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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修改后的民诉法对民事抗诉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对执法部门的工作产生了影响,具体体现在加大了法律监督的职责,加大了检查机关的工作任务,规范了相关监督程序,对抗诉受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抗诉申请;受理申请;民诉法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73-01
作者简介:李天姣(1994-),女,汉族,辽宁锦州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
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这一程序,又被称为再审程序,就是对有错误或当事人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结果,重新进行案件受理的过程[1]。这一过程对于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提起抗诉再审申请的有原诉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三方,本文通过对抗诉制度现状进行研究和分析,探讨如何受理抗诉的申请以及在受理控诉过程中会面临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受理抗诉申请的条件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建议检查的条件,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当事人对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产生质疑,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情况。为了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落实解决重复申请、多方审查的劣势,加强法律监督的效果。本次法律修改中明确了当事人提出控诉的步骤流程,即先向法院提起控诉申请,在人民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的、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对再审申请作出解决办法的或裁决结果又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对于法院驳回的再审申请,再向提出检察抗诉或再审建议则不会导致工作重叠;如是在法院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对再审申请作出回复的,在这个时候申请检察建议或是抗诉申请则是有助于发挥监督的作用;如果法院初审结果有错误,那么则必须要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再审,及时改正初审时的错误裁决,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新颁布的民诉法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控诉申请或检察建议不做决定,那么当事人则不能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诉申请或是检察建议[2]。在当事人提出了再审申请后,检察院无论是正在进行审查处理,还是已经做出了了处理办法,或是不予再審的决定,再次提出控诉申请就变得没有意义,反复的申请只能会导致工作内容重复,浪费司法资源,最终引起“终审不终”的结果。
二、受理抗诉申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民诉法修改后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仍有遗漏和缺陷,需要完善和进一步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抗诉事由存在分歧
抗诉事由的具体设置。无论是法律性的还是具体事实性的,都存在着合理解释的空间,所以,事实类的抗诉事由中,再审新证据规定范围大小不一,在瘦身过程中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不利于司法管理,所以对于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方面仍需要改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新证据,需要司法部门加以明示。还有在法律适用的错误事由中,有一些方面还需要改善。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里规定的事由主要包括错误认定法律关系的本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错去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等情况,支持超过实现的诉求不受理在有效期限内的诉求等情况。这样一来,案件处理有了最低限度要求,但是同时也将诉求是否超出了实效作为提出抗诉申请的事由之一。
(二)取证范围保守,难以适用于新的法律需求
近几年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不少当事人为非法获取利益、逃避法律责任,与人串通伪造证据,提起不实诉讼,利用裁决漏洞实现其非法目的,这种现象日趋增加,引起民众恐慌,对司法部门产生怀疑。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如因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查需要,可向当事人或其他案件外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随着新法的实施,点差取证将成为检察机关向虚假诉讼做出回击的重要武器,同时也是受理抗诉案件的主要证据来源。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民事检察院应就原审结果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且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外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提供相关线索后法院未能调查取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证据为伪证和裁决人员涉嫌徇私舞弊这几种情况,通常不进行调查[3]。在实际的审议过程中,这曾对指导监察部门做好本职工作、把握事实情况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因时间久远,已无法适应当今的法律环境。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实际执行力度仍需加强
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提出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人民法院在受理民商事案件时,要主动自觉地运用这一原则。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民法院是一个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但即便如此,在社会诚信的背景下,仍要坚定信念,坚持落实这一原则,维护控诉程序的公平公正,将法治留在每一位老百姓的心中,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对于非法乱纪的不法分子予以严惩。
三、结语
《民诉法修改决定》的实施,代表着我国司法部门的诉讼法制度步入了一个新的篇章,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受理机关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基础,这一决定的实施必定给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只执行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帮助执法机关更加准确的办案、调查,维护受理方和当事人双发的利益,同时也为推进司法公正,实现法治社会做出了伟大贡献。
[ 参 考 文 献 ]
[1]罗欣,张步洪,张嘉军,乔志华,曹普卿,徐亮,王金辉.民诉法修改施行后如何受理抗诉申请[J].人民检察,2013,16:41-46.
[2]高欣欣.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3]袁正英,汪斌.案外人申请抗诉“准入”条件如何界定[J].人民检察,2014,10:77-78.
关键词:抗诉申请;受理申请;民诉法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73-01
作者简介:李天姣(1994-),女,汉族,辽宁锦州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
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这一程序,又被称为再审程序,就是对有错误或当事人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结果,重新进行案件受理的过程[1]。这一过程对于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提起抗诉再审申请的有原诉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三方,本文通过对抗诉制度现状进行研究和分析,探讨如何受理抗诉的申请以及在受理控诉过程中会面临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受理抗诉申请的条件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建议检查的条件,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当事人对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产生质疑,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情况。为了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落实解决重复申请、多方审查的劣势,加强法律监督的效果。本次法律修改中明确了当事人提出控诉的步骤流程,即先向法院提起控诉申请,在人民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的、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对再审申请作出解决办法的或裁决结果又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对于法院驳回的再审申请,再向提出检察抗诉或再审建议则不会导致工作重叠;如是在法院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对再审申请作出回复的,在这个时候申请检察建议或是抗诉申请则是有助于发挥监督的作用;如果法院初审结果有错误,那么则必须要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再审,及时改正初审时的错误裁决,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新颁布的民诉法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控诉申请或检察建议不做决定,那么当事人则不能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诉申请或是检察建议[2]。在当事人提出了再审申请后,检察院无论是正在进行审查处理,还是已经做出了了处理办法,或是不予再審的决定,再次提出控诉申请就变得没有意义,反复的申请只能会导致工作内容重复,浪费司法资源,最终引起“终审不终”的结果。
二、受理抗诉申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民诉法修改后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仍有遗漏和缺陷,需要完善和进一步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抗诉事由存在分歧
抗诉事由的具体设置。无论是法律性的还是具体事实性的,都存在着合理解释的空间,所以,事实类的抗诉事由中,再审新证据规定范围大小不一,在瘦身过程中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不利于司法管理,所以对于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方面仍需要改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新证据,需要司法部门加以明示。还有在法律适用的错误事由中,有一些方面还需要改善。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里规定的事由主要包括错误认定法律关系的本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错去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等情况,支持超过实现的诉求不受理在有效期限内的诉求等情况。这样一来,案件处理有了最低限度要求,但是同时也将诉求是否超出了实效作为提出抗诉申请的事由之一。
(二)取证范围保守,难以适用于新的法律需求
近几年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不少当事人为非法获取利益、逃避法律责任,与人串通伪造证据,提起不实诉讼,利用裁决漏洞实现其非法目的,这种现象日趋增加,引起民众恐慌,对司法部门产生怀疑。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如因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查需要,可向当事人或其他案件外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随着新法的实施,点差取证将成为检察机关向虚假诉讼做出回击的重要武器,同时也是受理抗诉案件的主要证据来源。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民事检察院应就原审结果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且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外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提供相关线索后法院未能调查取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证据为伪证和裁决人员涉嫌徇私舞弊这几种情况,通常不进行调查[3]。在实际的审议过程中,这曾对指导监察部门做好本职工作、把握事实情况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因时间久远,已无法适应当今的法律环境。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实际执行力度仍需加强
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提出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人民法院在受理民商事案件时,要主动自觉地运用这一原则。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民法院是一个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但即便如此,在社会诚信的背景下,仍要坚定信念,坚持落实这一原则,维护控诉程序的公平公正,将法治留在每一位老百姓的心中,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对于非法乱纪的不法分子予以严惩。
三、结语
《民诉法修改决定》的实施,代表着我国司法部门的诉讼法制度步入了一个新的篇章,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受理机关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基础,这一决定的实施必定给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只执行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帮助执法机关更加准确的办案、调查,维护受理方和当事人双发的利益,同时也为推进司法公正,实现法治社会做出了伟大贡献。
[ 参 考 文 献 ]
[1]罗欣,张步洪,张嘉军,乔志华,曹普卿,徐亮,王金辉.民诉法修改施行后如何受理抗诉申请[J].人民检察,2013,16:41-46.
[2]高欣欣.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3]袁正英,汪斌.案外人申请抗诉“准入”条件如何界定[J].人民检察,2014,10: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