在潜在竞争压力下,本期获得卷烟流通企业家为防止在下一经营期限中丧失权利,必须不断地降低经营成本,改善质量,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采用这种激励规制方式,能够在投标阶段对服务质量及最佳服务价格形成比较充分的竞争,也就是用“市场的竞争”代替“市场内的竞争”。(2)契约制度。在烟草流通企业的适度竞争体系构建过程中契约制度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和这种制度的特殊性质。契约制度侧重于规范人和人的关系,确立人们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准则,界定烟草流通企业主体间交易中哪些行为是适当的,哪些行为是不适当的,从而保证烟草流通市场的秩序与效率。该方法也类似于我国烟草行业普遍实施的目标管理,但是考核体系更为详细,更为复杂,处罚和奖励的差距较大。(3)价格上限制制度。这是激励性规制方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在卷烟流通企业适度竞争体系建设中具有缺陷但是也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它通过规制当局与被规制者签订类似于社会契约制的方式,只规定价格上限的价格变动合同,价格原则上只能在上限以下自由变动,但企业可以努力在这个上限以下通过提高经营效率来降低服务成本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中国烟草行业发展到当前这个阶段,面对着国际市场、禁烟浪潮、完善体制、构建和谐等方面的挑战,专卖体制与市场机制适度竞争的相结合完善将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卷烟流通企业是我国烟草行业唯一的也是统一分销机构,建立适度竞争的体系尤为重要。作为以“工业企业为主体,品牌为载体”的市场机制适度竞争作用实现的主要领域,规避供需调节,市场调整的完全市场竞争,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升品牌培育的能力,体现中国烟草品牌非价格因素的差异化竞争;延伸将品牌竞争的市场压力,以服务品牌的发展为目标建立适度竞争的体系,围绕品牌的适度竞争去实现抢占消费者资源、消费者心智,建立主要体现在真正适应市场、灵敏的反应市场、高效地服务市场服务性指标优化的适度竞争,增强区域分销体系的效率性竞争。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