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乡规划管理方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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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城乡规划是一项全面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同时面对新的形式,新的任务,如何更好,更快地推进我旗新型中等城市建设。本文将深入探讨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方案的分析。
  [关键词] 城乡规划 管理 措施 创新
  
  目前,城市规划建设正处在“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的关键时期,应该把城乡规划的效能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趋势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加快城市的发展抓效能建设,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落在实处。城乡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和土地、经济等部门紧密配合,支持县、区和各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的签约和建设,高效率地做好引进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工程项目的审批落实。所以,城乡规划管理就是要服务于城市发展,满足城市市民和投资者的需要。
  1.城乡规划管理必须大力推进机制的创新
  1.1加快审批流程
  在项目审理中,用“否定报备制”检查“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责任制”, 用“首问责任制”加强“AB岗工作制”。做到受理与接办同步,第一时间与建设单位沟通、确定现场查勘等有关事宜,由技术骨干前台受理、咨询,保证资料齐全。采用“AB岗工作制”, 将杜绝建设单位报建的“扑空”。审批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两次办结制、超时默认制和责任追究制,破除层层汇报制。符合报建规定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迅速解决问题。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服务,确保服务品质。用微机“红绿灯”管理方式,追求“当日办结率”,公布各处“月办结率”,监督“限时办结制”,人力资源在窗口统一调配,有效集中力量,确保行政提速。在报建审批过程中,应推“工业项目绿色通道,重点项目特事特办,招商项目超前服务”的工作原则。
  1.2优化行政资源
  为进一步提高效率,应实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即规划项目报建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 并联审查, 限时完成”的程序进行,报建单位将不用再到各个职能部门去盖章,而是由规划主管组织协调各相关参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实行并联审批是缩短项目办理时间的有力措施。审批中涉及相关部门时,用科学的并联审批取代传统的模糊的串联审批。需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用并联审批会解决,减少建设单位不知往哪跑、多头跑、无用功的接力赛。加强沟通,慎用否决权,增加部门协调,强化行政合力。
  1.3抓好政风行风
  对外要全程阳光,创新地实行“批准、批复、批驳”三种行政审批方式。限时办结,文字量化明确,不得模棱两可、不置可否或口头答复。暗箱操作,推诿、拖拉等腐败土壤将失去存在的空间。审批环节全部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后,避免出现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破除“官即管”的观念,拉近政府与群众的距离。同时要有效的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使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公开化、透明化,显著地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2.提高编制水平
  2.1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多目标的统筹,加强规划“广度”
  城乡规划牵扯到经济、社会伦理、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方方面面,若规划论规划,未免视线过于狭隘。因此规划强调多视角的切入,按照目标与问题双重导向的思路,强化多目标的统筹。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较为全面的视角考虑。
  2.2 以人为本,强调公众参与的实践规划
  城乡规划涉及政府、公众、开发商等多方主体,各方主体在目标导向和主体利益上会有所不同,在主体的的观念和思想上,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多路径推进规划的公众参与。通过公众参与能保证规划成果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不同主体的要求和意见,通过公众参与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分歧的协调,减少实施中矛盾的激化。
  2.3多方统筹,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
  长期以来,城乡规划制度的研究往往集中在规划部门本身,城乡规划获得的权限也是建立在特定的行政组织结构基础之上的。导致城乡规划编制的侧重点也往往偏重在建设规划部门归口,对其他部门职能利益考虑不全,规划的实施也往往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应有的支持。城乡规划的综合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2.4重视规划的政策属性,加强“配套政策”的研究和支撑
  规划编制具有技术与政策的双重特性,规划成果既是蓝图,也是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编制既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术,也是建立目标,指导实践的公共政策过程。为了体现规划“公共政策”的属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该加大了配套政策和实践保障措施方面的研究,进行体制创新。配套政策是城乡规划发效用的制度基础,也是规划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主要体现。从政策层面来研究规划实施中的管理制度、标准、政策等问题,可以大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3.城乡规划管理应体现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并重
  3.1规范公示内容和程序
  一是明确规划许可内容建设项目的批前、批后,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工作依据、办事程序和时限及查处结果;二是社会监督和投诉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三是形成横向覆盖的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监察三大职能,纵向覆盖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过程的“阳光规划”体系。
  3.2 拓宽公示形式和载体
  对不同的公开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方式,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一是通过规划网站、报纸、公示牌和规划公示大厅,开展四位一体的项目审批规划公示;二是采取调查问卷、广场咨询,召开座谈会、规划报告会等形式进行公示;三是通过咨询、征询、听证、论证、评审等方式,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居住区、公共设施和重要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公示;四是依托行风监督员、专家组、咨询委员会、规划协会等队伍或载体开展公示。
  3.3 加强公示互动和沟通
  在公示实施过程中,注重强化公众参与,及时处理答复群众意见。采取畅通信访渠道,公布信箱、监督电话和举报电话等方式,积极引导市民参与和监督规划。对各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分门别类地研究,落实具体经办的责任处室和责任人。
  在加强社会监督的同时,重视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执法教育和监督,从建立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效能监督机制入手,立足实效,强化措施,推进城乡规划系统整体形象的提高。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综合性的工作,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得更好,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为现代化城市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管理实质上是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没有科学的健全的管理措施,城乡规划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要把城乡建设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开展起来,必须建立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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