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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证券市场周刊》编辑部收到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律师的一封公开信,公开信称万福生科(300268.SZ)案未及时澄清媒体报道的相关事件,也未对万福生科原财务总监覃学军等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予以公告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市场周刊》于5月27日详细披露万福生科案专案组于5月7日进驻常德市的办案情况,多位知情者向本刊记者表示,万福生科案是由公安部督办,以涉嫌“欺诈发行证券、伪造金融票据”进行刑事调查。万福生科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将面临第三次谴责。按照深交所创业板退市制度规定,万福生科理应退市。
证监会副主席的警示
万福生科案已经成了证监会惩治欺诈发行的样本。6月18日召开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训会上,证监会副主席姚刚面对350多名中介机构的代表讲道:“目前信息披露的质量令人担忧,造假绝对不是个案。”“(财务核查)查下来,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十分让人担忧。”姚刚特别提醒中介机构去看《证券市场周刊》独家报道的万福生科董事长的自白书。
本刊5月27日详细披露万福生科专案组已于2013年5月3日进驻常德市。5月6日,龚永福被专案组传讯至武陵区公安分局讯问。2013年5月7日,覃学军被专案组刑事拘留。2013年5月8日,万福生科采购部部长杨晓华“跟着进去了”,“涉嫌一些采购凭证的造假、发票造假等。”
万福生科于3月31日公告有警方去公司调阅工商和财务资料。而专案组内部人员告诉记者,万福生科案已经进行刑事立案,由公安部督办,多地公安机关侦办,现在已经进入刑事侦查阶段,万福生科之前的公告只是一般性事项,不能替代专案组的刑事侦查重大事项,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严义明律师认为,证券市场上不确定性和风险是影响证券价格和构成证券特征的重要因素。因此,信息在指引着投资者资金流向,从而实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本刊报道关于公安部督办的万福生科刑事案属于可能会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万福生科有义务持续、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万福生科面临第三次谴责
严义明律师在公开信中强调,面对本刊报道的重大事项,万福生科有责任与义务进行澄清或披露,3月31日的公告与5月7日的专案组刑事调查是否指向同一事实?相关涉及犯罪的事实,主要是哪个时间段的问题?
严义明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公司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两人涉嫌罪名是什么?具体是哪两个人?目前案件进展如何,处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还是审理阶段?在严义明律师看来都需要详细披露。《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严义明律师认为,市场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公开发布,市场参与者不应因身份、职能、经济实力差异而受到区别对待。本刊掌握的信息看,万福生科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理应受到监管机构的第三次谴责。按照深交所关于创业板退市的规定,万福生科有退市的危险。
《证券市场周刊》于5月27日详细披露万福生科案专案组于5月7日进驻常德市的办案情况,多位知情者向本刊记者表示,万福生科案是由公安部督办,以涉嫌“欺诈发行证券、伪造金融票据”进行刑事调查。万福生科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将面临第三次谴责。按照深交所创业板退市制度规定,万福生科理应退市。
证监会副主席的警示
万福生科案已经成了证监会惩治欺诈发行的样本。6月18日召开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训会上,证监会副主席姚刚面对350多名中介机构的代表讲道:“目前信息披露的质量令人担忧,造假绝对不是个案。”“(财务核查)查下来,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十分让人担忧。”姚刚特别提醒中介机构去看《证券市场周刊》独家报道的万福生科董事长的自白书。
本刊5月27日详细披露万福生科专案组已于2013年5月3日进驻常德市。5月6日,龚永福被专案组传讯至武陵区公安分局讯问。2013年5月7日,覃学军被专案组刑事拘留。2013年5月8日,万福生科采购部部长杨晓华“跟着进去了”,“涉嫌一些采购凭证的造假、发票造假等。”
万福生科于3月31日公告有警方去公司调阅工商和财务资料。而专案组内部人员告诉记者,万福生科案已经进行刑事立案,由公安部督办,多地公安机关侦办,现在已经进入刑事侦查阶段,万福生科之前的公告只是一般性事项,不能替代专案组的刑事侦查重大事项,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严义明律师认为,证券市场上不确定性和风险是影响证券价格和构成证券特征的重要因素。因此,信息在指引着投资者资金流向,从而实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本刊报道关于公安部督办的万福生科刑事案属于可能会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万福生科有义务持续、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万福生科面临第三次谴责
严义明律师在公开信中强调,面对本刊报道的重大事项,万福生科有责任与义务进行澄清或披露,3月31日的公告与5月7日的专案组刑事调查是否指向同一事实?相关涉及犯罪的事实,主要是哪个时间段的问题?
严义明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公司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两人涉嫌罪名是什么?具体是哪两个人?目前案件进展如何,处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还是审理阶段?在严义明律师看来都需要详细披露。《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严义明律师认为,市场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公开发布,市场参与者不应因身份、职能、经济实力差异而受到区别对待。本刊掌握的信息看,万福生科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理应受到监管机构的第三次谴责。按照深交所关于创业板退市的规定,万福生科有退市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