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辑同志:
2012年10月初,29岁的单身女士汪某通过一家征婚服务网站认识了注册为“诚信会员”的曹先生,该征婚服务网站显示出来的宣传承诺是:“实名认证、诚实守信、诚信交友”。曹先生的实名征婚信息记载为:个体老板、年收入16万余元,年龄37岁。近半年的交往中,无论是网聊、交谈还是几次见面接触,汪女士对曾先生的基本情况非常满意,出于对曹先生的真实情况的信任,汪女士几次与曹先生在一起居住。这期间,曹先生因经营资金周转急需用钱,3次向汪女士借钱18万元,并于第3次借款后失踪。汪女士报案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曹先生系已婚无业者,年龄为46岁,曾有过诈骗犯罪前科。因曹先生负案在逃,公安机关一直未能抓获。汪女士认为,既然该征婚服务网站承诺“实名认证、诚实守信、诚信交友”,就应当对注册会员的个人实名真实信息负有审查责任。遂要求经营该征婚服务网站的某公司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该服务网站则认为,本服务网站是要求注册会员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一旦发现所提供的信息与本人实际不符,将从网站除名。对此。还在系统操作上对虚假信息设置了自动覆盖功能,既然当初未对曹先生提供的虚假信息予以覆盖,说明系统在认证时,认可了曹先生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见,一定是曹先生自己以虚假手段欺骗了本服务网站,骗取了系统的认证通过。那么,责任在曹先生本人,如果曹先生构成诈骗犯罪。应由他本人承担一切责任。本服务网站只是提供基本信息,更多的真实情况需要应征者自己了解,汪女士因轻信被骗,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服务网站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汪女士的损害赔偿责任。请问服务网站的说法对吗,汪女士所遭受的损害应由谁来承担?
读者 如新
如新读者:
无论是否抓获涉嫌诈骗犯罪的曹某,汪女士都可要求征婚服务网站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该服务网存在两个方面的显明过错:
一是注册会员所提供的真实信息虚假,该服务网站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与审查义务,最终导致汪女士受骗。服务网站提供的征婚服务,是一种收取相关费用的营利性经营,属于典型的中介服务活动。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其所提供的带有人身性质的征婚服务,必须应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检查审核,确保中介服务质量。至少应通过身份证的查验,对其年龄、职业、婚姻状况等重大征婚信息进行准确审核,如果注册会员所提供的本人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两者存在较大的出入,那么,应当严格审查核实,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应及时予以妥善处理,以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如果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那么,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这种“渎职”性质的不作为带给受害人的严重损害,在侵权责任法上属于典型的放任态度侵犯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由此给他人带来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该服务网站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与过错。该服务网站在广告宣传上打出的公开承诺是“实名认证、诚实守信、诚信交友”,那么就应当信守承诺。因为这种承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偿服务质量的一个条件,承诺一经做出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告知即能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人如果不履行承诺义务,则构成民事违约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表明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正是基于对该服务网站承诺的信任,才导致汪女士受骗,该服务网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征婚服务网站毕竟只是以中介身份提供一个交友平台,汪女士作为该服务网站参与征婚者,在与他人相识中,未能谨慎注意了解、查实对方的真实信息,大意轻信,并以身相许,也应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
司机为私加“雨雪费”致伤乘客。出租车公司也应赔偿损失?
編辑同志:
两个月前,的士司机雷某将我送到车站后。突然提出由于天气小雨加雪,路上很难行走,既增加了驾车的安全风险,也增加了油耗,要我加付20元“雨雪费”。因遭我拒绝且我准备拨打投诉电话,雷某遂恼羞成怒地对我拳打脚踢,致使我全身多处受伤,并被打断一根肋骨。因雷某已畏罪潜逃,我曾多次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2万余元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但均被拒绝,理由是其与雷某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雷某驾驶出租车期间发生一切违法、犯罪、民事赔偿。一律后果自负。更何况。公司并未要求雷某加收“雨雪费”。请问:出租车公司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 肖玉兰
肖玉兰读者:
出租车公司必须担责。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授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即单位应否就其所属人员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该所属人员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经营活动中,或者说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执行职务”,如果属于,则难辞其咎。同样,本案出租车公司能否对其雷某的行为免责,也取决于雷某是否具备该要件,回答应该是肯定的:一方面,雷某属于公司出租车司机,其对外所进行的、一切与出租有关的经营活动,都属于职务行为。雷某加收“雨雪费”,是以公司司机的身份进行的,且并未向你明确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使得你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故即使该收费并非是公司所要求,也不能否定雷某足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不能否定其具有代表公司的因素。另一方面,雷某对你的伤害发生在经营过程中,你所受到伤害的起因、时间、空间也与雷某的经营过程密切关联。虽然公司曾与雷某有过免责约定,但这只是他们的内部约定,对外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即公司无权依此来否定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只能在向你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雷某追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要起诉几次才可以被判决离婚?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多年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曾经多次向他提出过离婚的问题,但他坚决不同意,为解除这痛苦的婚姻,我想向法院起诉,但听朋友说要多次起诉后才会被法院判决离婚。请问:要起诉几次才可以被判决离婚?
读者 李石香
李石香读者:
我国法律并无“要起诉多次才可以判决离婚”的类似内容规定。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是否能被判决准予离婚,关键是要看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全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已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如果法院认定男女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就不会被判决离婚。也就是说,即使是第一次起诉,如果法院查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可能被判决离婚;反之,即使是多次起诉,如果法院查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那么也不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而对于该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作出了如下列举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男女双方离婚,应以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以上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起诉次数的多少为依据。从你的情况来看,如果你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你和你丈夫因感情不和分居了两年以上,相信法院是会支持你的离婚诉求的。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谢兼明
(责编:米诺)
2012年10月初,29岁的单身女士汪某通过一家征婚服务网站认识了注册为“诚信会员”的曹先生,该征婚服务网站显示出来的宣传承诺是:“实名认证、诚实守信、诚信交友”。曹先生的实名征婚信息记载为:个体老板、年收入16万余元,年龄37岁。近半年的交往中,无论是网聊、交谈还是几次见面接触,汪女士对曾先生的基本情况非常满意,出于对曹先生的真实情况的信任,汪女士几次与曹先生在一起居住。这期间,曹先生因经营资金周转急需用钱,3次向汪女士借钱18万元,并于第3次借款后失踪。汪女士报案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曹先生系已婚无业者,年龄为46岁,曾有过诈骗犯罪前科。因曹先生负案在逃,公安机关一直未能抓获。汪女士认为,既然该征婚服务网站承诺“实名认证、诚实守信、诚信交友”,就应当对注册会员的个人实名真实信息负有审查责任。遂要求经营该征婚服务网站的某公司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该服务网站则认为,本服务网站是要求注册会员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一旦发现所提供的信息与本人实际不符,将从网站除名。对此。还在系统操作上对虚假信息设置了自动覆盖功能,既然当初未对曹先生提供的虚假信息予以覆盖,说明系统在认证时,认可了曹先生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见,一定是曹先生自己以虚假手段欺骗了本服务网站,骗取了系统的认证通过。那么,责任在曹先生本人,如果曹先生构成诈骗犯罪。应由他本人承担一切责任。本服务网站只是提供基本信息,更多的真实情况需要应征者自己了解,汪女士因轻信被骗,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服务网站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汪女士的损害赔偿责任。请问服务网站的说法对吗,汪女士所遭受的损害应由谁来承担?
读者 如新
如新读者:
无论是否抓获涉嫌诈骗犯罪的曹某,汪女士都可要求征婚服务网站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该服务网存在两个方面的显明过错:
一是注册会员所提供的真实信息虚假,该服务网站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与审查义务,最终导致汪女士受骗。服务网站提供的征婚服务,是一种收取相关费用的营利性经营,属于典型的中介服务活动。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其所提供的带有人身性质的征婚服务,必须应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检查审核,确保中介服务质量。至少应通过身份证的查验,对其年龄、职业、婚姻状况等重大征婚信息进行准确审核,如果注册会员所提供的本人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两者存在较大的出入,那么,应当严格审查核实,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应及时予以妥善处理,以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如果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那么,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这种“渎职”性质的不作为带给受害人的严重损害,在侵权责任法上属于典型的放任态度侵犯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由此给他人带来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该服务网站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与过错。该服务网站在广告宣传上打出的公开承诺是“实名认证、诚实守信、诚信交友”,那么就应当信守承诺。因为这种承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偿服务质量的一个条件,承诺一经做出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告知即能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人如果不履行承诺义务,则构成民事违约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表明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正是基于对该服务网站承诺的信任,才导致汪女士受骗,该服务网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征婚服务网站毕竟只是以中介身份提供一个交友平台,汪女士作为该服务网站参与征婚者,在与他人相识中,未能谨慎注意了解、查实对方的真实信息,大意轻信,并以身相许,也应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
司机为私加“雨雪费”致伤乘客。出租车公司也应赔偿损失?
編辑同志:
两个月前,的士司机雷某将我送到车站后。突然提出由于天气小雨加雪,路上很难行走,既增加了驾车的安全风险,也增加了油耗,要我加付20元“雨雪费”。因遭我拒绝且我准备拨打投诉电话,雷某遂恼羞成怒地对我拳打脚踢,致使我全身多处受伤,并被打断一根肋骨。因雷某已畏罪潜逃,我曾多次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2万余元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但均被拒绝,理由是其与雷某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雷某驾驶出租车期间发生一切违法、犯罪、民事赔偿。一律后果自负。更何况。公司并未要求雷某加收“雨雪费”。请问:出租车公司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 肖玉兰
肖玉兰读者:
出租车公司必须担责。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授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即单位应否就其所属人员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该所属人员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经营活动中,或者说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执行职务”,如果属于,则难辞其咎。同样,本案出租车公司能否对其雷某的行为免责,也取决于雷某是否具备该要件,回答应该是肯定的:一方面,雷某属于公司出租车司机,其对外所进行的、一切与出租有关的经营活动,都属于职务行为。雷某加收“雨雪费”,是以公司司机的身份进行的,且并未向你明确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使得你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故即使该收费并非是公司所要求,也不能否定雷某足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不能否定其具有代表公司的因素。另一方面,雷某对你的伤害发生在经营过程中,你所受到伤害的起因、时间、空间也与雷某的经营过程密切关联。虽然公司曾与雷某有过免责约定,但这只是他们的内部约定,对外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即公司无权依此来否定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只能在向你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雷某追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要起诉几次才可以被判决离婚?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多年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曾经多次向他提出过离婚的问题,但他坚决不同意,为解除这痛苦的婚姻,我想向法院起诉,但听朋友说要多次起诉后才会被法院判决离婚。请问:要起诉几次才可以被判决离婚?
读者 李石香
李石香读者:
我国法律并无“要起诉多次才可以判决离婚”的类似内容规定。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是否能被判决准予离婚,关键是要看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全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已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如果法院认定男女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就不会被判决离婚。也就是说,即使是第一次起诉,如果法院查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可能被判决离婚;反之,即使是多次起诉,如果法院查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那么也不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而对于该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作出了如下列举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男女双方离婚,应以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以上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起诉次数的多少为依据。从你的情况来看,如果你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你和你丈夫因感情不和分居了两年以上,相信法院是会支持你的离婚诉求的。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谢兼明
(责编: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