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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企业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分析引发我国农村企业劳动争议的原因,探讨农村企业劳动争议的防范措施,推动农村企业和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农村企业;劳动争议;防范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许多农村企业发展迅猛。然而,在农村城镇化繁荣昌盛的同时,不少企业与员工的劳务关系却呈僵化趋势,其中又以农村企业员工劳动争议为高发地域。协调好农村企业与员工的劳资关系,防范农村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对构建和谐社会、贯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有序运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农村企业劳动争议的原因
城镇化的加速,农村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入工业生产行列。但是他们在加入工业生产的同时又顾及到农业生产,成为了半农半工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然而随着这个群体的队伍的壮大,农村企业员工和农村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也逐渐增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据多方的调查走访,引发劳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农村企业及其员工的法律意识薄弱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决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于2012年12月28日的修正案,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较为详备地规范了农村劳工企业关系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农村企业及其员工有其自身的特点,都是根植于农村这个大背景。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企业主本身是农民身份出身。劳动者更不用说,基本是农民。他们接受教育程度的有限性,加上农村的图书资源匮乏很难接触法律书籍和相关知识,导致他们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更别提他们对自己权益的维护。企业主只知道你为我多做事,劳动者只关心你支付给我约定的报酬。这样就难以回避生产中出现的其它问题,更易引发矛盾和纠纷。
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法律意识的薄弱和法律知识的匮乏导致的一个严重后果直接体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据了解,部分农村企业和员工之间缺乏订立书面合同的习惯。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往往是建立在口头约定上。企业方告诉你完成什么样的工作任务,支付多少报酬,其他方面的东西都很少有约定。俗话说“口说无凭”,即使他们之间有其他的口头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很难举证。有些法律意识强一点的农村企业即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和员工也并不是很重视这个合同。根据部分员工的亲身经历,我们发现企业方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时,他们只告诉员工这是劳动合同,在什么地方签字。当员工想要仔细的去阅读合同内容时,企业方则极不情愿地催促员工赶快签字。合同也不是一式两份,签完字就被企业方拿走。这就出现了有的员工连合同都没看就把字给签了。如此劳动合同其效力问题都还有待商榷更别提其内容是否规范了。书面合同的签订是规范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却没有被我们的劳动双方很好地利用,这也是劳动争议纠纷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3.劳动行政部门对农村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关于相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的行政监管,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六章对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防范我们劳动双方法律意识薄弱,合同是否签订以及合同是否规范的一道防护墙。然而,相关行政部门对农村企业检查监督的次数少,没有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偶尔的检查监督也并没有把重点放到农村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上来。
二、农村企业劳动争议的防范措施
(一)提高农村企业及其员工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培养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培养出来,所以我们的普法教育的这个政策是必须要坚持下去。现在是民主法治社会,并不是像古代那样“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往往产生纠纷问题就是我们的大多数人民,尤其是农村地区的人民不知法不懂法。一旦纠纷产生往往是通过比较野蛮或者是吃哑巴亏的方式,这与我们这个大转型的社会背景是不相符合的。我们的法制教育应该着重强调知法教育而不是守法教育。人们知道自己能够做什么自然也会知道什么不可以做,权利的相对面就是义务。具体到农村劳动纠纷方面来看,就是让农村企业或者是企业员工知道法律调整劳务关系的积极作用,给自己带来的长久利益。
(二)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预防农村劳动争议的关键,企业应树立“先合同、后用工”的劳资观念。合同是通过“君子协定”的方式,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契约的方式先期固定下来,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工具。因此,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严格合同内容、合同签署、用工管理和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性,明确约定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在职培训、费用负担及服务期、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辞职、辞退、违约责任等条款。要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并聘请法律顾问加以审核,切实规范劳动合同的主体、时限、责任等内容,杜绝违规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预防因违规而引发的劳动纠纷。
(三)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力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利与义务对我们的劳动合同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中小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要坚持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监督检查。当某一时期,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存在着严重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这种问题的时候,可以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性检查。这种做法声势大,威慑力强,便于及时解决问题。(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发生了伤亡事故,或者有关组织、 劳动者检举控告企业有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派人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明辨是非,及时恰当地作出处理。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逐步推进,有利于实现农民在家门口就业的愿望。提高农村企业及其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力度,多方共同努力,有效防范农村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对于构建良好的农村劳务关系,推动农村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村企业;劳动争议;防范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许多农村企业发展迅猛。然而,在农村城镇化繁荣昌盛的同时,不少企业与员工的劳务关系却呈僵化趋势,其中又以农村企业员工劳动争议为高发地域。协调好农村企业与员工的劳资关系,防范农村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对构建和谐社会、贯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有序运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农村企业劳动争议的原因
城镇化的加速,农村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入工业生产行列。但是他们在加入工业生产的同时又顾及到农业生产,成为了半农半工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然而随着这个群体的队伍的壮大,农村企业员工和农村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也逐渐增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据多方的调查走访,引发劳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农村企业及其员工的法律意识薄弱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决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于2012年12月28日的修正案,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较为详备地规范了农村劳工企业关系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农村企业及其员工有其自身的特点,都是根植于农村这个大背景。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企业主本身是农民身份出身。劳动者更不用说,基本是农民。他们接受教育程度的有限性,加上农村的图书资源匮乏很难接触法律书籍和相关知识,导致他们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更别提他们对自己权益的维护。企业主只知道你为我多做事,劳动者只关心你支付给我约定的报酬。这样就难以回避生产中出现的其它问题,更易引发矛盾和纠纷。
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法律意识的薄弱和法律知识的匮乏导致的一个严重后果直接体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据了解,部分农村企业和员工之间缺乏订立书面合同的习惯。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往往是建立在口头约定上。企业方告诉你完成什么样的工作任务,支付多少报酬,其他方面的东西都很少有约定。俗话说“口说无凭”,即使他们之间有其他的口头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很难举证。有些法律意识强一点的农村企业即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和员工也并不是很重视这个合同。根据部分员工的亲身经历,我们发现企业方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时,他们只告诉员工这是劳动合同,在什么地方签字。当员工想要仔细的去阅读合同内容时,企业方则极不情愿地催促员工赶快签字。合同也不是一式两份,签完字就被企业方拿走。这就出现了有的员工连合同都没看就把字给签了。如此劳动合同其效力问题都还有待商榷更别提其内容是否规范了。书面合同的签订是规范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却没有被我们的劳动双方很好地利用,这也是劳动争议纠纷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3.劳动行政部门对农村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关于相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的行政监管,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六章对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防范我们劳动双方法律意识薄弱,合同是否签订以及合同是否规范的一道防护墙。然而,相关行政部门对农村企业检查监督的次数少,没有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偶尔的检查监督也并没有把重点放到农村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上来。
二、农村企业劳动争议的防范措施
(一)提高农村企业及其员工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培养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培养出来,所以我们的普法教育的这个政策是必须要坚持下去。现在是民主法治社会,并不是像古代那样“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往往产生纠纷问题就是我们的大多数人民,尤其是农村地区的人民不知法不懂法。一旦纠纷产生往往是通过比较野蛮或者是吃哑巴亏的方式,这与我们这个大转型的社会背景是不相符合的。我们的法制教育应该着重强调知法教育而不是守法教育。人们知道自己能够做什么自然也会知道什么不可以做,权利的相对面就是义务。具体到农村劳动纠纷方面来看,就是让农村企业或者是企业员工知道法律调整劳务关系的积极作用,给自己带来的长久利益。
(二)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预防农村劳动争议的关键,企业应树立“先合同、后用工”的劳资观念。合同是通过“君子协定”的方式,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契约的方式先期固定下来,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工具。因此,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严格合同内容、合同签署、用工管理和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性,明确约定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在职培训、费用负担及服务期、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辞职、辞退、违约责任等条款。要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并聘请法律顾问加以审核,切实规范劳动合同的主体、时限、责任等内容,杜绝违规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预防因违规而引发的劳动纠纷。
(三)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力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利与义务对我们的劳动合同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中小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要坚持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监督检查。当某一时期,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存在着严重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这种问题的时候,可以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性检查。这种做法声势大,威慑力强,便于及时解决问题。(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发生了伤亡事故,或者有关组织、 劳动者检举控告企业有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派人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明辨是非,及时恰当地作出处理。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逐步推进,有利于实现农民在家门口就业的愿望。提高农村企业及其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力度,多方共同努力,有效防范农村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对于构建良好的农村劳务关系,推动农村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