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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对医疗机构的导医能否直接提供药事服务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方法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等药事法规,研究相关问题,分析原因并探讨对策。结果与结论导医直接从事“导药”,既没有法律资格,又使药师无法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医院药房发药环节的一个安全隐患,也是阻碍医院药学服务发展的一个问题,应予革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