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达国家政府科技奖励制度发展观察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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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在概览全球科技奖励制度的基础上,选择主要科技发达国家具有代表性的政府科技奖励,从面向领域、奖励方式、评选标准、评审过程等维度进行详细调研,重点剖析各国政府科技奖励制度的主要特点。比较发现,各国政府科技奖励制度普遍具有多元化、层次性的特点,有共同之处,也存有差异。在明晰主要科技发达国家政府科技奖励制度的经验和优点的基础上,最终提出完善我国政府科技奖励制度的几点建议:重新确立政府科技奖励的战略定位;切实减少政府科技奖励数量;重新分类设立科技奖励类型;规范政府科技奖励的评审流程和评审质量;完善政策促进社会科技奖励充分发展。
  关键词:科技发达国家;政府科技奖励;奖励制度;启示建议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an overview of the glob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ward system,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wards in major developed countries were selected. Secondly,  focus was on analyzing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se representative awards from several dimensions: field-oriented, reward form, assessment criteria, and selection process. Then, it was found that the government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ward system in different countries was diversified and hierarchical, and there wer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Finally, by clarifying the experiences and advantages of the government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ward system in major developed countries, some suggestions were provided: to re-establish the strategic orientation of government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wards; to reduce the number of government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wards; to reclassify and establish type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wards; to standardize the selection process and assessment quality of government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wards; to improve policies to promote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soci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wards.
  Key words technology developed countries; government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wards; award mechanism; suggestions
  將科学视为一种社会建制,是科学社会学的核心内容[1]。科学界的基本通货是学术共同体对科研成果的承认,科学家凭借其原创成果取得所在领域的优先权,而科技奖励正是服务于这一目的应运而生,是认可优先权的一种表征方式。一直以来,奖励以不同形式贯穿于社会中的不同行业、领域中。
  纵观科技史,科技奖励起源的星星之火,可以追溯到文明古国对人们在劳动、战争中做出重要贡献而授予的奖励[2]。1731年,英国皇家学会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具有制度化性质的科技奖励——科普利奖章,奖励在物理、生物学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作为制度化科技奖励的开端,科普利奖章在科技奖励史上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3]。随后,陆续出现一些早期面向国际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学奖项,如拉姆福德奖章、拉兰德奖章、戴维奖章等(见表1)。1901年,诺贝尔奖的首次颁发更是将科技奖励的承认与影响提升到国际化水平,此后,制度化的奖励在世界各国兴起,科技奖励制度也逐步由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并存发展为以制度化为主的形式。2018年,Ma和Uzzi[4]分析了过去100多年全球50多个国家的3062项科学奖项,发现在1980年后全世界迅速增设科研奖项,至今每年会新设超过350个奖项。各领域的科学奖励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
  科技奖励按授奖机构划分,主要有两类:政府性科技奖励和社会性科技奖励。其中,政府科技奖励是指由政府中央、政府下属部门及地方行政机关面向科技领域设立、管理的奖项。社会科技奖励也被称为“民间科技奖励”“非政府科技奖励”,多以学协会、基金会、企业、高校等社会力量为设奖机构。在我国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5]中,后者多以“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出现,结合相关文献资料,本文统一采用“社会科技奖励”的说法。近年来,国际上社会科技奖励保持活性发展,以不同的发展规模和形式特点产生了极大影响力(如诺贝尔奖、菲尔兹奖)。
  科技奖项能够反映一个国家的重大学术贡献和知识创新能力,也可以展现出世界科技发展的脉络和走向[6]。就制度化的社会科技奖励而言,发达国家已具有一百多年甚至两百多年的历史,其奖励机制日臻完善且各具特色,对促进国家科技发展、促进国际科技交流、提升设奖国家的国际声誉等发挥了独特作用。随着社会科技奖励的蓬勃发展,科技奖励制度逐步发生分化,科技发达国家建立了政府科技奖励制度,以实现政府科技发展的战略管理目标,逐渐在国际上拥有了一些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政府科技奖励。当然,不同国家因政治体制、科技管理制度、甚至文化背景的差异,其科技奖励制度具有不同的发展模式。但在主要发达国家两大类科技奖励制度中,呈现出以社会科技奖励为主、政府科技奖励为辅的格局,逐步形成了有关国家独特的社会科技奖励制度与政府科技奖励制度相互补充与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   科技奖励制度也要随着科技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我国政府科技奖励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才逐渐步入正轨,社会科技奖励活动在20世纪80年代才兴起[7],不论从影响、规模还是制度完善程度来说,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发达国家科技发展历史悠久、科技产出成果较多、科技奖励的种类与数量已具有相当规模。因此,在我国处于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新时期,观察科技发达国家政府科技奖励制度的主要特点,从中提取出适合于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发展的经验和优点,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意义。
  1   科技奖励研究数据源与说明
  阿贝尔奖的设立旨在“提高数学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同时激励青少年学习数学的兴趣”[8],同时弥补了诺贝尔奖没有数学领域的不足;拉斯克奖旨在“表彰在理解、诊断、治疗、治愈或预防疾病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研究人员、临床医生和公共服务人员”[9];沃尔夫奖则颁发给世界各地的杰出科学家和艺术家,表彰他们“在人类利益和各国人民友好关系上取得的成就”[10];莱布尼茨计划旨在“提高杰出研究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研究机会,减轻其行政管理工作,并鼓励他们带领处于学术生涯早期的科研人员”[11]。简言之,科技奖励设立的目的,一方面是对开创性科学成果的权威承认与褒奖,另一方面是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肯定与鼓励。其功能作用可总结为几点:一是对科学发现的优先权的确认;二是对学术贡献的承认;三是对学术发展方向的学术共同体共识;四是对科技界予以激励;五是设奖者实现自身某种追求(个人、基金会等)或者实现治理目标(政府等)。
  科学奖励是科学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然而,目前国际上相关的综合性、系统性、层次性的科学奖励数据库极为缺乏。我国张先恩2009年编纂的《国际科学技术奖概况》一书,按照数、理、化等9大领域,系统介绍了369个国际科学技术奖项的名称起源、主办单位、奖金额度、评奖程序、获奖名单等。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参考张先恩的著作建立了“国际大奖数据库平台”(http://awards.gtird.com/awards.aspx),统计了全球375项国际科技大奖,并对奖项获得者的基本情况、生活事业等方面做履历展示。但以上数据集多收录社会科技奖励,各国的政府科技奖励依然匮乏。此外,针对科技奖励的政策研究较为丰富,如姚昆仑[12]归纳了国外科技奖的设奖趋势、特点,并提出对我国科技奖励工作的建议;吴恺[13]、熊小刚[14]、吴昕芸[15]等对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演变过程、运行机制、绩效评价等多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优化对策与改革建议;尚智丛等[16]以我国社会科技奖励为视角提出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原因及对策。但还需要基于科技发达国家政府科技奖励制度的经验与特点,提出更加明确、更具针对性的建议。
  笔者曾对主要科技领域国际权威重大奖项的分布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见图1),发现美国遥遥领先(获奖占比54.04%),然后依次是英国、加拿大、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国[17]。考虑到各国政府科技奖励的丰富性以及数据的可获取性,本文选取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五大科技强国为调研对象,详细调研其政府代表性科技奖项。相关数据来源于各国政府官网、权威机构网站和维基百科等渠道,同时参考姚昆仑《国外科技奖励的起源与发展》系列论文及其他有关文献,保证了调研内容的可靠性与有效性。
  2   科技发达国家的政府科技奖励制度观察
  2.1    美国政府科技奖励制度
  美国的科技奖励起源于19世纪[18],发展至今已形成由政府(包括州、下属部门等)、学术机构(学/协会、科研院所等)、私营企业、基金会为主要设奖单位的不同奖励层次,奖励在面向领域、评选标准、奖励主体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美国的科技奖励制度以社会科技奖励为主,政府科技奖励不多,以总统名义设立的科技奖励不多于10项,且与科研相关的联邦政府各部(如能源部、农业部等)也设有少量奖项。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选取美国政府部分在国际上较有影响力的科技奖励进行调研(见表2),以此表征美国政府科技奖励制度的突出特点。
  美国政府科技奖励,具有多元化的特点:(1)多颁给个人,且要求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少部分颁给团队、项目或机构(政府部门、企业等),奖励频率多为每年一次;(2)既奖励基础科学领域和技术领域的杰出成就,也奖励通过科技手段为社会福祉做出的有益贡献;(3)奖励方式主要以荣誉奖章和研究經费为主;(4)多为推荐提名制;(5)奖励的评选标准各有侧重点,如“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会从成果的适用性考虑,衡量其是否能够广泛应用于多种化学过程(或工业)并实现商业化;(6)评审机构主要分为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奖项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相关政府部门等几类,部分奖项的评审还需上报总统做最终选择。
  此外,美国各级政府机构的科技奖励对象和奖励方式各具特色。如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主要面向太空/航天领域设立奖项,奖励为美国宇航局任务做出特别出色贡献、取得实质性进步的人员(宇航员、飞行员、任务专家、政府职员等)。奖励形式也较为多样化,包括勋章、证书、奖金、休假,还可以去往肯尼迪航天中心进行体验等。
  2.2    欧洲国家政府科技奖励制度
  科学发展史的相关研究[19-20]表明,16世纪的意大利是世界科学中心的起源地,并依次按照英国、法国、德国的路线转移,一直到20世纪40年代左右美国开始成为全球科技发展的引领者,可以发现,欧洲国家的科学传统和科学体制积淀深厚。为了深入理解欧洲国家的政府科技奖励制度,本文以英国、德国、法国为代表性国家进行案例剖析。
  英国政府的科技奖励历史由来已久(见表3),其政府科技奖项的主要特点有:(1)奖项数量少;(2)奖项设置有所侧重,设立宗旨、面向对象、表彰重点各有不同;(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4)“少而精”的评奖原则;(5)奖项评选多由专门的奖项评审委员会负责,政府不过多干预;(6)对科学成果转化和国家形象的宣传日益看重[21],如“女王企业奖”允许获奖企业在其广告、产品包装中使用女王奖标志。   德国的科技奖励历史可以追溯到科学大发展的18世纪[22](见表4),其政府科技奖励特点为:(1)设立目的性较强,部分奖项通过科研资助计划来运行;(2)部分奖项面向研究团队授奖;(3)一般不对奖金的用途做附加规定,在与研究工作有关范围内有绝对的使用自由;(4)重视成果的应用和未来潜在价值;(5)政府不负责奖项的评选,多由各奖项委员会进行评审。
  法国的政府科技奖励之间相互独立[23](见表5),不同奖项各具特点,分散性与层次性并存。主要特点为:(1)数量很少,主要有兩种形式:第一种是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分为金、银、铜制奖章,后增设水晶奖章、创新奖章和集体水晶奖章;第二种多由公司企业、基金会等主体设奖或资助,但会交由法国科学院进行管理和评选,使得奖项更具官方权威性;(2)人物奖多于成果奖;(3)更加偏向于基础研究;(4)奖励仅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与科研人员评职称、科技经费划拨等不做关联。
  2.3    日本政府科技奖励制度
  日本在国家科技战略布局中以振兴科学技术为重点目标,在1995年就明确提出“科学技术创造立国”战略[24]。其奖励制度称为“荣典制度”,而勋章和褒章是最负盛名的两种奖励。日本的科技奖励体系主要分为几种形式[25]:由大臣推荐的国家级荣誉(文化勋章和文化功劳者)、由文部科学省体制内表彰的科技奖励(如科学技术奖、青年科学奖)、以及学协会、企业等非政府机构为代表颁发的社会科技奖励(如日本国际奖)。
  日本的政府科技奖励(见表6)特点为:(1)奖励机制分级别、分层次;(2)奖励对象上具有开放性、广泛性,既面向研究人员个人,也面向团队(中小企业等),具有国际性(无国籍限制);(3)较侧重于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技术发明成果;(4)重视对青年研究人员(包括青少年)的激励;(5)多以精神奖励为主,更重视奖项本身的荣誉价值,是受到举国关注的奖项;(6)委托推荐制,如文部科学大臣表彰拥有固定的奖项委托推荐机构:政府部门、高等学校、学协会(如日本地震学会)等。
  2.4    科技强国政府科技奖励制度比较分析
  科技奖励的名称、设奖时间、面向领域等特征与国家的科技发展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科技发展战略与科技奖励系统相辅相成,科技发展政策导向也影响、甚至决定着科技奖励制度。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与日本的政府科技奖励制度普遍具有多元化、层次性的特点,有共同之处,也存有差异:
  (1)奖项数量少而精,部分奖项在本国乃至国际上享有盛名;(2)设奖历史较长;(3)奖励命名上,除日本外,主要发达国家的政府奖励名称一般冠以国家名称(如总统奖、女王奖)或国家级机构名称,或是以重大贡献的科学家命名,体现该奖的神圣性、正式性与传承性;(4)授奖对象及领域上,覆盖范围较广(如科研人员、团队、项目和公司企业等主体),尤其注重对青年科学家的培养与鼓励(特别是美国和日本),奖励领域除了基础科学领域,也会着重考虑科技成果的应用效益和社会贡献;(5)申请方式上,多为提名/推荐制,可由专业学协会、相关专家等主体推荐候选人;(6)申请资格上,部分奖项较为宽松,如德国的莱布尼茨奖可授予在德国研究机构或海外的德国研究机构工作的个人或团队,日本政府奖励的面向对象不对国籍作限制,全球范围的个人或团体都有获奖资格;(7)奖励设置上,虽丰富但独立性较强,尤其欧美发达国家在奖励申请时一般不要求候选人的“积累优势”,即申请条件中不对已获奖背景做限制,各奖项之间相互独立;(8)奖励评审上,英德法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多由奖项委员会或专业学术机构组织奖项评审,政府一般不介入评奖过程、不过多干涉,而日本的政府科技奖励主要由文部科学省、各级省厅等政府机构负责组织评奖;(9)奖励形式上,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存,但更侧重于奖励带来的荣誉性质,对科学家(或科研团队)的科研资助是主要的物质奖励方式;(10)奖励机制与时俱进,奖项设置保持动态变化(调整、增设等),如1997年德国设立“未来奖”,2013年英国增设“伊丽莎白女王工程奖”。
  3   启示与建议
  我国政府科技奖励主要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几类。目前国家级科技奖励有5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项评审工作。近几年来我国不断调整科技奖励制度:2017年国家自然科学奖改变个人申报制,开始试行“提名制”;2018年起五项国家科技奖励全面放开专家学者提名,对单位的提名数量不再做限制;2018年7月《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落实国家科技奖励改革方案;2019年1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下称《条例》)进行第三次修改,调整了奖励导向、奖励对象,强化了提名责任、评审要求,并于202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然而,每年一度的国家科技奖励成果在世界科技领域寂寂无名,其根本原因,是这些成果缺乏科学上的原创价值。这样“例行公事式”的科技奖励制度,已经缺乏应有的激励价值,达不到激励科技界开展原创研究的作用,也不利于科学家和科技界潜心追求科学真理,同时也与“破五唯”的精神相左。建设科技强国,国内一流的成果只是发展基础。更需要的是在科技领域拥有站到世界前沿的大量原创性科学发现成果。所以,我国现需要大力改革目前的传统理念的奖励制度,要以建设科技强国为新的战略目标,真正设计和完善原创科技大奖的奖励制度。总体来说,发达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较为成熟,剖析其政府科技奖励机制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借鉴先进优点、建设新时期政府科技奖励制度体系大有裨益。建议如下:
  (1)重新确立政府科技奖励的战略定位。在过去,我国科技发展基础薄弱、在所有领域都是全面学习和追赶国际上先进科技的跟踪式科技发展阶段,当前我国的科技发展已经进入到“跟跑”“并跑”“领跑”并存阶段,未来“并跑”和“领跑”的领域还要不断增加,此时的科技奖励就不应再面向一般性“跟踪式”科技成果,而应转向“领跑式”重大科学突破。科技奖励不应以“撒胡椒面”的方式进行,而应着眼于国际,奖励那些具有科学独创性、重大科学发现性成果。重新确定政府科技奖励的战略定位,真正提高政府科技奖励的声誉。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应该是致力于建立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和学术生态,有限参与到科技奖励制度中。政府要明确在科技创新价值链中自身的角色定位,主要不是去事后奖励科技成果(没有必要事后“锦上添花”),而应该是事先“放水养鱼”,并稳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经费投入,特别是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基础性科学研究,将原来准备的科技奖励经费转为科研投入经费。只有这样,才可以创造科技成果源源不断产出的土壤。   (2)切实减少政府科技奖励数量。科学奖励应该奖励原创性,不应该降格以求。政府科学奖项需要提质减量,最多设两个层级:一是中央政府(国家)科技奖励,重点应在重大科学突破(原创性科学成果)、重大技术进步(重大技术发明与应用成果)上;二是地方政府(省级)政府科技奖励,重点倾向于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应用、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突出科技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直接推动作用。奖励面向中国科研人员,但奖励数量应该大幅精简。
  (3)重新分类设立科技奖励类型。需要重新确立面向领域和授奖数量,要按照科技领域设奖,要强调科学突破导向。国家自然科学奖每年颁出10项以内,侧重具有原创科学性、突破性和科学价值的科学发现;国家技术发明奖每年颁出10项以内,更为注重成果的技术先进性、新颖性和社会应用效益;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颁出2项以内,主要是表彰科学家的重大终身贡献。此外,对中央及各省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性项目、亟待解决的应急项目等定向研究,实行定向资助的奖励模式,不仅可以发挥奖励机制的精准导向作用,也能够提高科技研究与社会发展的趋同性。
  (4)规范政府科技奖励的评审流程和评审质量。“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科技奖励也是如此。奖励机制不透明,评审标准不规范,评审人员不专业,都会影响其价值。政府应该明晰其制定规则、创造环境、完善规则的职能,需要树立政府科技奖励的质量和信誉,打造中国政府的世界最具影响力的科技奖励品牌。政府奖励的声誉并非来自于政府的权利,而是来自于奖励成果的学术质量和科学价值。我国需要借鉴国际上权威科技奖励的评审规范,形成一整套科技奖励的评审流程,建立科技奖励专门委员会和管理机构组织奖励的规范评审。申请方式方面,全面转变为提名制(与《条例(修订后》)一致,规范提名主体,科学院院士、往年获得者、以及奖励委员会邀请的科学家均有资格进行提名;奖励管理机构方面,成立专门的奖励委员会,邀请专家评审人员参与组织评选,并且定期更换。
  (5)完善政策促进社会科技奖励充分发展。我国与国际上科技奖励制度发展存在很大不同,长期以来由政府科技奖励主导,20世纪80年代初期才出现社会性科学奖励。因此需要大力发展社会性科学奖励系统,政府科技奖励制度逐渐作为辅助,制定促进社会科技奖励发展的制度政策并明确有关管理机制。一方面,加大对已设立的、面向国际的社会科技奖励的扶持力度,力争培育出一些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 “品牌”奖励;另一方面,鼓励私人企业(机构)、基金会、学协会(非政府拨款)或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设立科技奖项,授予来自全球范围的原创性、突破性成果。促进科技奖励制度的多元化发展,不能忽视社会力量在科技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更需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激发全社会、多层次人员的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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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任晓亚,女,中国科学院成都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系博士研究生;张志强,男,中国科学院成都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科技战略与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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