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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带一路是机遇,同时也是对国际经济秩序形成挑战,存在无自成体系的合作机制 贸易投资障碍和风险等诸多问题,应秉承正确的义利观和共同体意识,努力构建一个以国际贸易规则、投资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为核心的国际规则体系。
关键词:一路一带 国际法 规则
2015年3月28日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勾勒了“一带一路“战略的目标、路径与举措。堪称一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完整路线图,表明一带一路已完成战略规划,开始进入务实合作阶段。“一带一路”建设蕴含着重大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如何创制和实施相关国际法制度,重构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一路一带”建设面临的挑战
(1)对国际经济秩序形成挑战
“一带一路”建设势必会对国际经济秩序形成了挑战,而域内域外的大国博弈又会使我国对外经贸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域内而言:1.欧亚经济联盟与“一带一路”建设存在许多重叠之处,对双方工作的推进产生了一定负面的影响。2.印度将南亚次大陆视为自己的势力范围,印度强化印太区域各国的关系,尤其是能源合作,这对我国建设的能源通道产生一定的竞争与冲突。3.中国与菲律宾、越南等国存在南海领土争端,这对中国与东盟的展开全方位合作造成一定的挑战。域外而言:1.美国提出的“新丝绸之路”计划对中亚、南亚国家进行渗透,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造成干扰。同时,美国推动并业已签署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构成某种程度的挑战和威胁。2.日本提出“丝绸之路外交”战略,并设立“中亚 +日本”对话机制,企图在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和进口方面遏制中国。同时,与东南亚地区对中国存有疑虑的国家一起围堵中国。
(2)没有自成体系的合作机制
“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国家中有经济发达的西欧国家和经济极度不发达的中亚和东南亚国家。且这些国家间还签署了许多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由于各个协定签订的标准不一,所以致使“一带一路”很难形成统一的机制化安排。同时,由于该区域内主要国家间存在意识形态差异、领土及海洋权益纠纷、经贸摩擦等问题,使得区域内很难形成自成体系的合作机制。
(3)存在大量贸易投资壁壘和投资风险
“一带一路”建设主要是推进区域内贸易和投资合作,但由于沿线许多国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且这些国家的法律不健全、法制不稳定,所以区域内国与国之间存在大量的贸易和投资壁垒,如许可准入制度严格 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不一致等。 同时,途经各国口岸合作机制也尚未形成,致使在国境通关、检验检疫、税费等方面将存在反复报关、查验和交费问题,容易导致通关缓慢、货物积压、成本增高等现象。此外,途径社会的不稳定问题和安全威胁,具有一定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政治风险巨大。最后,中国企业投资的项目大多都涉及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而从事这一类领域的业务往往需要与东道国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有公司谈判,政府既是交易的参与者,又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作为市场一方的企业就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国际法思考
(1)秉持正确的义利观和共同体意识
正确的义利观首先强调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身份定位。其次,中国作为新兴世界大国,要引领全球共同发展,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的合理关切,特别是要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此外,正确的义利观还要求中国涵养正当的大国义务观。在国际社会中,为了促使大国利用其强大的行动力和影响力解决国际社会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同时为了让大国保护其较之他国所拥有的更多利益,国际法赋予了大国才享有的一些特权,如大国在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固定席位等。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法理,大国也应承担特殊的义务。中国还应秉持共同体理念,超越了国家之间的眼前利益和具体利益,应相互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和政治、经济 、社会制度以及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应当认可各自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任务。
(2)构建和实施国际、国内法律机制
中国应构建国际、国内法律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首先,通过建立长期的国际条约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通过签订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协定,中国可以密切与有关国家在“一带一路”上的互利合作,吸引沿线国家和地区以不同形式参与建设。其次,通过建立有效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来实施和保障 “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 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国际争端主要有三种:1.国家之间的争端。如领土争端;2.国际民商事争端。如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合同争议;3.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争端。如投资争端。对于第一种争端,应主要通过建立稳定畅通的协商对话机制来解决:对于第二种争端,则涉及各国国际私法中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对于第三种争端,则可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以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再次,通过建立配套的国内法律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一带一路”作为中国的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已经产生世界性影响,为此中国应通过专门立法来落实和保障。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走上法治化轨道,而不是只停留在国家政策层面。另外,在对外投资与援助等方面,中国也应制定或完善相关立法,使其有法可依。最后,通过建立国际化的司法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若无行之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不仅无法妥善解决各种争端 而且也不可能为“一带一路”营造一种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为此,中国应重视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合作,并藉此提升自身司法的国际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吴卡.中国国际身份的调整与建设 “一带一路”的基本策略.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2】金玲.“一带一路”中国的马歇尔计划?.国际问题研究, 2015(1)
【3】杨陶. “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国际法思考. 喀什大学学报,2016(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一路一带 国际法 规则
2015年3月28日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勾勒了“一带一路“战略的目标、路径与举措。堪称一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完整路线图,表明一带一路已完成战略规划,开始进入务实合作阶段。“一带一路”建设蕴含着重大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如何创制和实施相关国际法制度,重构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一路一带”建设面临的挑战
(1)对国际经济秩序形成挑战
“一带一路”建设势必会对国际经济秩序形成了挑战,而域内域外的大国博弈又会使我国对外经贸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域内而言:1.欧亚经济联盟与“一带一路”建设存在许多重叠之处,对双方工作的推进产生了一定负面的影响。2.印度将南亚次大陆视为自己的势力范围,印度强化印太区域各国的关系,尤其是能源合作,这对我国建设的能源通道产生一定的竞争与冲突。3.中国与菲律宾、越南等国存在南海领土争端,这对中国与东盟的展开全方位合作造成一定的挑战。域外而言:1.美国提出的“新丝绸之路”计划对中亚、南亚国家进行渗透,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造成干扰。同时,美国推动并业已签署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构成某种程度的挑战和威胁。2.日本提出“丝绸之路外交”战略,并设立“中亚 +日本”对话机制,企图在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和进口方面遏制中国。同时,与东南亚地区对中国存有疑虑的国家一起围堵中国。
(2)没有自成体系的合作机制
“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国家中有经济发达的西欧国家和经济极度不发达的中亚和东南亚国家。且这些国家间还签署了许多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由于各个协定签订的标准不一,所以致使“一带一路”很难形成统一的机制化安排。同时,由于该区域内主要国家间存在意识形态差异、领土及海洋权益纠纷、经贸摩擦等问题,使得区域内很难形成自成体系的合作机制。
(3)存在大量贸易投资壁壘和投资风险
“一带一路”建设主要是推进区域内贸易和投资合作,但由于沿线许多国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且这些国家的法律不健全、法制不稳定,所以区域内国与国之间存在大量的贸易和投资壁垒,如许可准入制度严格 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不一致等。 同时,途经各国口岸合作机制也尚未形成,致使在国境通关、检验检疫、税费等方面将存在反复报关、查验和交费问题,容易导致通关缓慢、货物积压、成本增高等现象。此外,途径社会的不稳定问题和安全威胁,具有一定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政治风险巨大。最后,中国企业投资的项目大多都涉及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而从事这一类领域的业务往往需要与东道国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有公司谈判,政府既是交易的参与者,又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作为市场一方的企业就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国际法思考
(1)秉持正确的义利观和共同体意识
正确的义利观首先强调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身份定位。其次,中国作为新兴世界大国,要引领全球共同发展,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的合理关切,特别是要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此外,正确的义利观还要求中国涵养正当的大国义务观。在国际社会中,为了促使大国利用其强大的行动力和影响力解决国际社会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同时为了让大国保护其较之他国所拥有的更多利益,国际法赋予了大国才享有的一些特权,如大国在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固定席位等。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法理,大国也应承担特殊的义务。中国还应秉持共同体理念,超越了国家之间的眼前利益和具体利益,应相互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和政治、经济 、社会制度以及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应当认可各自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任务。
(2)构建和实施国际、国内法律机制
中国应构建国际、国内法律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首先,通过建立长期的国际条约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通过签订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协定,中国可以密切与有关国家在“一带一路”上的互利合作,吸引沿线国家和地区以不同形式参与建设。其次,通过建立有效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来实施和保障 “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 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国际争端主要有三种:1.国家之间的争端。如领土争端;2.国际民商事争端。如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合同争议;3.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争端。如投资争端。对于第一种争端,应主要通过建立稳定畅通的协商对话机制来解决:对于第二种争端,则涉及各国国际私法中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对于第三种争端,则可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以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再次,通过建立配套的国内法律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一带一路”作为中国的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已经产生世界性影响,为此中国应通过专门立法来落实和保障。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走上法治化轨道,而不是只停留在国家政策层面。另外,在对外投资与援助等方面,中国也应制定或完善相关立法,使其有法可依。最后,通过建立国际化的司法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若无行之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不仅无法妥善解决各种争端 而且也不可能为“一带一路”营造一种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为此,中国应重视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合作,并藉此提升自身司法的国际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吴卡.中国国际身份的调整与建设 “一带一路”的基本策略.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2】金玲.“一带一路”中国的马歇尔计划?.国际问题研究, 2015(1)
【3】杨陶. “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国际法思考. 喀什大学学报,2016(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