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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于2009年6月21日进入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7月14日,许某在工作时由于操作不慎,发生右手被机器碾压的伤害事故,后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医治,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均由许某本人家庭先行垫付。许某出院后,与单位交涉,要求报销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并要求单位给予一次性伤残赔偿。单位仅同意为其报销医药费,不同意进行一次胜伤残赔偿,双方发生赔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