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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日,在中国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前夕,在南京郊外举行了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启动仪式。日本内阁副大臣平冈秀夫代表日本政府宣布:“正式启动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标志着日本遗弃在华65年的化学武器终于要开始销毁了。中国政府代表、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和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组织代表、技术秘书处特别项目办公室主任克日什托夫·帕图雷伊应邀出席启动仪式并致辞。
本文主要介绍有关国际化学武器销毁规定与技术方法以及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处置的最新进展——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化学武器销毁的规定
化学武器属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素有“杀人恶魔”之称。化学武器的大规模使用始于一战期间,从开始就一直遭到全世界正义人民的强烈谴责。国际社会为禁止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了长期艰苦的努力,终于在1993年1月13日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该公约于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为了确保公约的有效履行,国际组织建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英文缩写OPCW)。OPCW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目前约有500名工作人员。
截至2010年8月30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共有188个缔约国,公约的普遍性得到明显加强。但是,目前以色列和缅甸这两个国家仅签署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尚未成为公约缔约国。此外,安哥拉、朝鲜、埃及、索马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等5个国家既未签署《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也未成为该公约缔约国。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一条第2款规定: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所拥有或占有的或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化学武器。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四条第6款规定:缔约国应在公约生效10年内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经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批准,销毁期限最多可延长5年。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四条第10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在运输、储存和销毁化学武器及对化学武器进行取样的过程中,应最优先确保人民安全和保护环境。每一缔约国应按照本国的安全和排放标准运输、储存和销毁化学武器及对化学武器进行取样。
截至2010年7月31日,已有178个缔约国向OPCW就拥有和遗弃的化学武器提交了初始宣布,其中美国、俄罗斯、印度、韩国、阿尔巴尼亚和利比亚等几个缔约国宣布拥有71194吨化学毒剂和867万件化学武器弹药和容器,分别存放在38个化学武器储存设施内。日本宣布在中国遗弃有化学武器,而且分布广泛、数量巨大、品种繁多。
全球化学武器销毁进展
自《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13年来,国际社会为销毁化学武器做了积极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国际社会的监督下,拥有化学武器的国家陆续开始销毁化学武器与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截至2010年7月31日,在全世界宣布的71 194吨化学毒剂中,60.58%(即43 131吨)已经被销毁并得到核实;在867万件化学武器弹药和容器中,45.56%(即395万件)已经被销毁并得到核实。目前,阿尔巴尼亚、韩国和印度已完成了其宣布的化学武器的销毁。截至2010年6月30日,各国化学武器的具体销毁情况见附表。
按照公约规定,至2007年4月29日各国应销毁完所有的化学武器。但是,实际上俄罗斯和美国远远没有完成销毁任务,这主要归因于其销毁技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美国向OPCW请求将化学武器销毁的最后期限延长至2012年4月29日。俄罗斯的化学武器销毁工作则因缺少足够的经费支持等因素而困难重重,预计延长的时间会更晚。而日本遗弃在我国的化学武器的销毁进程更加缓慢,至今仍未销毁一枚化学武器。
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已近13年的今天,各国如何尽快完成库存化学武器的销毁;我国如何尽快消除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对人民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威胁与危害,都是十分紧迫的。
中国常驻OPCW代表张军大使于2009年11月30日在荷兰海牙开幕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十四届缔约国大会上发表讲话指出:“尽早、安全、彻底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是公约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中国作为缔约国应享有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安全保障。”
销毁化学武器的技术方法
化学武器的销毁是使化学武器失去原有毒性、爆炸性的过程,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目前世界上化学武器销毁技术主要有高温焚烧、高温等离子弧和化学替代技术等。
高温焚烧技术
高温焚烧是目前最成熟的化学武器销毁技术。美国、德国自1980年代就开始进行该技术的研究,分别在美国的南太平洋约翰斯顿岛和犹他州图埃勒等地以及德国的蒙斯特建设了高温焚烧销毁设施,实施化学武器的销毁处理。俄罗斯也采用同样的技术。
采用高温焚烧技术销毁化学武器原理是由可燃气体燃烧产生1100℃高温,使化学毒剂与氧气发生完全氧化反应,从而将化学毒剂彻底分解破坏。
尽管高温焚烧技术得到了实际使用,但由于该技术组成复杂,加上销毁化学武器的特殊危险性,以及高温焚烧可能产生致癌物二恶英,此技术遭到了焚烧地点附近居民和环境保护组织的强烈反对。
高温等离子弧技术
高温等离子弧焚烧化学武器采用等离子弧销毁炉,其原理是电流在两个电极间放电使气体电离产生高温(温度可高达15000℃),从而使化学武器得到彻底销毁。
等离子弧销毁炉的熔池中放有氧化硅、三氧化二铝和氧化钙等物质,销毁材料在高温下被迅速分解后,形成玻璃体熔料,经分离后可得到可回收利用的金属和钝化的玻璃体物质。等离子弧销毁炉排放的气体经二次燃烧炉用丙烷燃烧处理。二次燃烧炉废气经水急冷至90℃以防止产生二恶英,然后再分别经酸洗、碱洗、活性炭过滤,最后经烟囱排放。对于采用等离子弧技术销毁化学武器的工厂,要求建有高毒性材料、污染土壤和其他污染物3个进料装置。1990年德国提出建设的蒙斯特化学武器第二销毁厂即采用等离子弧销毁技术。
化学替代技术
由于对高温焚烧技术的反对意见日渐增多,公众强烈要求寻找更安全可靠的化学武器销毁替代技术。美国自1990年代初开始进行销毁化学武器替代技术的研究。在阿伯丁、新港和派恩·布拉夫等三处化学武器销毁设施中,进行了替代销毁技术的大规模试验。目前系统评估了催化提炼、银-Ⅱ电化学氧化、气相化学还原和化学中和这4种替代技术。
美国陆军从1994年开始研究中和技术以及中和加生物降解技术,并且成功销毁了化学毒剂芥子气和神经性毒剂维 埃克斯。由此化学中和技术成为美国销毁化学武器的第二种方法。其他替代技术仍处在探索试验和评审过程中。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基本情况
抗日战争取得了胜利,但日本军队却将大量化学武器遗弃在我国,有的就地掩埋,有的直接投入江河。65年来,这些遗弃的化学武器给我国的人民生命安全与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危害,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1950~1980年代,我国曾对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进行过简单处理。1990年代初,我国开始对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进行广泛调查,通过长期努力基本搞清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种类及主要分布情况。在我国政府的强烈要求与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制约下,1990年代中期,中日两国政府开始对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进行详细调查。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毒剂的种类
目前.在我国境内共发现7种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毒剂,分别为芥子气、路易氏剂、二苯氰胂、二苯氯胂、苯氯乙酮、光气、氢氰酸。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主要种类及分布地点
日本生产使用并在战败撤退时遗弃在我国境内的化学武器(主要是化学弹药)主要有四类:化学炮弹、化学追击炮弹、化学航空炸弹、化学毒烟筒。按照日本的说法,装填有黄剂芥子气和路易氏剂的化学弹药称为黄弹;装填有红剂二苯氰胂和二苯氯胂的化学弹药称为红弹或红筒。
我国已发现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并得到核实的主要省区有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15个省区共58个分布点。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危害
化学武器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是多方面的。首先,锈蚀破损的遗弃化学武器的泄漏会造成附近土壤的污染。染毒土壤会严重影响土壤的生态平衡,直接影响动植物的正常生长。其次,由于毒剂及其降解产物会随降水向地下渗透、扩散,导致地下水和河流等水资源受到污染,直接影响当地群众的生活和工农业生产,有毒物质还会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第三,在挖掘遗弃化学武器时,破损、泄漏的化学弹药内部装填物会向空气中挥发,造成局部空气染毒,危害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销毁正式启动
据中日双方专家探测,日本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中,仅化学炮弹的总数就超过40万枚!自2000年12月起,日方先后共实施了22次来华挖掘回收工作,总计挖掘出4.7万枚遗弃化学武器。目前,这些化学武器在中国的临时保管库中保存。
销毁处理的主要过程
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销毁处理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也称前处理阶段,是将从地面、地下、水下的化学武器挖掘出来,并进行分类包装、运输和临时储存;第二阶段称实处理阶段,是不可逆的销毁毒剂及相关污染物的过程,其中包括弹药解体和毒剂销毁,第三阶段即后处理阶段,是为保证前两个阶段销毁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放物能够满足安全排放标准的各种技术措施。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要求严格实施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监测,确保遗弃化学武器处理时的人员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不受污染。
经中日两国政府磋商确定,将在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主要集中地区建设遗弃化学武器销毁设施。鉴于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复杂性和不安全性,为避免长途运输,对于少量、分散的遗弃化学武器,将采用移动式化学武器销毁装置进行处理。
销毁工作正式启动
据报道,本次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销毁工作将于2010年10月初开始,地点在南京郊外,历时一年时间。销毁作业将采用移动式销毁装置,其于2009年2月由日本神户制钢所负责生产,当年9月底完工,耗资29.4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3亿元)。该装置可装载在大型集装箱内,便于运输,适用于少量化学武器的销毁处理。
据资料介绍,采用移动式销毁装置销毁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主要有如下八个步骤:
运送 从临时保管库中取出化学武器。只有这步工作由中方完成,其他均由日方操作。
拆包 将化学武器封存时包裹的包装材料剥除。
爆炸 将化学武器通过机械运送到引爆仓里引爆,将其内的化学成分全部释放出来。
膨胀 爆炸后产生的大量气体进入到膨胀腔内。
消毒 气体进入高温排气装置,在此处得到最全面的“消毒”。气体中的毒性成分通过其他化学物质被中和。
过滤 基本无毒的气体进入低温排气装置,利用活性炭去除杂质。
排放 过滤后的气体将被排放到空气中。
善后 销毁中产生的弹片、废液统一运送到吉林省哈尔巴岭,利用大型设备进行最终处理。
由于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中含有砷化合物,因此对最终含砷废弃物的妥善处置也是整个销毁过程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据目前情况分析,由于受销毁费用、技术和数量等因素的制约,日本在华遗留化学武器销毁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日本很难按公约规定的最后期限,即在2012年4月29日前完成销毁工作。但对于中国人民来说,遗留化学武器一日未彻底清除,其产生的威胁就会一直存在,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更加不稳定。因此我国政府严正要求日本政府按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尽快、安全地把中国领土上的所有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彻底清除干净,确保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编辑/张丽霞
本文主要介绍有关国际化学武器销毁规定与技术方法以及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处置的最新进展——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化学武器销毁的规定
化学武器属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素有“杀人恶魔”之称。化学武器的大规模使用始于一战期间,从开始就一直遭到全世界正义人民的强烈谴责。国际社会为禁止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了长期艰苦的努力,终于在1993年1月13日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该公约于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为了确保公约的有效履行,国际组织建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英文缩写OPCW)。OPCW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目前约有500名工作人员。
截至2010年8月30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共有188个缔约国,公约的普遍性得到明显加强。但是,目前以色列和缅甸这两个国家仅签署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尚未成为公约缔约国。此外,安哥拉、朝鲜、埃及、索马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等5个国家既未签署《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也未成为该公约缔约国。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一条第2款规定: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所拥有或占有的或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化学武器。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四条第6款规定:缔约国应在公约生效10年内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经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批准,销毁期限最多可延长5年。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四条第10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在运输、储存和销毁化学武器及对化学武器进行取样的过程中,应最优先确保人民安全和保护环境。每一缔约国应按照本国的安全和排放标准运输、储存和销毁化学武器及对化学武器进行取样。
截至2010年7月31日,已有178个缔约国向OPCW就拥有和遗弃的化学武器提交了初始宣布,其中美国、俄罗斯、印度、韩国、阿尔巴尼亚和利比亚等几个缔约国宣布拥有71194吨化学毒剂和867万件化学武器弹药和容器,分别存放在38个化学武器储存设施内。日本宣布在中国遗弃有化学武器,而且分布广泛、数量巨大、品种繁多。
全球化学武器销毁进展
自《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13年来,国际社会为销毁化学武器做了积极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国际社会的监督下,拥有化学武器的国家陆续开始销毁化学武器与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截至2010年7月31日,在全世界宣布的71 194吨化学毒剂中,60.58%(即43 131吨)已经被销毁并得到核实;在867万件化学武器弹药和容器中,45.56%(即395万件)已经被销毁并得到核实。目前,阿尔巴尼亚、韩国和印度已完成了其宣布的化学武器的销毁。截至2010年6月30日,各国化学武器的具体销毁情况见附表。
按照公约规定,至2007年4月29日各国应销毁完所有的化学武器。但是,实际上俄罗斯和美国远远没有完成销毁任务,这主要归因于其销毁技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美国向OPCW请求将化学武器销毁的最后期限延长至2012年4月29日。俄罗斯的化学武器销毁工作则因缺少足够的经费支持等因素而困难重重,预计延长的时间会更晚。而日本遗弃在我国的化学武器的销毁进程更加缓慢,至今仍未销毁一枚化学武器。
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已近13年的今天,各国如何尽快完成库存化学武器的销毁;我国如何尽快消除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对人民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威胁与危害,都是十分紧迫的。
中国常驻OPCW代表张军大使于2009年11月30日在荷兰海牙开幕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十四届缔约国大会上发表讲话指出:“尽早、安全、彻底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是公约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中国作为缔约国应享有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安全保障。”
销毁化学武器的技术方法
化学武器的销毁是使化学武器失去原有毒性、爆炸性的过程,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目前世界上化学武器销毁技术主要有高温焚烧、高温等离子弧和化学替代技术等。
高温焚烧技术
高温焚烧是目前最成熟的化学武器销毁技术。美国、德国自1980年代就开始进行该技术的研究,分别在美国的南太平洋约翰斯顿岛和犹他州图埃勒等地以及德国的蒙斯特建设了高温焚烧销毁设施,实施化学武器的销毁处理。俄罗斯也采用同样的技术。
采用高温焚烧技术销毁化学武器原理是由可燃气体燃烧产生1100℃高温,使化学毒剂与氧气发生完全氧化反应,从而将化学毒剂彻底分解破坏。
尽管高温焚烧技术得到了实际使用,但由于该技术组成复杂,加上销毁化学武器的特殊危险性,以及高温焚烧可能产生致癌物二恶英,此技术遭到了焚烧地点附近居民和环境保护组织的强烈反对。
高温等离子弧技术
高温等离子弧焚烧化学武器采用等离子弧销毁炉,其原理是电流在两个电极间放电使气体电离产生高温(温度可高达15000℃),从而使化学武器得到彻底销毁。
等离子弧销毁炉的熔池中放有氧化硅、三氧化二铝和氧化钙等物质,销毁材料在高温下被迅速分解后,形成玻璃体熔料,经分离后可得到可回收利用的金属和钝化的玻璃体物质。等离子弧销毁炉排放的气体经二次燃烧炉用丙烷燃烧处理。二次燃烧炉废气经水急冷至90℃以防止产生二恶英,然后再分别经酸洗、碱洗、活性炭过滤,最后经烟囱排放。对于采用等离子弧技术销毁化学武器的工厂,要求建有高毒性材料、污染土壤和其他污染物3个进料装置。1990年德国提出建设的蒙斯特化学武器第二销毁厂即采用等离子弧销毁技术。
化学替代技术
由于对高温焚烧技术的反对意见日渐增多,公众强烈要求寻找更安全可靠的化学武器销毁替代技术。美国自1990年代初开始进行销毁化学武器替代技术的研究。在阿伯丁、新港和派恩·布拉夫等三处化学武器销毁设施中,进行了替代销毁技术的大规模试验。目前系统评估了催化提炼、银-Ⅱ电化学氧化、气相化学还原和化学中和这4种替代技术。
美国陆军从1994年开始研究中和技术以及中和加生物降解技术,并且成功销毁了化学毒剂芥子气和神经性毒剂维 埃克斯。由此化学中和技术成为美国销毁化学武器的第二种方法。其他替代技术仍处在探索试验和评审过程中。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基本情况
抗日战争取得了胜利,但日本军队却将大量化学武器遗弃在我国,有的就地掩埋,有的直接投入江河。65年来,这些遗弃的化学武器给我国的人民生命安全与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危害,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1950~1980年代,我国曾对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进行过简单处理。1990年代初,我国开始对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进行广泛调查,通过长期努力基本搞清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种类及主要分布情况。在我国政府的强烈要求与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制约下,1990年代中期,中日两国政府开始对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进行详细调查。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毒剂的种类
目前.在我国境内共发现7种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毒剂,分别为芥子气、路易氏剂、二苯氰胂、二苯氯胂、苯氯乙酮、光气、氢氰酸。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主要种类及分布地点
日本生产使用并在战败撤退时遗弃在我国境内的化学武器(主要是化学弹药)主要有四类:化学炮弹、化学追击炮弹、化学航空炸弹、化学毒烟筒。按照日本的说法,装填有黄剂芥子气和路易氏剂的化学弹药称为黄弹;装填有红剂二苯氰胂和二苯氯胂的化学弹药称为红弹或红筒。
我国已发现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并得到核实的主要省区有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15个省区共58个分布点。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危害
化学武器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是多方面的。首先,锈蚀破损的遗弃化学武器的泄漏会造成附近土壤的污染。染毒土壤会严重影响土壤的生态平衡,直接影响动植物的正常生长。其次,由于毒剂及其降解产物会随降水向地下渗透、扩散,导致地下水和河流等水资源受到污染,直接影响当地群众的生活和工农业生产,有毒物质还会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第三,在挖掘遗弃化学武器时,破损、泄漏的化学弹药内部装填物会向空气中挥发,造成局部空气染毒,危害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销毁正式启动
据中日双方专家探测,日本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中,仅化学炮弹的总数就超过40万枚!自2000年12月起,日方先后共实施了22次来华挖掘回收工作,总计挖掘出4.7万枚遗弃化学武器。目前,这些化学武器在中国的临时保管库中保存。
销毁处理的主要过程
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销毁处理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也称前处理阶段,是将从地面、地下、水下的化学武器挖掘出来,并进行分类包装、运输和临时储存;第二阶段称实处理阶段,是不可逆的销毁毒剂及相关污染物的过程,其中包括弹药解体和毒剂销毁,第三阶段即后处理阶段,是为保证前两个阶段销毁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放物能够满足安全排放标准的各种技术措施。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要求严格实施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监测,确保遗弃化学武器处理时的人员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不受污染。
经中日两国政府磋商确定,将在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主要集中地区建设遗弃化学武器销毁设施。鉴于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复杂性和不安全性,为避免长途运输,对于少量、分散的遗弃化学武器,将采用移动式化学武器销毁装置进行处理。
销毁工作正式启动
据报道,本次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销毁工作将于2010年10月初开始,地点在南京郊外,历时一年时间。销毁作业将采用移动式销毁装置,其于2009年2月由日本神户制钢所负责生产,当年9月底完工,耗资29.4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3亿元)。该装置可装载在大型集装箱内,便于运输,适用于少量化学武器的销毁处理。
据资料介绍,采用移动式销毁装置销毁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主要有如下八个步骤:
运送 从临时保管库中取出化学武器。只有这步工作由中方完成,其他均由日方操作。
拆包 将化学武器封存时包裹的包装材料剥除。
爆炸 将化学武器通过机械运送到引爆仓里引爆,将其内的化学成分全部释放出来。
膨胀 爆炸后产生的大量气体进入到膨胀腔内。
消毒 气体进入高温排气装置,在此处得到最全面的“消毒”。气体中的毒性成分通过其他化学物质被中和。
过滤 基本无毒的气体进入低温排气装置,利用活性炭去除杂质。
排放 过滤后的气体将被排放到空气中。
善后 销毁中产生的弹片、废液统一运送到吉林省哈尔巴岭,利用大型设备进行最终处理。
由于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中含有砷化合物,因此对最终含砷废弃物的妥善处置也是整个销毁过程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据目前情况分析,由于受销毁费用、技术和数量等因素的制约,日本在华遗留化学武器销毁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日本很难按公约规定的最后期限,即在2012年4月29日前完成销毁工作。但对于中国人民来说,遗留化学武器一日未彻底清除,其产生的威胁就会一直存在,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更加不稳定。因此我国政府严正要求日本政府按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尽快、安全地把中国领土上的所有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彻底清除干净,确保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编辑/张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